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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宰夫
1.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¹,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²,掌其禁令³。
【注释】
¹掌治朝之法:治朝,王、群臣治理政务之处,在路门外。郑《注》曰:“治朝,在路门之外,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仪。”
²“以正”至“之位”:三公,谓太师、太傅、太保。三公爵在六卿之上。六卿,谓六官之长,即大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其爵位皆卿,故称。大夫,包括中大夫、下大夫。群吏,此指命士及命士以下在朝之小吏。
³掌其禁令:贾《疏》曰:“即察其不如仪耳。”
【译文】
宰夫的职责,掌管有关治朝的法令,在群臣朝见王时,来规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和群吏各就其朝位,维持朝堂秩序,纠察违反禁令的行为。
2.叙群吏之治¹,以待宾客之令²,诸臣之复³,万民之逆⁴。
【注释】
¹叙群吏之治:叙,次序。郑《注》曰:“恒次叙诸吏之职事。”按,此群吏亦当指命士以下。命士有上中下三等,其下有府、史,秩等尊卑皆不同,故需次序之。
²以待宾客之令:待,处理。此谓向朝廷转达。宾客,指来朝聘的诸侯。待宾客之令,孙诒让曰:“犹《大宰》云‘待四方宾客之小治’。”宾客之令,谓朝聘宾客之陈诉、请求。
³诸臣之复:诸臣,此亦谓命士以下。公卿大夫、诸侯之复,则由大仆、小臣掌之(参见《夏官》),王与大宰听之。复,报也,即谓向朝廷奏事。
⁴逆:谓向朝廷上书。郑《注》曰:“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
【译文】
依尊卑安排好群吏的职事,以转达来朝宾客的陈诉、请求等小事,受理群臣的奏事,以及民众的上书。
3.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¹。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²。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³。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⁴。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⁵。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⁶。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⁷。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⁸。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⁹。
【注释】
¹“掌百官府”二句:贾《疏》曰:“谓总王朝三百六十官,以备王之所征召及施令。若不分别其职,则征召无所指斥,故须分辨三百六十职也。”王安石曰:“有官府则有征令,有征令则其所掌治,不可不辨也。”
²“一曰正”二句:正,谓每一官府之最高级官员,下文所云师、司、旅,则为依次降等的官员。官法,参见《大宰》注。要,要领总纲,此谓整体工作安排。郑《注》曰:“若岁计也。”治要,统筹全面工作。
³“二曰师”二句:师,谓小宰、宰夫等次于正之高级官员。郑《注》曰:“辟小宰、宰夫也。”官成,参见上文《大宰》注。治凡,郑《注》曰:“若月计也。”
⁴“三曰司”二句:司,据贾《疏》,谓官府中如上士、中士所任之中级官员。官法,与上文正所掌官法同,而所掌之详略不同:正掌总纲,司掌细则。治目,郑《注》曰:“若今日计也。”
⁵“四曰旅”二句:旅,谓官府中下士所任之下级官员。郑《注》曰:“辟下士也。”治数,郑《注》曰:“每事多少异也。”
⁶“五曰府”二句:府,主收藏文书、财物等的小吏。参见《大宰》注。下文史、胥、徒,亦参见《大宰》注。官契,孙诒让曰:“即《小宰》八成之书契也。”治藏,郑《注》曰:“藏文书及器物。”
⁷“六曰史”二句:史,掌文书者。赞治,起草文书。郑《注》曰:“若今起文书草也。”
