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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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狱囚情犯已完¹,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²,别无追勘事理³,应断决者⁴,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⁵,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译文】
凡是监狱的囚犯案情审理已经完成,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核没有发现冤情,没有其他需要追究勘察的事实和理由,应该做出判决的,限三天内判决。应该起解发配到服役或者流放地执行的,限十天内开始执行。如果限期之外没有做出判决、没有开始执行的,具体负责的官吏,每超期三天,笞二十;每三天处刑加一等,最高处杖刑六十。因为没有及时判决或者执行而导致死亡的,如果囚犯本身的罪责应当处死刑的,处刑杖六十;犯罪本身的罪责应该处流放刑的,处刑杖八十;囚犯的罪名应该处徒刑的,处刑杖一百;囚犯本身的罪名应该处杖刑以下的,处刑杖六十,徒一年。
【注释】
¹情犯已完:案情的勘察审理已经完成。
²审录无冤:审查复核案件证据和审理程序,以便发现是否存在冤情,由此程序保障没有冤情。
³追勘事理:对已经审结的案件中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追查,检查是否有新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不准确的问题。对证据进行核查比对以便确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对判决案件所用的法律条文适用是否适当进行审核,通过以上行为发现是否还有需要考虑的事实或者法理,以便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追勘是追查勘验的意思,事理是案件事实和基于案件事实做出判断的法理。
⁴断决:审理之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判断并做出判决。
⁵淹禁:拖延停滞案件执行程序,导致案件没有及时进入下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