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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三六 条狼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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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¹。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
【注释】
¹趋辟:巡行喝道。
【译文】
条狼氏掌管手拿鞭子走在前边清除行人。王出入宫门或国门,就由八人夹在道路两旁,公出入就由六人夹在道路两旁,侯、伯出入就由四人夹在道路两旁,子、男出入就由二人夹在道路两旁护卫并清除行人。
2.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¹。誓仆、右²,曰“杀”;誓驭³,曰“车”⁴;誓大夫,曰“敢不关⁵,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⁶,曰“杀”;誓小史,曰“墨”。
【注释】
¹且命之:郑《注》曰:“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盖强调誓辞中的惩罚语句以引起重视。
²仆、右:仆,谓王五路的驾车者,即大驭、戎仆、齐仆、道仆、田仆。右,谓王的车右,即戎右、齐右、道右。
³驭:指驭夫,为王驭贰车、使车、从车者。
⁴车(huàn):,车裂。古代用车分裂人体的一种酷刑。
⁵关:禀告,请示报告。
⁶大史:及下“小史”,王引之以为二“史”字皆当为“事”。
【译文】
凡主管官员当众誓诫众人时,就手拿鞭子巡行在众人队伍的前面,并高声重复宣告誓辞中的惩罚语句。誓诫大仆和车右,高声重复说“违命者处死”;誓诫驭夫,高声重复说“违命者车裂”;誓诫大夫,高声重复说“有事胆敢不向王报告请示,鞭打五百”;誓诫乐师,高声重复说“违命者鞭打三百”;凡因国家有大事而誓诫众人,就高声重复说“违命者处死”;凡因有小事誓诫众人,就高声重复说“违命者处以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