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第五
【题解】
秋官系统共有六十六职官,大司寇为该部众官之长,小司寇则是大司寇的副手。据本篇《叙官》所论,秋官为“刑官”,即执掌刑法之官。从后文看来,大司寇的主要职责确实是掌刑法相关之事,例如用“三典”惩治违法诸侯,以“五刑”惩罚犯法民众,建造“圜土”(监城)以聚教不良顽民,行“两造”之法以防禁诉讼中的诬告,又有罚坐“嘉石”和服苦役的方法惩办刁民,还立有“肺石”使穷困之民的冤情得以上达等等。此外,定期公开和宣布刑法,掌评断诸侯以至庶民诉讼的邦典、邦法和邦成,监督对违令将士之行刑等,也属于“掌刑法”之职。小司寇协助大司寇行使其掌刑法的主要职责,此外小司寇还要负责询万民和群臣,又负责大校比时清点登记民户口数以上报天府,以及孟冬献民数于王等等。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属官中,掌察、掌货贿、都则、都士、家士等五官职文亡佚,其余五十九官执掌较复杂,经过学者梳理,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刑法狱讼的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十六职;第二类是掌各种禁令的官,有雍氏、萍氏、司寤氏、司烜氏、野庐氏、修闾氏、衔枚氏凡七职,这或是因为禁令近于刑法;第三类为隶民之官,有司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六职。因这部分官吏掌管隶民罪犯和蛮族战俘,监管役使这些奴隶也是执法,故属之司寇;第四类为掌盟约事务的司约、司盟二职,因盟约往往也具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第五类是掌接待四方宾客及与诸侯和蛮夷交往的官,有大行人、小行人、司仪、行夫、环人、象胥、掌客、掌讶和掌交凡九职;第六类是掌辟除的官,包括掩埋腐尸及捕捉鸟兽虫怪等,计有蜡氏、冥氏、庶氏、穴氏等十一职。除了以上这六类外,司寇属官还包括负责统计民户口数的司民,为王和诸侯出行巡时探路清道“执鞭以趋辟”的条狼氏,执掌矿物开采禁令的职金,负责清除野生草木以开辟野地的柞氏、薙氏,掌供祭祀用的杖和杖函的伊耆氏等等,皆可自成一类。这些与刑法无关的职事之官杂入秋官司寇属下,似乎并没有什么确切的理由,有些职官分工过细甚至琐杂,例如掌除虫的有除毒蛊类虫的庶氏,有除木中蠹虫的翦氏,有除墙中虫豸的赤犮氏,又有除水虫的壶涿氏,甚至因为蛙类声音吵闹等缘故而专设蝈氏一职掌灭除蛙类,近乎荒诞,这些堂而皇之却不近情理的设置也往往受到后世学者的讥评讽刺。
据孙诒让《周礼正义》的统计,秋官之属计有卿一人,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上士二十六人,中士百六十四人,下士二百五十一人,府七十人,史百五十九人,胥百六十五人,徒二千二百八人,贾四人,五隶六百人,凡正官自卿至庶人,总三千六百六十人。此外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都则,依郑注每都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士,每都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每家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皆有员数无总数,不可计。大凡可计者,总三千六百六十人。
叙官
1.惟王建国¹,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²,使帅其属,而掌邦禁³,以佐王刑邦国⁴。
【注释】
¹“惟王建国”五句:见《天官·叙官》注。
²秋官司寇:即下文大司寇。因司马在六官中位居第五,于四时当秋,秋天万物肃杀,而司寇主管刑禁诛杀,故称秋官。寇,害也。司寇是主管全国刑罚的长官。
³邦禁:即《大宰》中的“刑典”。禁是防止人们犯罪作恶的法律。
⁴刑:郑《注》曰:“刑,正人之法。”意谓对已经触犯律条的人绳之以法。
【译文】
王建立国都,辨别国都所在地的方向,确定宗庙、朝廷所在的位置,主次有别地划分国都、郊野的界限,进行建设经营。分设百官职位,作为天下民众取法的榜样。为了达到此目的,于是设立秋官司寇这一官职,让他率领部属,来掌管天下的禁令,以辅佐王以刑法治理天下各国。
2.刑官之属¹:大司寇²,卿一人;小司寇³,中大夫二人;士师⁴,下大夫四人;乡士⁵,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刑官:即秋官。因上节云秋官司寇职责为“掌邦禁”,“佐王刑邦国”,故称秋官系统的官为刑官。
²大司寇:官名。刑官之长。掌制定国家的三种法典,辅佐天子以刑法治理邦国,督察四方诸侯。
³小司寇:官名。大司寇的副职。掌外朝之政,天子有大事,则征询群臣万民之意见。
⁴士师:官名。刑官的第三把手。掌管国家五禁、五戒之法令,听察狱讼。郑《注》曰:“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
⁵乡士:官名,掌管审理六乡中的狱讼。
【译文】
刑官的属官有:大司寇,由卿一人担任;小司寇,由中大夫二人担任;士师,由下大夫四人担任;乡士,由上士八人担任;此外还有中士十六人,众下士三十二人递相辅佐,下辖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3.遂士¹,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遂士:官名。掌理六遂及四郊之狱讼。
【译文】
遂士,由中士十二人任长官,下辖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4.县士¹,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注释】
¹县士:官名。掌郊外野地公邑之狱讼。
【译文】
县士,由中士三十二人任长官,下辖府八人,史十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
5.方士¹,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注释】
¹方士:官名。主管王畿内四方采邑之狱讼。
【译文】
方士,由中士十六人任长官,下辖府八人,史十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
6.讶士¹,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注释】
¹讶士:官名。掌管四方诸侯之狱讼,兼迎送四方宾客。讶,迎也。
【译文】
讶士,由中士八人任长官,下辖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7.朝士¹,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注释】
