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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一 大司寇
1.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¹,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²:一曰刑新国用轻典³,二曰刑平国用中典⁴,三曰刑乱国用重典⁵。
【注释】
¹建邦之三典:建,亦兼建立和颁行二义。典,法也。
²诘:犹禁。
³新国用轻典:轻典,比较宽大的法典。郑《注》曰:“为其民未习于教。”
⁴平国用中典:平国,孙诒让曰:“谓立国日久,承平无事者也。”中典,轻重适宜的法典。
⁵刑乱国用重典:乱国,谓篡弑叛逆之国。重典,从严从重的法典。
【译文】
大司寇的职责,掌管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种法典,以辅佐王用刑法惩罚违法的诸侯国,禁止四方诸侯国为非作歹: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国家用轻典,二是惩罚违法的承平守成的国家用中典,三是惩罚叛乱篡弑的国家用重典。
2.以五刑纠万民¹:一曰野刑²,上功纠力³;二曰军刑,上命纠守⁴;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⁵。
【注释】
¹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纠,郑《注》曰:“犹察异之。”孙诒让曰:“察异之,谓察其善恶而别异之。”
²野:谓甸地、稍地、县地、都地。即王城外二百里至五百里之地。
³上功纠力:上,通“尚”,崇尚。郑《注》曰:“功,农功。力,勤力。”纠力,谓纠其不力。
⁴上命纠守:郑《注》曰:“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盖谓将不失兵,兵不掉队。
⁵上愿纠暴:郑《注》曰:“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译文】
用五种刑法来纠察民众:一是适用于野地之民的刑法,以倡导务农而纠察懒惰不力;二是适用于军队的刑法,以倡导服从命令而纠察失去部伍者;三是适用于六乡之民的刑法,以倡导德行而纠察不孝行为;四是适用于官府的刑法,以倡导贤能而纠察失职行为;五是适用于国都之民的刑法,以倡导谨慎诚实而纠察凶暴不恭。
3.以圜土聚教罢民¹。凡害人者²,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³。其能改者,反于中国⁴,不齿三年⁵。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注释】
¹罢民:此谓游手好闲、不从教化之民。罢,通“疲”。毛应龙曰:“民之游惰不能自强于为善,谓之罢民。”
²害人者:据郑《注》,此种人已触犯刑律,但属过失犯法,因此不判刑而“寘(置)之圜土系教之”。
³明刑:郑《注》曰:“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
⁴反于中国:郑《注》曰:“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反,今作“返”。中国,方苞《集注》曰:“谓故乡里也。”
⁵不齿:郑《注》曰:“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
【译文】
用狱城聚教那些不从教化的不良之民。凡是过失伤人触犯法律的,把他关入狱城而罚做工,写明罪行让其背上以让其感受羞耻。那些能改过的,就释放回故里,但在三年内不得与平辈的人按年龄大小排列位次。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狱城的,抓住就处死。
4.以两造禁民讼¹,入束矢于朝²,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³,入钧金⁴,三日乃致于朝⁵,然后听之。
【注释】
¹以两造禁民讼:造,至也。两造,谓使诉讼双方都到场。讼,对下文“狱”,谓因小事而诉讼。黄度曰:“小曰讼,大曰狱。”禁民讼,禁民不实之讼。贾《疏》曰:“禁民狱讼不使虚诬。”
²入束矢:郑《注》以为古时一弓备百矢,束矢盖即百矢。按,此束矢,犹今所谓诉讼费,双方都入束矢,然后受理诉讼,如一方不入,就是自认理曲。诉讼审理完毕,败诉者就没收其所入矢,胜诉者则退还其矢。
³剂:此谓文字证明材料的状纸。郑《注》曰:“今券书也。”
⁴入钧金:此亦犹诉讼费。钧,三十斤曰钧。金指铜。孙诒让曰:“既断之后,则不直者没入金以示罚。”
⁵三日乃致于朝:郑《注》曰:“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重刑,即表示慎重大案的受理。
【译文】
用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办法来防禁诉讼不实之辞,每方先交一束矢给朝廷,表明自己是理直的一方,然后开始审理诉讼。为防止诬陷,通过诉讼双方都携带有关文字证明材料的办法来防止,先交三十斤铜作为保证金,过三天才让诉讼双方来朝,然后审理诉讼。
5.以嘉石平罢民¹。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²,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³,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⁴,则宥而舍之。
【注释】
¹以嘉石平罢民:据郑《注》,嘉石即放在外朝门左的有纹理的巨石。平,郑《注》曰:“成也,成之使善。”贾《疏》曰:“欲使罢(pí)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
²未丽于法:丽,附丽,触犯。郑《注》曰:“丽,附也。未附于法,未著于法也。”
³三日:王引之说,“三”当为“二”,因涉下文“三日坐”而误。
⁴任之:任,担保。据孙诒让说,谓使州里之人担保其不再犯。
【译文】
