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覆奏待报
410字 下载全书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¹,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²。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³,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⁴,若于禁刑日而决者⁵,笞四十。
【译文】
凡是把判决死刑的囚徒不等待覆奏回报就立即处以死刑的,处刑杖八十。如果已经覆奏并得到皇帝的批准,应当处死刑的要三天后才执行,如果期限没有满三天而行刑以及超过三天期限不执行死刑的,各自处刑杖六十。如果立春以后、秋分以前执行死刑的,处刑杖八十。如果囚徒犯十恶之罪应当处死刑,以及犯强盗罪的,虽然所犯的罪是立即执行不须等到秋冬的,如果是在禁刑日执行死刑的,处以笞四十的刑罚。
【注释】
¹覆奏:死罪囚犯在执行死刑前再次奏报给皇帝请示是否执行死刑,得到批准才能执行死刑。
²决:执行死刑。
³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明代法律规定若非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一般情况下,执行死刑需要在秋分以后立春之前,即在秋冬,因此本条有此规定。
⁴决不待时:不需要等到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而执行死刑。
⁵禁刑日:不允许执行死刑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