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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官司寇第五
一八 司圜
389字 下载全书
1.司圜掌收教罢民¹。凡害人者弗使冠饰²,而加明刑焉³,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⁴,不亏体⁵;其罚人也⁶,不亏财。
【注释】
¹罢(pí)民:据《注》,指不愿劳动、不从教化而不够处以肉刑者。
²弗使冠饰:不许戴冠及相关的头饰,而令以黑头巾蒙头。以示有罪羞辱。郑《注》曰:“着墨幪。”按,幪(ménɡ),覆。
³明刑:参见《秋官·大司寇》。
⁴刑人:据郑《注》,谓加明刑者。
⁵不亏体:只有“明刑”,无皮肉之苦。
⁶罚人:郑《注》曰:“但任之以事耳。”
【译文】
司圜掌管收容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凡是为害他人的人不许他们戴冠及其他头饰,而写明其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以示众,强迫他们服劳役而收容教育他们。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劳教三年而后释放,罪恶中等的拘禁两年而后释放,罪恶轻的劳教一年而后释放。如果不能改过自新而逃出狱城的,抓住了就杀掉。改过者即使被释放回乡,三年之内还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凡是收容在狱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就不施加肉刑而亏损他们的身体;给予强迫服劳役处罚的,不罚没他们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