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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四 乡士
1.乡士掌国中¹,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²,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³,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⁴,旬而职听于朝⁵。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⁶。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⁷,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⁸,肆之三日⁹。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注释】
¹掌国中:据郑《注》,掌,谓掌其狱讼;国中,实兼王城及四郊六乡言。按,乡士主要职掌六乡狱讼,而言及国中者,据郑《注》说“六乡之狱在国中”,故曰“掌国中”。
²各掌其乡:按,乡士上士八人,据郑《注》,是每四人而分管三乡。
³辨其狱讼:辨,《注疏》本原误作“辩”,据阮校改。王应电曰:“辨其辠(罪)状轻重。”
⁴要之:要,司法文书名。郑《注》曰:“为其罪状之要辞。”按,要辞,即扼要写明其罪状、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所拟判之刑等,上报大司寇,以待定罪。
⁵旬而职听于朝:职,谓审断案件的职事。听,即听断、审断。朝,谓外朝。之所以旬(十日)而听,郑《注》曰:“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即允许翻供)。”是容罪犯有反复,以便重新审察判决意见,如无反复,再呈报大司寇,而后定罪。
⁶“断其狱”二句:贾《疏》曰:“此即朝众听之事。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
⁷各丽其法:郑《注》曰:“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⁸协日:干支相合之吉日。郑司农曰:“协,合也,和也,和合干支善日。”
⁹肆:谓陈尸。贾《疏》曰:“陈也,杀讫陈尸也。”
【译文】
乡士掌管六乡以及国都中的诉讼,各自掌管所辖乡的民众数目并督察乡民遵守戒令,受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案件的大小,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上报司寇,过十天以后再依其职责在外朝加以审断。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分别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而进行量刑,以参议判决。案件会审判决以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乡士选择可行刑的合适日期施刑或诛杀,死刑犯被处死后陈尸三日。如果要赦免罪犯的罪行,王就要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那天前往参加合议定罪。
2.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译文】
如果有大祭祀、大丧事、大的军事行动,以及迎送来朝诸侯等事,则各自掌管所辖乡的禁令,率领其部属站在道路两边戒严,禁止闲人通行。
3.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译文】
三公如有国事外出,就为他们充当前导并清除行人。三公去世时也是这样做。
4.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译文】
凡国家有大事时,就负责惩罚那些违犯禁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