用嘉石来感化有恶习的人改过向善。凡民众犯有罪过而尚未犯法,却为州里所痛恶的,就给他们戴上手镣脚铐罚跪在嘉石前,然后交给司空罚服一定时间的劳役。罪重的罚在嘉石前跪十三(二)天,服役一年;其次罚跪九天,服役九个月;又其次罚跪七天,服役七个月;又其次罚跪五天,服役五个月;又轻一等的罪罚跪三天,服役三个月。服劳役期限满后由同州里的人担保他改恶从善,这才宽宥而释放他。
6.以肺石达穷民¹。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²,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注释】
¹以肺石达穷民:肺石,即放在外朝门外右边的赤色石头(参见《夏官·大仆》注)。达,通也,谓使穷民之冤辞得通达于上。按“达”字《注疏》本原误刻作“远”,盖涉下“凡远近”之文而讹。《秋官·朝士》即作“达穷民”。穷民,谓鳏寡孤独。郑《注》曰:“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²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惸(qiónɡ),亦作“茕”。郑《注》曰:“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长,谓诸侯若(或)乡遂大夫。”
【译文】
用肺石来上达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凡远近孤独无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诉冤屈,而其地方长官又不予转达的,就可以在肺石上站三天,然后朝士就会听取他诉说反映的情况,以报告朝廷,而惩罚其地方长官。
7.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¹。
【注释】
¹“正月”至“敛之”:参见《天官·大宰》第11节注。
【译文】
每年周历正月初一,开始向各诸侯国和王畿内的采邑臣民宣布刑典,把形成文字的刑典悬挂在象魏上,让万民观看,十天以后收藏起来。
8.凡邦之大盟约¹,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²,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³,皆受其贰而藏之。
【注释】
¹凡邦之大盟约:贾《疏》曰:“谓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
²登之于天府:按,《春官·天府》曰“掌祖庙之守藏”,故登之。
³六官:郑《注》曰:“六卿之官也。”按,即指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之长。
【译文】
凡是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订立盟约,就要亲临监视盟书的制作,然后将盟书正本上交天府保管于祖庙,大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卿,都接受盟书的副本而收藏起来。
9.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¹。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²。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³。
【注释】
¹邦典:即《大宰》的六典。六典治理对象主要是诸侯。郑《注》曰:“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参见《天官·大宰》)
²邦法:即《大宰》的八法。八法治理对象主要是百官。郑《注》曰:“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³以邦成弊之:邦成,即《小宰》的八成。八成治理对象是万民。郑《注》曰:“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弊,听断。郑司农曰:“弊之,断其狱讼也。”
【译文】
凡是诸侯之间的诉讼,就根据国家的六典来审断。凡是卿大夫之间的诉讼,就根据国家的八法来审断。凡是庶民之间的诉讼,就根据国家的八成来裁决。
10.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¹,则戒之日²,莅誓百官³,戒于百族⁴。及纳亨⁵,前王。祭之日亦如之⁶。奉其明水火⁷。
【注释】
¹禋(yīn)祀五帝:禋祀,烧柴升烟以祭天。参见《春官·大宗伯》注。五帝,五方天帝。详《天官·大宰》注。
²戒之日:戒,告也。据郑《注》,谓告以占卜所定祭祀日期。
³涖誓百官:誓,谓誓诫,即告诫百官勿失礼。孙诒让说,大宰誓诫百官,大司寇涖其事。
⁴戒于百族:戒,誓诫。百族,指参加祭祀的府史胥徒。郑《注》曰:“谓府史以下。”
⁵纳亨:即纳牲。亨,同“烹”。参见《天官·大宰》注。
⁶祭之日亦如之:指纳亨当天天亮之后,故《天官·大宰》郑《注》曰:“日,旦也。”亦如之,谓亦前王。
⁷明水火:明水、明火。参见《秋官·司烜氏》注。据贾《疏》,明水,用于调配郁鬯和五齐;明火,用于给烹牲的灶生火。
【译文】
举行大祭祀,负责奉进犬牲。如果用禋祀祭祀五帝,就要宣告祭祀的日期,亲临监督大宰对百官的告诫,又对官府服务的府史胥徒们进行告诫。到祭祀那天黎明行纳亨礼的时候,要走在前面为王做前导。到天亮以后正式祭祀时也是这样做。负责进奉明水、明火。
11.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¹。大军旅²,莅戮于社³。凡邦之大事⁴,使其属跸。
【注释】
¹大丧亦如之:“大丧”如指天子去世,则“亦如之”指走在嗣王前面作前导。
²大军旅:王亲在军,故称“大”。
³戮于社:戮,谓戮不用命者。社,谓军社(参见《春官·小宗伯》注)。
⁴邦之大事:谓有天子参与的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等。
【译文】
凡是举行朝觐、会同,都要走在前面为王作前导。遇到大丧也是这样做,有天子参与的重大军事活动,要亲临监视在军社前处死犯令将士。凡是国家有大事,都要派遣属吏清道,禁止闲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