⁸“七曰胥”二句:胥,及下文徒,参见本篇《叙官》注。官叙,犹言叙官,即次序排列官事之轻重缓急。治叙,郑《注》曰:“次序官中。”谓依官府中事情轻重缓急指派属徒。
⁹征令:郑《注》曰:“趋走给召呼。”黄以周《礼书通故·职官礼通故五》曰:“《注》‘趋走’释徒,‘召呼’释征令。”是此处之征令乃供召呼役使义。
【译文】
掌管王对于各官府人员的征召和役使,辨别官府的八类职责。一是正的职责,掌管依照官府法规制度而统筹全面工作。二是师的职责,掌管依照官府成事品式要求而做出月度工作安排。三是司的职责,掌管依照官府法规制度而做出每天的工作安排。四是旅的职责,掌管依照官吏常职要求对工作做出每件事的安排。五是府的职责,掌管书契而负责文书、器物等的收藏。六是史的职责,掌管官府文书的草拟而协助治理。七是胥的职责,掌管依照官府事务的轻重缓急而妥善安排徒属供差使。八是徒的职责,负责依照官府的命令而听候征召与役使。
4.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¹,乘其财用之出入²。凡失财用、物辟名者³,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⁴。其足用、长财、善物者⁵,赏之。
【注释】
¹“掌治法”二句:治法,即治典。群都,即都鄙,畿内之采邑。郑玄注《地官·载师》云:“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县鄙,即公邑。王的直辖领地。郑《注》曰:“群都,诸采邑也。六遂五百家为鄙,五鄙为县。言县、鄙而六乡州、党亦存焉。”贾《疏》曰:“宰夫是句考之官,故以治法考百官及群都、县、鄙乡遂之内。”按,采邑谓王畿内公卿大夫及王子弟的食邑。遂是野(即距离王都百里以外、二百里以内)的行政组织,凡六遂,一遂辖五县(参见《地官·遂人》)。乡是都郊(即距离王都百里之内)的行政组织,凡六乡。
²乘其财用:乘,计算,核算。财用,郑《注》曰:“乘,犹计也。财,泉(钱)谷也。用,货贿也。”按,泉即钱。
³辟名:谎报虚假账目。郑《注》曰:“诈为书,以空作见(即以无诈称有),文书与实不相应也。”
⁴官刑:参见《大宰》第2节注。
⁵善物:物产丰饶,质地精良。
【译文】
掌管治法,用以考核所有官府、采邑、公邑的治绩,计算其钱粮财物的收入、支出情况。凡是钱粮财物支出失当、账目不实者,就要根据官刑报告冢宰来加以惩治。而那些用度充足、能够经营有方而生财有道、能使物产丰饶、质地精良的,就要予以奖赏。
5.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¹,与其荐羞²,从大宰而视涤濯³。
【注释】
¹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式法,式亦法,此谓祭祀之礼法;戒具,祭祀所需用器物。孙诒让曰:“戒官有事者所当共(供)。”
²荐羞:指供祭祀用的脯醢和各种美味食物。郑《注》曰:“荐,脯醢也。羞,庶羞、内羞。”按,荐,进也;脯是干肉,醢是肉酱,脯醢分盛于笾、豆中荐上,称之为荐脯醢,礼文中每以荐指代脯醢。凌廷堪《礼经释例》卷五曰:“脯,笾食;醢,豆食。凡经所谓荐者,皆指脯醢也。”按,羞,美味食物。庶,众也。庶羞谓众多美味之物;内羞谓房中之羞。二者皆祭祀加馔,庶羞为肉食,而内羞为谷食。
³从大宰而视涤濯:视涤濯,视察祭器、炊具的洗涤情况。贾《疏》曰:“上《大宰》职已云祀五帝视涤濯,此宰夫又从大宰而视之也。”
【译文】
按照祭祀礼法,掌管祭祀时告诫有关官员应该供给的祭祀牲物,以及祭祀所用的脯醢、各种食物,随从大宰视察祭器等是否洗涤干净。
6.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¹。
【注释】
¹比官府之具:比,检查,查对。郑《注》曰:“比,校次之。”贾《疏》曰:“上《小宰》于七事已言以法掌戒具,此宰夫赞小宰校次之,使知善恶足否也。”
【译文】
凡有举行礼仪的事,都要协助小宰检查评比各官府所准备的物资器具是否合适。
7.凡朝觐、会同、宾客¹,以牢礼之法²,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飱牵³,与其陈数⁴。
【注释】
¹凡朝觐、会同、宾客:朝觐、会同,皆为诸侯朝见王。宾客,诸侯来朝王称宾,卿大夫来聘称客。
²牢礼之法:接待宾客时用牲牢时间、用牲牢多少的礼数。郑《注》曰:“多少之差及其时也。三牲牛羊豕具为一牢。”
