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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三五 司烜氏
1.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¹,以鉴取明水于月²,以共祭祀之明粢、明烛³,共明水⁴。
【注释】
¹夫遂取明火:夫遂,即阳燧,又名金燧。古人就日下取火的一种工具,是金属制的尖底杯,杯底置艾、绒等易燃物,置于日光下,光线聚于杯底,即可燃着艾、绒。一说是用铜制的凹镜,放在日下可聚焦取火。明火,即火。
²以鉴取明水于月:郑《注》曰:“鉴,镜属,取水者,世谓之方诸。”按,鉴即铜镜,可置于月下以承接露水。一说用大蛤取明水。明水,即水,用铜镜在月下承接的露水。
³明粢:即粢盛,供祭祀用的谷物,用明水淘洗过。郑司农曰:“谓以明水滫涤(淘洗)粢盛黍稷。”明烛:用明火点燃的火把。
⁴共明水:郑《注》曰:“明水以为玄酒。”按,古代以水当酒,谓之玄酒。
【译文】
司烜氏掌管用阳燧向日聚焦取明火,用铜镜向月取露水(即明水),以便供淘洗祭祀时用的谷物、供点燃火把,供给充当玄酒的明水。
2.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¹。
【注释】
¹坟烛、庭燎:皆为照明用的火把。郑《注》曰:“坟,大也。树于门外曰大烛,于门内曰庭燎。”
【译文】
凡是国家有大事,供给树在门外的大火把和树在门内庭中的火把。
3.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¹。军旅,修火禁。
【注释】
¹修火禁:意在备火灾。郑《注》曰:“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译文】
每年中春二月,在国都中摇动木铎告诫城中居民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遇到有军事行动,告诫军中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
4.邦若屋诛¹,则为明竁焉²。
【注释】
¹屋诛:郑《注》读“屋”为“剭”。剭诛,据《注》《疏》,谓不在闹市而在郊外偏僻处甸师之屋处死罪犯。
²明竁(cuì):明,察明,说明。竁,谓挖墓穴。明竁有二义,一、在墓前树木牌,写明死者姓名、罪行及所受之刑;二、执火照明,因夜晚行刑,需照明竁处。
【译文】
如果国家中有在郊外甸师的屋舍中处决罪犯,就为挖墓穴者照明,并在墓前竖立标牌写明死者的罪行和所受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