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决囚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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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¹,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²,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³,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⁴。若犯人反异⁵,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译文】
凡是在押囚犯的案件审理清楚,追查勘验程序全部完成,处以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由各府、州、县判决执行。案件达到死罪的,在京的案件由监察御史、在外地的案件由提刑按察司审核录囚,没有冤情的,按照法律规定议定罪名拟定刑罚,转移给刑部合议定罪之后奏报给皇帝听候回报。直隶管辖范围内,由刑部委派官员,与监察御史共同审理判决;在外地,由布政司委派官员,与按察司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如果犯人翻供,家属称有冤情,需要立即进行审理。事情果然存在违法情况有冤情,把原来问询审理案件的官吏,全都一起审问改正。审核录囚不存在冤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处刑杖六十。如果有人明确声称有冤情,不为之申诉审理的,按照法律关于入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规定处理。
【注释】
¹追勘完备:案件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责任机构派出官吏进行讯问和勘察,所有这些程序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完毕。
²在内:在京城内的案件。在外:在京城外的其他地方发生的案件。审录:审核录囚,对已经审理完成的案件进行复核,包括书面复核和直接讯问。
³直隶去处:直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后文的在外去处,是指直隶以外的行政管辖区域。
⁴公同:共同。
⁵反异:翻异,犯人推翻了之前招认的案件有关情况,即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