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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三二 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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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¹,凡害于国稼者²。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³,秋令塞阱杜擭⁴。禁山之为苑、泽之沉者⁵。
【注释】
¹沟、渎、浍、池:沟、渎、浍皆田间水道,而宽度、深度不同。池谓池塘。参见《地官·遂人》注。
²害于国稼者:郑《注》曰:“谓水潦及禽兽也。”
³擭(huò):据郑《注》,是一种设于陷阱中的捕兽装置,可系绊兽足,使不得腾跃而出。
⁴秋令塞阱杜擭:阱,陷阱。用于捕捉野兽。擭,一种捕兽机关,常置于浅阱内。按,阱、擭设于田野间,防其秋天民众劳作来往时害民,故令杜塞之。
⁵禁山之为苑、泽之沉者:沉,谓下毒药于水中。郑司农曰:“不得擅为苑囿于山也。泽之沉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
【译文】
雍氏掌管有关沟、渎、浍、池等水利设施的禁令,凡可能有害于国家庄稼作物的行为都加以禁止。春季就命令整修陷阱,阱中设擭,修筑沟、渎等有利于民众生产的设施,秋季就命令填塞阱擭以防误伤百姓。禁止在山中修建苑囿和在湖泽中投毒药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