³牢礼:此指赠送牲肉、活牲之礼。贾《疏》曰:“此牢礼谓饔饩之礼。”按,此处饔指已杀的牲,饩指未杀的活牲。《仪礼·聘礼》郑《注》曰:“杀曰饔,生曰饩。”委积:指储备在宾客所经路上供其使用的粮食。郑《注》曰:“谓牢、米、薪、刍,给宾客道用也。”孙诒让认为凡储聚禾、米、薪、刍之属,通谓之委积。膳献:指宾客及其副手(即介)留居期间,为其供应的牲禽及四时鲜物。王安石曰:“膳则‘殷膳大牢’之属是也,献则‘上介有禽献’之属是也。”饮食:郑《注》曰:“燕飨也。”按,燕谓燕礼,是君主闲暇时为安乐臣下或宾客所举行的饮酒礼,《仪礼·燕礼》记载了此礼仪。飨谓飨礼,亦是用酒食款待宾客之礼。其礼已不可考。飱牵:熟食和活牲口。宾客至致飱,牵牛羊豕以往。飱(sūn),是“飧”的俗字。郑《注》曰:“飱,客始至所致礼。”按,飱犹便宴(参见《秋官·司仪》第3节注)。牵,谓生牲,即活牲。
⁴陈数:陈列和数量。
【译文】
凡是有朝觐、会同或有宾客到来之事,要按照接待宾客的牢礼之法,掌管供给宾客的牲肉与活牲、路途所需粮食、宾客留居期间所需牲肉、禽与时鲜、燕礼和飨礼所需酒食、宾客初到时所赐便宴的熟食与活牲,以及各种食品、器物的摆放方式和数量多少。
8.凡邦之吊事¹,掌其戒令²,与其币、器、财用³,凡所共者⁴。
【注释】
¹吊事:郑《注》曰:“吊诸侯、诸臣。”
²戒令:将注意事项事先告诫之。
³币、器:币,谓帮助料理丧事的钱财。郑《注》曰:“币,所用赙也。”按,赙(fù),谓赠财物助人料理丧事。器,据郑《注》,谓赠送丧家的随葬明器。
⁴共:通“供”,供给。
【译文】
凡是王国有吊唁诸侯、大臣的事,掌管将注意事项告诫前往吊唁的官员,供给所应提供的币帛、明器、财物,以及凡是应该供给的其他助葬器物。
9.大丧、小丧¹,掌小官之戒令²,帅执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³。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⁴。
【注释】
¹大丧、小丧:大丧,谓王、王后及太子去世。小丧,谓夫人、九嫔、世妇、妇御等内人去世。郑《注》曰:“夫人以下。”
²掌小官之戒令:郑《注》曰:“小官,士也。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
³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职丧,官名。属春官,掌管诸侯、卿大夫、士之丧礼事。孙诒让曰:“此与职丧为官联也。”又曰:“官有司,谓小官之主共丧事者,亦谓之公有司。”
⁴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贾《疏》曰:“大夫之丧卑贱,宰夫不自为,使在己之下其旅三十有二人帅有事于丧家之有司而治之。”按,旅指下士。
【译文】
遇到大丧、小丧,掌管告诫、命令小官,率领有关部门共同操办丧事。遇到三公、六卿的丧事,就与职丧一起率领有关官吏共同操办丧事。凡是大夫的丧事,就使众下士率领有关官吏办理。
10.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¹,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²,以告而诛之³。
【注释】
¹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岁终,夏历年终。王引之曰:“为夏(历)之季冬。”正,核定。郑《注》曰:“定也。”岁会,全年收支总计及事功文书;年终总结。贾《疏》曰:“谓一年会计文书。”孙诒让曰:“此总掌治官之岁会,与大宰、小宰通受六官岁会异。”按,下文月要、日成,则为月终、旬终收支及事功会计文书名。
²治不以时举者:郑《注》曰:“谓违时令,失期会。”
³以告而诛之:贾《疏》曰:“谓告冢宰而诛责之。”
【译文】
每到夏历年终,就命令冢宰属下的所有官员们做好全年的会计文书,每到月底就命令做好当月的会计文书,旬终就命令做好这十天的会计文书,而以此作为考核他们治绩优劣的根据。对于属于本职工作而又不按时完成的,就要报告上级给予处分。
11.正岁¹,则以法警戒群吏²,令修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³。
【注释】
¹正岁:夏历正月。
²群吏:据孙诒让说,指宰夫的属吏及在王宫任职的官吏。
³上:谓其上司小宰、大宰。郑《注》曰:“谓小宰、大宰。”
【译文】
每年夏历正月,就要以法令提醒、告诫冢宰属下所有官吏,责令他们努力做好王宫中各项本职工作。记下他们当中的有才能者和治绩优秀者,而以之报告上级,加以举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