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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三 士师
1.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¹: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²。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注释】
¹左右刑罚:辅助刑罚禁民为非。左右,辅助。郑《注》曰:“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
²“一曰”五句:据郑《注》,古禁书已亡,五禁内容不详。
【译文】
士师的职责,掌管有关五禁之法,以辅助刑罚禁民为非作歹:一是王宫的禁令,二是官府的禁令,三是都城中的禁令,四是都城外田野的禁令,五是军中的禁令。这五种禁令,都要摇响木铎在外朝宣示,并书写出来悬挂在城门、里门上。
2.以五戒先后刑罚¹,毋使罪丽于民²:一曰誓³,用之于军旅;二曰诰⁴,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⁵,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注释】
¹先后:辅助。郑《注》曰:“犹左右也。”
²丽:附丽。
³誓:誓言,约束。郑《注》说,如《尚书》的《甘誓》、《汤誓》等。
⁴诰:以上告下之文辞。郑《注》说,如《尚书》的《大诰》、《康诰》等。
⁵纠:及下文宪,皆当为纠察、禁令。其具体内容不详。
【译文】
用五戒辅助刑罚而预先告诫民众,不要使民众因不知戒令而犯罪:一是誓,用之于军旅;二是诰,用之于会同;三是禁令,用之于田猎和劳役;四是纠,用之于都城中;五是宪,用之于采邑。
3.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¹,与其民人之什伍²,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³,以施刑罚庆赏⁴。
【注释】
¹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乡合,郑《注》曰:“乡所合也。”按,乡之下有州、党、族、闾、比,其隶属关系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见《地官·大司徒》)。故比5家,闾25家,族100家,党500家,州2500家,乡12500家。《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是二比为联;又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是二族为联。孙诒让据此以为“乡合之法,止于二族,二百家”,至于族以上之两党、两州之间,因“家数太多,里居较远,则皆不为联。凡此为联,皆以通其情志,而因以施政教”。
²与其民人之什伍:《族师》曰:“五人为伍,十人为联。”一比五家每家出一人组成一伍,二比十家出十人为一什而相联。孙诒让曰:“依彼二族八闾为联,则亦当以二百家二百人为联。其二党以上,人数较多,则不为联也。”按,这里说的是从军入伍的联合。
³追胥:参见《地官·小司徒》注。
⁴以施刑罚庆赏:即《地官·族师》“刑罚庆赏相及相共”。
【译文】
掌管六乡的州、党、族、闾、比的联合,以及民众按照军队编制组成什伍的联合,使他们平时相安无事彼此亲和、有事时相互托付,以相互配合进行追击敌寇、抓捕盗贼的事,用以施行刑罚、庆赏。
4.掌官中之政令¹,察狱讼之辞²,以诏司寇断狱弊讼³,致邦令⁴。
【注释】
¹官中:官,官府。郑《注》曰:“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²狱讼之辞:据孙诒让说,此指疑难未决案件的狱讼之辞。
³诏:告知。此谓提供参考意见,以协助司寇判决疑难案件。
⁴致邦令:郑《注》曰:“以法报之。”按,法,谓断案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令。报之,谓报予司寇。
【译文】
掌管大司寇官府中的政令,审阅考察疑难案件的讼辞,以向司寇提供判案的参考意见,并提供国家的法令依据。
5.掌士之八成¹:一曰邦汋²,二曰邦贼³,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⁴,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⁵,八曰为邦诬。
【注释】
¹士之八成:士,泛指士师以下的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掌理诉讼的官。成,成例,先例。庄存与曰:“若今现行例也,乃决狱之成案。”
²邦汋(zhuó):汋,通“酌”,斟酌。斟酌有求取之义,引申为刺探、盗取。郑司农曰:“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
³邦贼:贼,犯上作乱、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者。郑《注》曰:“为逆乱者。”
⁴挢邦令:挢,假托,诈称。俗作“矫”。王志长曰:“挢,与‘矫’同,犹今矫诏书也。”
⁵朋:朋党,结党营私。
【译文】
掌管司法官断案的八方面的成例:一是有关盗取国家机密案件的成例,二是有关犯上作乱案件的成例,三是有关为外国作间谍案件的成例,四是有关违反王的教令案件的成例,五是有关假冒王命案件的成例,六是有关窃取国家宝藏案件的成例,七是有关朋比为奸结党营私案件的成例,八是有关歪曲事实诬蔑官长案件的成例。
6.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¹: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注释】
¹辩:郑《注》说,是“贬”字之误,贬损义。此谓遭遇饥荒则在刑罚、国事上,暂时有所贬损、降低标准。
【译文】
如果国家发生凶年饥荒,就采用荒年减损之法来处理有关事宜:命令灾区移民,对无法迁移的民众则运输财物救灾,加强纠察守备以防盗贼,对犯罪的人减缓刑罚。
7.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¹。
【注释】
¹傅别、约剂:傅别,犹今借贷契约。约剂,即质剂,犹今买卖合同。参见《天官·小宰》注。
【译文】
凡是因财货纠纷而引发诉讼的,要根据契约、合同来裁决。
8.若祭胜国之社稷¹,则为之尸。
【注释】
¹胜国之社稷:胜国,亡国,被本朝灭亡的前朝之国。参见《地官·媒氏》注。
【译文】
如果祭祀前代亡国的社稷,就充当尸以代神受祭。
9.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译文】
王闲暇时出入宫门或国都,就为王充当前导,并让过往行人避开。
10.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¹,洎镬水²。凡刉珥³,则奉犬牲。
【注释】
¹沃尸:沃,谓浇水以供盥。尸,谓五帝之尸。
²洎镬水:洎,谓向镬中添水。
³刉珥:谓衅礼。即杀牲取血以涂抹新成的器物。
【译文】
祭祀五帝时,就浇水供尸和王洗手,并负责向镬中添水以便煮牲。凡举行衅礼,就进奉作为牺牲用的犬以便取其血。
11.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¹,与犯师禁者²,而戮之。
【注释】
¹逆军旅:郑《注》曰:“反将命也。”按,将命即军令。
²犯师禁:郑《注》曰:“干行陈也。”
【译文】
诸侯作为王的宾客前来朝见王而接受款待时,就率领自己的属下在王宫中警戒禁止闲人通行。有大丧时也是这样做。有大规模军事行动时,率领自己的属下查禁违反军令者,以及扰乱军队行列者,而对其加以诛杀。
12.岁终,则令正要会¹。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注释】
¹正要会:正,定也。要会,谓统计所审理狱讼的账册、簿书。
【译文】
每到夏历年终,就命令属下统计整理所审理案件的簿书以备考核。每年夏历正月,率领自己的属下在国都以及郊野悬挂公布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