¹朝士:官名。掌管天子外朝秩序和治安。郑《注》曰:“主外朝之法。”按,外朝在皋门内、库门外。
【译文】
朝士,由中士六人任长官,下辖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8.司民¹,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注释】
¹司民:官名。掌管户籍,统计人口。郑《注》曰:“主民数。”
【译文】
司民,由中士六人任长官,下辖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9.司刑¹,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注释】
¹司刑:官名。掌管五刑之法以量刑定罪,协助司寇判决狱讼。
【译文】
司刑,由中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10.司刺¹,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注释】
¹司刺:官名。掌管三刺、三宥、三赦之法(详其职文),协助司寇判决狱讼。
【译文】
司刺,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11.司约¹,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注释】
¹司约:官名。掌管邦国及万民契约券书。
【译文】
司约,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12.司盟¹,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注释】
¹司盟:官名。掌管订立盟约、记载盟辞的法式。载,盟辞。
【译文】
司盟,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13.职金¹,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注释】
¹职金:官名。掌管金玉锡石等矿产的戒令,兼管接受金罚、货罚。
【译文】
职金,由上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四人任副职,下辖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入。
14.司厉¹,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注释】
¹司厉:官名。掌管罚没盗贼的兵器、偷盗的财物。厉,犯法作恶。
【译文】
司厉,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史一人,徒十二人。
15.犬人¹,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²。
【注释】
¹犬人:官名。掌管祭祀时供犬牲。犬于五行属金,故列于秋官。
²徒十六人:阮校说,“十”下当补“有”字。
【译文】
犬人,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
16.司圜¹,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注释】
¹司圜:官名。掌管收教不从化之恶人。圜,即圜土,即监狱(参见《地官·比长》注)。
【译文】
司圜,由中士六人任长官,下士十二人任副职,下辖府三人,史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
17.掌囚¹,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掌囚:官名。掌管囚禁罪犯。郑《注》曰:“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译文】
掌囚,由下士十二人任长官,下辖府六人,史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18.掌戮¹,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注释】
¹掌戮:官名。掌管斩杀、刑戮罪犯。据郑《注》,戮犹辱,杀后还当陈尸示众以辱之。
【译文】
掌戮,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史一人,徒十二人。
19.司隶¹,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注释】
¹司隶:官名。掌管从事劳役的犯人。统领下文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五隶。隶,被强迫从事劳辱之役者。
【译文】
司隶,由中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十二人任副职,下辖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20.罪隶¹,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罪隶:凡罪犯之家属没为官奴者,皆谓之罪隶。此处罪隶盖指掌管罪隶之官。
【译文】
罪隶,一百二十人。
21.蛮隶¹,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蛮隶:郑《注》曰:“征南夷所获。”按,此处蛮隶则是指掌管征伐南方少数民族所获俘虏而为奴者之官。下闽隶,夷隶、貉隶,义放此。
【译文】
蛮隶,一百二十人。
22.闽隶¹,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闽隶:闽族之民入供使役者。掌管养鸟。郑《注》曰:“闽,南蛮之别[种]。”
【译文】
闽隶,一百二十人。
23.夷隶¹,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夷隶:征伐东夷所获俘虏在国家服役者。郑《注》曰:“征东夷所获。”
【译文】
夷隶,一百二十人。
24.貉隶¹,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貉(mò)隶:征伐东北夷所获俘虏在国家服役者。掌管养兽及守王宫厉禁。貉,通“貊”,古代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泛称。郑《注》曰:“征东北夷所获。”
【译文】
貉隶,一百二十人。
25.布宪¹,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注释】
¹布宪:官名。掌管颁布天子之刑法禁令。宪,悬挂公布。郑《注》曰:“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译文】
