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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二 小司寇
1.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¹,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²,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³。
【注释】
¹外朝:在皋门与库门之间。江永曰:“外朝在库门外,无宫室,平时臣民得皆往来。”
²国危,郑《注》曰:“谓有兵寇之难。”
³询立君:郑《注》曰:“谓无冢適,选于庶也。”按,冢適谓嫡长子,庶,谓庶子,在此泛指嫡长子以下诸子。
【译文】
小司寇的职责,掌管有关外朝的政事,以聚集民众而征询他们对国家大事的意见:一是当国家有危难如兵寇作乱等时征询意见,二是当国家要迁都时征询意见,三是当国家需选立新君时征询意见。
2.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¹,群臣西面²,群吏东面³。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⁴,以众辅志而弊谋⁵。
【注释】
¹百姓:据金鹗说,同上节“万民”。
²群臣:谓在朝的百官。郑《注》曰:“卿大夫士也。”
³群吏:谓乡遂、公邑、都鄙的官吏。金鹗曰:“乡遂都鄙之官也。”即指地方官。
⁴摈:接待、引导宾客。郑《注》曰:“谓揖之使前也。”
⁵志:李钟伦曰:“王之志也。”
【译文】
外朝的朝位:王面向南而立,三公和州长、百姓面向北而立,群臣面向西而立,群吏面向东而立。小司寇按照爵位尊卑揖请他们依次进前而接受王的意见问询,用众人的智慧辅助王的思虑而进行谋断。
3.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¹,附于刑,用情讯之²,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³。
【注释】
¹五刑:司刑所掌五刑,即墨(在面额上刺字)、劓(yì,割鼻)、刖(yuè,断足),宫(损坏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性生殖机能,一说禁闭女子于宫中),杀(又称大辟,即死刑)等五刑,详《秋官·司刑》。此指有关五刑的法律条文。
²用情讯之:讯,讯问,审讯。郑《注》曰:“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孙诒让曰:“以情理更重讯问之,冀可附于轻比,出其刑罪。”
³读书则用法:贾《疏》曰:“谓五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译文】
按照五刑来审理民众的诉讼,凡是触犯刑律将要判刑的案件,又要以情理再加以审讯,为慎重起见,还要等到十天后才下判决,宣读犯人罪状之后就应施加刑罚。
4.凡命夫、命妇¹,不躬坐狱讼²。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³。
【注释】
¹命夫、命妇:爵位是大夫以上的男子为命夫,大夫之妻为命妇。参见《地官·司市》注。
²不躬坐:据郑《注》,即不亲自到场受审,而由其家属子弟代之,是为避免治狱之吏亵渎尊者的身份。坐,谓诉讼双方对坐于地以受审。
³不即市:王的同族人有罪,则到郊野的甸师处行刑。以避免国人聚观而议论其罪过(参见《天官·甸师》注)。
【译文】
凡是命夫、命妇,审判时不亲自到场对坐受审。凡是王的同族犯罪,不到闹市上行刑。
5.以五声听狱讼¹,求民情:一曰辞听²,二曰色听³,三曰气听⁴,四曰耳听⁵,五曰目听⁶。
【注释】
¹五声:又叫五听。狱讼审理中五种判断曲直的听审方法。
²辞听:听其言辞而判断曲直,理屈者词烦,理直者言要。郑《注》曰:“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不直,犹言理屈。
³色听:根据面色神情而判断曲直。郑《注》曰:“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⁴气听:根据当事人的呼吸缓急而判断曲直。郑《注》曰:“观其气息,不直则喘。”毛应龙说,如理亏心虚,吐气则喘。
⁵耳听:观其能否听懂他人言词而判断曲直。郑《注》曰:“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毛应龙引郑锷曰:“心有不直,则耳所听者,必疑而不审。”
⁶目听:观其眼神而判断曲直。郑《注》曰:“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译文】
根据五种方法来听断诉讼,求得诉讼人的实情:一是根据言辞判断曲直,二是根据神色判断曲直,三是根据气息是否急促判断曲直,四是根据听觉判断曲直,五是根据眼神如眸子是否明亮判断曲直。
6.以八辟丽邦法¹,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²,二曰议故之辟³,三曰议贤之辟⁴,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⁵,七曰议勤之辟⁶,八曰议宾之辟⁷。
【注释】
¹以八辟丽邦法:辟,法也。八辟,八种议罪法,后世谓之八议,即从八方面来议人之罪,看是否可对享有减免罪罚的特权者从宽处理。因被议者多为官员,故将“八辟”附“邦法”来议罪。丽,附丽,附着。邦法,即大司寇听断卿大夫狱讼所用的“邦法”。
²亲:指王的亲族。
³故:指王的故旧。
⁴贤:指廉吏。
⁵贵:指大夫以上。
⁶勤:孙诒让说,此特为命士以下不在议贵之科者所设。
