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囚金刃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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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¹,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²,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点检³,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译文】
凡是狱卒,把带有利刃的金属工具以及其他可以用来自杀以及解开脱下枷锁之类械具的物品提供给囚犯的,处刑杖一百。因此而导致囚犯逃跑以及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的,都处刑杖六十,徒一年;如果造成囚犯自杀的话,处刑杖八十,徒二年。导致囚犯越狱以及杀人的,处绞刑。囚犯在逃,在没有最终判决出来之前,狱卒能够自己捕获囚犯以及他人捕获,包括囚犯已经死亡以及自首的,各种情形减一等处刑。如果其他人提供了可以解开脱下械具的物品,以及子孙提供给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提供给家长的,各种情形比照狱卒的刑罚减一等处刑。如果司狱官典和提牢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提供人同罪。造成死亡的,减一等处刑。如果因为接受财物而提供物品的,计算赃物价值按枉法赃选择重罪定罪量刑。如果监狱中的囚犯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检核查,导致囚犯自杀的,狱卒,处刑杖六十;司狱官典,各自处刑笞五十;提牢官,处刑笞四十。
【注释】
¹金刃:带有利刃的金属物品,一般是指刀具、武器之类能够造成伤害的金属制品。
²未断之间:没有做出最后的裁决的期间。
³点检:抽检,非全面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