布宪,由中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四人任副职,下辖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26.禁杀戮¹,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注释】
¹禁杀戮:官名。掌管侦察罪犯、制止庶民互相杀戮。
【译文】
禁杀戮,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史一人,徒十二人。
27.禁暴氏¹,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注释】
¹禁暴氏:官名。掌管禁止庶民的违法乱暴行为。
【译文】
禁暴氏,由下士六人任长官,下辖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28.野庐氏¹,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注释】
¹野庐氏:官名。掌管国中郊野道路的畅通及宾客途中的食宿、安全。野庐,国中郊野道旁的客舍。
【译文】
野庐氏,由下士六人任长官,下辖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29.蜡氏¹,下士四人,徒四十人。
【注释】
¹蜡(qù)氏:官名。掌管掩埋腐尸及道路上不干净的东西。蜡,同“蛆”,谓腐肉生蛆。
【译文】
蜡氏,由下士四人任长官,下辖徒四十人。
30.雍氏¹,下士二人,徒八人。
【注释】
¹雍氏:官名。掌管防禁田间沟渎水潦等及禽兽等危害庄稼。雍,通“壅”,堵塞。此谓防止水流漫溢。
【译文】
雍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八人。
31.萍氏¹,下士二人,徒八人。
【注释】
¹萍氏:官名。掌管国家的水禁。郑《注》曰:“主水禁,萍之草无根而浮,取名于其不沉溺。”
【译文】
萍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八人。
32.司寤氏¹,下士二人,徒八人。
【注释】
¹司寤氏:官名。掌管辨别夜晚的时间和禁戒。
【译文】
司寤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八人。
33.司烜氏¹,下士六人,徒十有六人。
【注释】
¹司烜氏:官名。掌管取明火、明水、负责火禁等事。烜,火也。
【译文】
司烜氏,由下士六人任长官,下辖徒十六人。
34.条狼氏¹,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²。
【注释】
¹条(dí)狼氏:官名。掌管清除道路,驱避行人。条,通“涤”,清除。狼,谓道上之狼藉。
²“下士六人”三句:按,沈彤以为三句的“六”均当改为“八”字。其曰:“其职云:王出入则八人夹道。此下士属王,当八人也。下士之夹道者八,则随而涤狼之胥亦当八;胥为什长,胥八则徒当八十也。”
【译文】
条狼氏,由下士八人任长官,下辖胥八人,徒八十人。
35.修闾氏¹,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注释】
¹修闾氏:官名。掌管王城中里门的守卫禁戒。闾,里门。
【译文】
修闾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史一人,徒十二人。
36.冥氏¹,下士二人,徒八人。
【注释】
¹冥(mì)氏:官名。掌管捕取野兽的机弩、网罗等。孙诒让曰:“以下至庭氏十二职,并掌攻除鸟兽虫蛊及草木之官,以其亦是杀伐之事,故并属司寇。”
【译文】
冥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八人。
37.庶氏¹,下士一人,徒四人。
【注释】
¹庶(zhù)氏:官名。掌管驱除毒蛊。段玉裁曰:“庶氏既掌除毒蛊,则其官曰蛊氏可矣,而书不作‘蛊’字者,庶与蛊同,是以作庶氏。”
【译文】
庶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四人。
38.穴氏¹,下士一人,徒四人。
【注释】
¹穴氏:官名。掌管捕捉蛰藏于洞穴的野兽。
【译文】
穴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四人。
39.翨氏¹,下士二人,徒八人。
【注释】
¹翨(chì)氏:官名。掌管捕捉鹰隼等猛鸟。郑司农曰:“翨,读为‘翅翼’之‘翅’。”
【译文】
翨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八人。
40.柞氏¹,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注释】
¹柞氏:官名。掌管除野草及砍伐林木。
【译文】
柞氏,由下士八人任长官,下辖徒二十人。
41.薙氏¹,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注释】
¹薙(tì)氏:薙氏,官名。掌管剪除野草。
【译文】
薙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二十人。
42.硩蔟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硩(chè)蔟氏:官名。掌管捣毁妖鸟(叫声怪异的鸟)的鸟巢。硩,捣毁。蔟,鸟巢。
【译文】
硩蔟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43.翦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翦氏:官名。掌管除毒虫。郑《注》曰:“主除虫蠹者。”按,蠹,(dù),蛀虫。
【译文】
翦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44.赤犮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赤犮(bá)氏:官名。掌管除去埋藏于墙屋中的害虫。赤犮,是“捇拔”的假借。捇拔,除去。
【译文】
赤犮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45.蝈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蝈(ɡuō)氏:官名。掌管除蛙类。
【译文】
蝈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46.壶涿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壶涿(zhuō)氏:官名。掌管除去水中毒虫。壶,瓦鼓。涿,敲击。
【译文】