⁷宾:此指继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如,武王灭商后,封商汤后代于宋,宋国国君即为周之国宾。
【译文】
用八种议罪法附以国家的八法来对特殊人物议论减罪,而后再附着于刑罚:一是对王的亲族犯罪的议罪法,二是对王的故旧犯罪的议罪法,三是对德行高尚的廉吏犯罪的议罪法,四是对有道艺者犯罪的议罪法,五是对立过大功勋者犯罪的议罪法,六是对地位尊贵者犯罪的议罪法,七是对长期勤劳国事者犯罪的议罪法,八是对国宾犯罪的议罪法。
7.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¹: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²,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³,以施上服、下服之刑⁴。
【注释】
¹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三刺,向三方面征求意见,问是否当杀。刺,探也,讯也。中,公正。郑《注》曰:“谓罪正所定。”孙诒让说,当遇到疑难案件时,才行此三刺之法。
²群吏:指地方官。
³听民之所刺宥:民,在此实包括上文群臣、群吏言。剌,此指杀。宥,宽。郑《注》曰:“民言杀,杀之;民言宽,宽之。”
⁴上服、下服:即上刑、下刑,即重刑、轻刑。据孙诒让说,上刑为五刑中的大辟(死刑)、宫、刖三者,劓、墨二者则为下刑。
【译文】
通过向三方面征求意见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公正准确: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听从三方面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或轻刑。
8.及大比¹,登民数,自生齿以上²,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注释】
¹大比:即大校比,三年进行一次的全国性民数、财物调查统计(参见《地官·小司徒》注)。
²生齿:长牙。郑《注》曰:“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译文】
等到进行大校比时,登记人民及财产数目,自生出牙齿的婴儿以上算起,都要登记,登记的正本上报给天府收存。内史、司会、冢宰保存副本,据以制订国家的财政计划预算。
9.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实镬水¹,纳亨亦如之。
【注释】
¹实镬(huò)水:镬,煮牲肉的大锅。据郑《注》,此时实镬水是用于解割牲体时清洗牲体,到纳亨时实镬水才用于煮牲肉。
【译文】
举行小祭祀,负责进献犬牲。凡用禋祀祭祀五帝,负责给镬中添满水。到祭祀那天黎明王牵牲行纳亨礼需烹煮牲体时,也是这样。
10.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小师莅戮¹。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²。
【注释】
¹小师涖戮:小师,郑《注》曰:“王不自出之师。”涖戮,参见《大司寇》。
²使其属跸:此为协助大司寇进行。
【译文】
遇到接待来朝的诸侯,为王作前导并戒严清除行人。遇到为王后或太子举办丧事也是这样做。举行小规模军事行动,就亲临监视处罚犯令的将士。凡是国家有大事,就派部属清道,禁止闲人来往。
11.孟冬祀司民¹,献民数于王²,王拜受之³,以图国用而进退之⁴。
【注释】
¹司民:星名(参见《春官·天府》注)。
²献民数于王:据郑《注》,小司寇在祭祀司民时献民数,以示重民。
³王拜受之:王拜而受,亦表示重民。
⁴进退:增加与减少。郑《注》曰:“犹损益也。”
【译文】
每年冬十月祭祀司民之神时,把当年全国的人口数呈献给王,王行拜礼而后接受之,并据以计划国家财政开支的增加、减少。
12.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¹,登中于天府²。
【注释】
¹狱弊讼:即弊狱讼。弊,断也,即已审结的案件。郑《注》曰:“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²中:谓官府簿书,即文件、档案、判决书等(参见《春官·天府》注)。
【译文】
每到夏历年终,就命令所有司法官们统计本年内已审结的案件数量,并将案卷报送天府保存备查。
13.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¹,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²。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³。
【注释】
¹刑象:悬于象魏的刑法。
²群士:郑《注》曰:“遂士以下。”据贾《疏》,遂士以下,是指县士、方士、讶士等。
³宪刑禁:宪,悬挂,公布。刑禁,刑罚禁令。郑《注》曰:“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详《秋官·士师》)
【译文】
每年夏历正月初一,率领部属观看刑法条文,手摇木铎告诫说:“如果不遵守刑法的,国家有常设的刑罚来加以惩处!”又同样来告诫遂士、县工、方士、讶士等。接着又向四方宣布刑法,并悬挂公布刑禁条文。
14.乃命其属入会¹,乃致事²。
【注释】
¹乃命其属入会:按,此句实蒙上“岁终”为文。因入会、致事皆在年终,而无在年初之例。会,计也,此指记录所断狱讼的计簿,即簿书。
²致事:郑《注》曰:“致之于王。”
【译文】
每到年终,命令部属上报记录所审理案件的簿书,而后呈交给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