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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一五 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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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¹。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²。入其要³。
【注释】
¹丹青:丹,即丹砂、朱砂,色深红,可作染料。青,空青、杨梅青,可作染料的矿物,产于铜矿中。
²守藏之府:据郑《注》,谓玉府、内府。
³入其要:贾《疏》曰:“职金既知量数,录要簿入大府。”
【译文】
职金掌管凡是有关金、玉、锡、石、丹、青等的戒令。接受开采者作为赋税缴纳来的金、玉等物,辨别所缴纳矿物的质量好坏及数量多少,然后书写标签并加盖官印,把金、锡转交到制造兵器的官府,把玉、石、丹、青等转交到负责收藏的官府。上交记录物资收支情况的簿书送交大府。
2.掌受士之金罚、货罚¹,入于司兵。
【注释】
¹金罚:罪犯依法交纳的赎金。古有赎刑。金,铜也。货罚:犹如今日之罚款。货,泉贝(古代的货币)。
【译文】
掌管接受司法官所罚来赎罪和处罚犯罪的铜和货币,并将它们转交给司兵。
3.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¹。飨诸侯亦如之。
【注释】
¹金版:一种饼形金属块,用途不详。郑《注》曰:“饼金谓之版,此版所施未闻。”
【译文】
旅祭上帝,就供给所需的金版。用飨礼设宴招待诸侯时也是这样做。
4.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¹,则掌其令²。
【注释】
¹“凡国”句:大故,外敌入侵等变故。贾《疏》曰:“谓寇戎。”用金石,谓用金石制造武器。
²掌其令:郑《注》曰:“主其取之令。”
【译文】
凡是国家有外敌入侵等变故而需用铜石,就掌管有关领取铜石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