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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官冢宰第一
三九 司书
1.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¹,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²,受其币,使入于职币³。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⁴。
【注释】
¹“司书”至“九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参见《大宰》。据郑《注》,九正,谓九赋、九贡。正,通“征”。九事,谓九式。参见《大宰》。按,司书所掌,乃以上六事之文书,以备考核。
²“邦中”四句:国中,王城之内。叙其财:郑《注》曰:“叙犹比次也,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余见(按,即今节余),为之薄书,”此谓考核各官府财物开支情况及节余的财物,依次载之薄书。按,司会负责考核,司书则提供考核文书并记录考核结果。
³“受其币”二句:币:通“敝”,余,谓结余的经费。职币,掌管结余经费的官员,见《职币》。贾《疏》曰:“百官所用余财,送来与司书,司书受其币,使入于职币之官,不入本府,”
⁴“凡上之用财用”二句:王引之认为下“用”衍字,可从。《膳夫》、《庖人》、《外府》均言“王之用财,年终不会”,因表示尊敬而不加限制,但司会亦应知其总数,故需司书考核统计。刘沅曰:“上谓王、后、世子、冢宰。王及后、世子不会矣,而兹又必考于司会者,盖至尊用财不斥计其多寡,而其数则亦必书以计之,无滥与也。”
【译文】
司书掌管有关王国的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赋、九贡、九式的正本,以及王国中的户籍和土地的地图,以周详了解各种财物的收支状况,依次记载各种财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各官府的结余经费,拨交职币掌管。凡是王和冢宰所用财物,也一定要经司会考核并登记在册。
2.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¹,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²,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³,以知山林、川泽之数⁴,以逆群吏之征令⁵。
【注释】
¹大计群吏之治:孙诒让曰:“亦赞大宰治官计也。”官计,参见《大宰》注。
²财:王引之《经义述闻》认为“财”下脱“用”字。
³夫家:指有生产能力的男女。
⁴以知山林、川泽之数:此处了解山林川泽状况,以便征税。
⁵以逆群吏之征令:逆,考核。贾《疏》曰:“逆谓钩考也。”征令,谓征赋、征役之令。
【译文】
每隔三年,就要协助大宰对各级官吏政绩进行总的考核,据以知晓百姓的财物、农具、兵器数量,据以知晓现有土地、劳动力、牲畜等的数目,据以了解山林、川泽的情况,以考核各级官员的征调劳役、征收赋税是否合理。
3.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¹,及事成,则入要贰焉²。
【注释】
¹法:郑玄注:“法,犹数也,应当税者之数。”
²入要贰焉:要贰,统计簿册的副本。贾《疏》曰:“写一通副贰文书,名为要,入司书。”
【译文】
凡是遇征收赋税,掌管征收事务的官员都要从司书处接受所当征收的数额,等到征收完毕,就要将征税记录的副本交给司书。
4.凡邦治,考焉。
【译文】
凡是对王国治理有关事宜有疑问,都可到司书处考核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