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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二八 禁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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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¹,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²,以告而诛之。
【注释】
¹司斩杀戮者:司,通“伺”,伺察,稽察。斩杀戮者,皆谓杀人者。斩,腰斩;杀,砍头;戮,戮尸。参见《秋官·掌戮》。
²攘狱者,遏讼者:攘,推却。郑《注》曰:“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遏,阻止。郑司农曰:“遏止欲讼者。”
【译文】
禁杀戮掌管稽察斩、杀、戮等杀人事件,以及一切伤害他人至于流血而被害者无法控告的,被害者告官而拒绝受理诉讼的,或阻挠被害者诉讼的等事件,查明情况后报告司寇而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