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¹,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²,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³,勿论。若故勘平人者⁴,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⁵,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⁶,不服招承⁷,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译文】
凡是官吏因为私人的仇恨而故意拘禁平民,处刑杖八十;因此而导致死亡的,处绞刑。提牢官以及司狱官典、狱卒知情而不举报自首的,与犯人同罪。造成死亡的,处刑减一等。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因为公事与平民有关联被官府问话并没有供述出犯罪,因为错误监禁而导致死亡的,处刑杖八十。如果有应该监禁的公文而监禁的,不论罪。如果故意用刑拷打审讯平民的,处刑杖八十;造成了折伤及以上的伤势,依照普通人之间的斗殴伤论罪;因此而导致死亡的,处斩刑。在同一机构的官僚以及狱卒,知情而参与故意用刑审讯的,与之同罪;造成死亡的,减一等处刑;不知情的,以及依法进行刑讯的,不论罪。如果因为公事,让与之有关的平民到官府问话的,事情需要审问,以及犯罪人的赃物证据可以相互佐证清楚明白,但是不服罪在审问中不招供承认罪行的,要制作公文明确案情和需要采取的措施,依法进行刑讯,由此导致嫌疑人因其本身的原因而意外致死的,不论罪。
【注释】
¹怀挟私仇:内心怀有私人仇恨将之带入公事中。平人:没有犯罪的平民。
²干连:与公事有牵涉有关联。在官:到官府参与有关事务。无招: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联的人没有招认存在犯罪,也即无罪。
³文案应禁:有公文明确规定了可以采取监禁的法律措施。
⁴故勘:故意用刑审讯。勘,用刑讯的方式对人的身体或者精神进行伤害,以便取得预期的供词。
⁵依法拷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合法的刑讯。古代法律中规定刑讯是合法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与犯罪可能的刑罚相关联。
⁶赃仗证佐:赃物和有关案件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为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而提供佐证。
⁷不服招承:对案件审讯的罪行表示不服,不认可不招供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