壶涿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47.庭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庭氏:官名。掌管射杀夜鸣之恶鸟,使王城中清洁如宫廷。郑《注》曰:“主射妖鸟,令国中絜(洁)清如庭者也。”
【译文】
庭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48.衔枚氏¹,下士二人,徒八人。
【注释】
¹衔枚氏:官名。掌管禁止人说话、喧哗。
【译文】
衔枚氏,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徒八人。
49.伊耆氏¹,下士一人,徒二人。
【注释】
¹伊耆氏:官名。掌管提供函、拐杖。
【译文】
伊耆氏,由下士一人任长官,下辖徒二人。
50.大行人¹,中大夫二人;小行人²,下大夫四人;司仪³,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⁴,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注释】
¹大行人:官名。行人之长。掌管接待诸侯及其孤卿的朝聘接待礼仪。孙诒让曰:“以下至掌货贿十一职,并掌四方朝聘宾客及使命往来之官。亦属秋官者,以大司寇掌佐王刑邦国、诘四方,故以义类属之。”
²小行人:官名。大行人之副。掌管邦国宾客的礼籍(名位尊卑之书),以接待四方诸侯国的使者。
³司仪:官名。掌管接待宾客的九等礼仪中的傧相之礼,诏告礼仪之节度。
⁴行夫:官名。掌管奉王命出使诸侯国庆喜、吊丧等小事。
【译文】
大行人,由中大夫二人担任;小行人,由下大夫四人担任;司仪,由上士八人任长官,另有中士十六人任副职;行夫,由下士三十二人担任;下辖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51.环人¹,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注释】
¹环人:官名。为秋官之属。掌管迎送诸侯的宾客。按,此与《夏官·环人》字同而义异。
【译文】
环人,由中士四人任长官,下辖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52.象胥¹,每翟上士一人²,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注释】
¹象胥:官名。掌管语言翻译。郑《注》曰:“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智者也。”
²翟:同“狄”,此作四方少数民族的泛称。
【译文】
象胥,每一少数民族设上士一人任长官,此外还有中士二人、下士八人递相辅佐,下辖徒二十人。
53.掌客¹,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²。
【注释】
¹掌客:官名。掌管宴请宾客、供给饮食的等级和数量。
²三十人:据阮校,“三”当作“二”。
【译文】
掌客,由上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四人任副职,下辖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54.掌讶¹,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注释】
¹掌讶:官名。掌管迎送宾客。郑《注》曰:“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
【译文】
掌讶,由中士八人任长官,下辖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55.掌交¹,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注释】
¹掌交:官名。掌管巡行各诸侯国,与之交好。郑《注》曰:“主交通结诸侯之好。”
【译文】
掌交,由中士八人任长官,下辖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二人。
56.掌察¹,四方中士八人²,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注释】
¹掌察:官名。其职文阙,盖掌管督察四方邦国之事。贾《疏》说掌督察邦国之事。俞樾曰:“此官以‘掌察四方’四字为名,非名‘掌察’也。”暂存疑。
²四方中士八人:是每方二人。
【译文】
掌察,四方共由中士八人任长官,下辖史四人,徒十六人。
57.掌货贿¹,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注释】
¹掌货贿:官名。其职文阙,孙诒让说掌四方所进献的财货,与外府、内府为官联。
【译文】
掌货贿,由下士十六人任长官,下辖史四人,徒三十二人。
58.朝大夫¹,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²,徒二十人。
【注释】
¹朝大夫:官名。三公、王子弟、卿大夫采地派驻朝廷的代表。掌管朝廷、采邑之间的上传下达。
²庶子:公卿贵族子弟在官当差而尚未授爵命者。孙诒让曰:“盖都家贵族之子弟未命而在官者。”
【译文】
朝大夫,每采邑由王派上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四人任副职,下辖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59.都则¹,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注释】
¹都则:官名,盖掌管都鄙之“八则”。郑《注》曰:“主都家之八则者也。”
【译文】
都则,每采邑由中士一人任长官,下士二人任副职,下辖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60.都士¹,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²。
【注释】
¹都士:官名。其职文阙。盖掌管都内吏民狱讼。郑《注》曰:“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按,此都士是指采邑中的大、小都之都士,大夫的采邑(即家)则称家士。
²家士亦如之:谓每家亦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官名。其职文阙。盖掌管大夫采地内吏民的狱讼。
【译文】
都士,每都由中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四人任副职,下辖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的编制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