检验尸伤不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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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检验尸伤¹,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²,致令尸变³,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⁴,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⁵,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⁶,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文】
凡是检验尸体的伤,如果官方的文书已经送到却借口不立即进行检验,导致尸体发生变化,以及没有亲自到场监督检查,转而委托吏卒代替自己到场,如果初检和复检的官吏见面,私下沟通交换自己所检验的尸体状态以及不用心检验,改变尸体上的轻伤重伤、增减尸体上的伤口不如实记录、确定致死原因不明晰的,直接负责的官员处刑杖六十,具体负责事务的首领官处刑杖七十,吏典处刑杖八十。仵作行的人不如实检验,私下沟通交换尸体状态的,同样论罪。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犯罪的结果有增加或者减轻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罪。如果因为接受他人财物故意不如实检验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罪。赃物的价值重的,计算赃物价值依照枉法赃从重论罪。
【注释】
¹检验尸伤:按照法律规定的尸体检验程序和格式检验尸体的伤情。《大明会典》卷一百七十八刑部的“检尸”条记载,洪武元年刊印检尸图式,规定了尸体检验的各种具体问题。
²牒:官府上下移送的公文。
³尸变:尸体因为自然或者人为原因而发生的变化。
⁴符同尸状:私下交换核对了彼此对尸体状态的看法,并约定保持一致意见,共同隐瞒尸体的真实状况。符同,私下里串通交换信息同意说辞。
⁵致死根因:导致死亡的致命原因。
⁶仵(wǔ)作行人:专门从事尸体检验的职业人员。仵作,旧时官府中检验死伤的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