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官使人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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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¹,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²,皆须申覆上司区处³。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⁴。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⁵。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译文】
凡是在京城之外各衙门的长官以及出使地方的人员,官员在自己履行职责的地方犯罪的,长官或者出使人员所管辖的属官,不得当时就地审问长官或使者,都必须向上级申请等待回复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所犯的是死罪,把当事人先收押看管起来等候回报。长官或者使者所掌管的印章凭证、钥匙,交给长官的下一级官员掌管。如果该衙门没有长官,下一级掌印的官员,与长官犯罪的处理方法相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处刑笞四十。
【注释】
¹所在去处:衙门所在的地方。
²辄便:当时就地进行。
³申覆:向上级申请并等待上级的回复。区处:对事务做出处理。
⁴收管:把当事人收监羁押并看管起来。
⁵次官:长官的下一级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