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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九 朝士
1.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¹。左九棘²,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³。面三槐⁴,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⁵。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⁶。
【注释】
¹法:孙诒让曰:“谓位次及刑禁之类。”
²左九棘:左,按,外朝位面朝南,以东为左。棘,酸枣树。郑《注》曰:“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三刺,参见《秋管小司寇》。
³群吏:谓乡、遂、公邑、采邑等地方官吏。
⁴面三槐:面,前也,指南边的位置,三公面朝北立于此。槐,据郑玄说,怀义,把民众怀来(吸引来)以商议国事。参见《小司寇》“三询”。
⁵州长、众庶在其后:按,州长本当与群吏为伍,亦在孤、卿、大夫之后,而在三公之后者,孙诒让曰:“以其领众庶,殊异之。”
⁶“左嘉石”四句:参见《秋官·大司寇》。
【译文】
朝士掌管建立国家的外朝之法。外朝的左边种有九棵酸枣树,这是孤、卿、大夫的朝位,群士的朝位在他们的身后。外朝的右边也种有九棵酸枣树,这是公、侯,伯、子、男的朝位,群吏的朝位在他们的身后。正南面种有三棵槐树,这是三公的朝位,州长与民众的代表的朝位在他们的身后。外朝的左边放有嘉石,用以感化不良之民改过向善。外朝的右边放有肺石,用以使鳏寡孤独求告无门之民的上访冤辞能够上达。
2.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¹。禁慢朝、错立、族谈者²。
【注释】
¹呼趋且辟:呼,吆喝。趋,孙诒让释为巡行,又曰:“库门外之外朝,平时庶民皆得往来,故朝士帅其属趋于朝,且辟行人,使无干犯也。”辟,避开。
²慢朝、错立、族谈:据《注》《疏》,慢谓傲慢、怠慢、不肃敬;错谓杂乱、离开原位;族,丛集,聚集。
【译文】
每逢外朝集会时,要率领其部属巡行外朝,手执皮鞭呼喊着清除闲人躲开。禁止在朝而怠慢不敬、站错朝位,以及扎堆交谈的人。
3.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¹,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注释】
¹人民:特指在逃的官私奴婢、刑人、奴隶等。其可以买卖,故与牛马、货贿并言。
【译文】
凡是拾得财物、获得逃亡的奴婢、犯人和牲畜的,要送交外朝,报告朝士等待认领,过了十天无人认领就予以没收:大的物件归公,小的物件归拾得者私人所有。
4.凡士之治有期日¹: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注释】
¹凡士之治有期日:士,泛指司法官。治,讼,谓受理案件。孙诒让曰:“凡治、讼,对文则异,散文亦通。”期日,期限。孙诒让曰:“盖有二义:一则民以事来讼,士官为约期日以治之;二则狱在有司而断决不当者,许其于期内申诉。”
【译文】
凡是司法官受理诉讼案件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都城之中是十天,四郊是二十天,野地是三十天,都家是三个月,诸侯国是一年。在期限以内来控告、申诉者就予以受理,在期限以外的就不予受理。
5.凡有责者¹,有判书以治则听²。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³,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⁴。
【注释】
¹责:同“债”。
²判书:即《小宰》傅别,犹今所谓借券、借贷契约。因其一分为二,各持一半,故称。
³“凡民同货财者”二句:所谓同货财,据郑《注》,是指富人当市场上某种货物多余时购进,紧缺时再抛售出以求利,好像贷方、借方共同拥有此货财,与《地官·司市》“以泉府同货而敛赊”之义略同。但售出时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定价。
⁴“凡属责者”三句:属责,委托他人收回债务。属,委托。郑《注》曰:“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曾钊曰:“属,托也。属责(债)者,谓远贾异方(到远方做买卖)而死者,属伴侣之人收取其责,负者(即债务人)或赖不偿,因讼于官,则官召其地相比近之民,问是果与亡者为侣伴否,然后听而负责者偿之。”以其地傅,郑《注》曰:“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傅,接近,靠近。
【译文】
凡有债务借贷纠纷,有借贷契约来告状就受理。凡民众有囤积或抛售货物的,命令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经营,那些违反命令的,就处以罚款或判刑。凡是接受已故债权人嘱托而向债务人收债发生纠纷的,通过与受委托人居处相近的知情人作证,证明其接受过债主委托,而后才受理他们的诉讼。
6.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¹,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²。
【注释】
¹军:用作动词,手持兵器劫掠。江永曰:“犹攻杀。”
²“凡报仇雠者”三句:孙诒让曰:“乃谓杀人而不义者,罪本当杀,或逃匿,官捕之未得,则报者得自杀之。”
【译文】
凡是盗贼手持武器攻略杀害乡遂、公邑以及平民人家的,被劫掠者杀死这些盗贼无罪。凡是报仇的人,只要事先书面报告司法官而备案,杀死仇人就无罪。
7.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¹。
【注释】
¹县鄙虑刑贬:据孙诒让说,县鄙指公邑。又曰:“不及乡、遂者,举外以包内,文不具也。”贬,郑《注》曰:“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
【译文】
如果国家发生了大灾荒、瘟疫流行或敌寇侵犯及军事行动,就命令诸侯国、采邑、公邑考虑采取宽缓刑罚和减少经费开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