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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七 方士
1.方士掌都家¹,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²,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注释】
¹都家:泛指家、小都、大都三等采邑。郑《注》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参见《地官·载师》注)按,据贾《疏》说,方士不直接掌管三等采地的狱讼,而“遥掌之”。
²成:指审判书、判决书。
【译文】
方士掌管采邑的诉讼,审理吏民的讼辞,分辨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制成判决意见文书,过三个月以后把案件判决文书上报给王朝。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上报的判决意见文书,掌管诉讼、掌管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案件会审判决以后,士师接受判决书以保存备查,而由方士记录所判刑罚、死罪等判决意见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姓名。
2.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¹。
【注释】
¹各掌其方:按,方士凡十六人,而每四人分管一方采邑,故郑《注》说“四人而主一方”。
【译文】
凡是都家因有大事聚集民众以服劳役,就各自掌管有关本方民众的禁令。
3.以时修其县法¹,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注释】
¹县法:县师之法,实为都家之法。据惠士奇说,县师受法于司马,而方士受法于县师。参见《地官·县师》。
【译文】
按四季贯彻施行都家之法,每到夏历年终就考察都家之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而分别对官员给予处分或奖赏。
4.凡都家之士所上治¹,则主之²。
【注释】
¹都家之士所上治:都家之士,即都士、家士。治,据孙诒让说,谓疑狱,难断的官司。
²主之:主,掌管。此谓方士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司寇,由司寇审断。郑《注》曰:“告于司寇,听平之。”
【译文】
凡是都士、家士所上报的有疑难未决的案件,就掌管初审而后转呈司寇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