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留给世界的伟大遗产
伟大的罗马帝国留给世界的文化瑰宝,一直是史学家们津津乐道的研究主题,罗马人最了不起的文化成就乃是他们在法学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建树。一般认为,罗马人留给后来文化的最重要遗产是他们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是逐渐演变的结果。史学家们考证后,认为这种演变可能约在公元前450年开始,一般将“十二铜表法”视为罗马法的开端。然而罗马法达到它的最高发展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这种较晚的进步部分主要由于异地的外来人对罗马社会生活的改变,这种影响主要在日常生活和财产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奥古斯都和他的继承人授权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让他们在法庭审判时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即史书上所说的“答复”。这些法学家的意见逐渐使法学和法学原理具体化,并作为罗马法的基础被接受下来。甚至当罗马人推翻了由来已久的信仰之时,这些杰出法学家的思想还被罗马人欣然接受。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分为三个部分: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公民法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它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万民法是不管民族如何,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它是使奴隶制和财产私有权神圣化,并维护买卖、合作和契约的原则的法律。它不是凌驾于公民法之上的法律,而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历史学家与法学家们认为罗马法最可喜的成就之一是自然法,这项法律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斯多葛派发展了正义和公理化身自然呈现为一种合理秩序的思想,他们断言,所有的人就其天性而论都是相同的,他们都有资格享有某种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政府无权违背。然而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自然法之父”并不是希腊化的斯多葛派,而是伟大的西塞罗。他认为任何权威(包括宗教)都不能违背自然法去制定条例,这个法律对国家的统治者来说尤其重要,任何擅自蔑视它的统治者将变成一个暴君。
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非常深远。今天欧洲大陆的全部法律制度,都加进了许多罗马法的内容,拿破仑曾说过:“我所有的光荣都在滑铁卢一战中消失殆尽,但人们会记得我的《拿破仑法典》”。但这部了不起的《拿破仑法典》中,随处可见罗马法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罗马法是罗马人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充分表现了罗马人具有统治辽阔且风云多变的庞大帝国的天才。
近代世界对罗马文明常怀一种感激之情,因为他们感到罗马文明与近代文明具有一种非常亲近的关系。除了上述的罗马法之外,罗马的历史进程同19世纪和20世纪的英国历史或美国历史之间的类似,也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罗马经济的进展经历了从朴素的平均地权论到具有失业问题、垄断问题、贫富悬殊问题与财政危机问题,以及最后面临的复杂城市体系的管理问题,与英美近代的发展都极其相似。除此之外,罗马文化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还有两个政治概念,一是国家拥有绝对权威的思想。在法律上,对差不多所有罗马人的审判,国家都拥有无限的权力。这种政治哲学思想主张,除非国家授给个人权利,否则,个人是没有权利的。这种概念一直保持到今天,人们普遍确信,国家不可能做错事,这在绝对论的政治哲学家的学说中,表现尤为突出。直到本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问世以后,才对这种政治学说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另一个从罗马人那里发端的政治概念是罗马人的世界帝国概念。这一概念认为,一个民族可以凭借它的军事才能和优越的文明,建立和维持一个世界帝国。除了一些希腊化帝国的短暂统治期间外,罗马人使从前大部分历史阶段内均占优势的地方独立制度暂时地结束了。实际上,置于罗马帝国所创造的和平之下的较小国家,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成为自己民族命运的主人,所有的国家都只不过是罗马的附庸。它们并没有为自己选择这种命运,只是在罗马的赫赫威势下不得不接受它罢了,因为它们无法抗拒罗马帝国拥有的巨大威力。因此,那时的地中海,只不过是罗马帝国的一个内湖罢了,生活在地中海的周边国家,没有一个不被笼罩在罗马帝国的身影之下。正是这个罗马和平给了19世纪的英国以莫大鼓舞。英国凭借它的国力与强大海军,在世界各地建立了殖民统治,极盛时期号称“日不落帝国”。这个帝国拥有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人口,而且拥有相当于任何两个其他强国联合海军的那样一支强大海军。凭借这种当时无法抗争的实力,英国决定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命运,并取得了文化霸权与经济霸权。19世纪末,日益强大的美国也开始迷恋“罗马和平”,一些政治家和宣传鼓动家,如罗斯福等人就曾公开宣扬“罗马和平”是美国人成为世界组织专家,加强推进人类福利事业的天职。他们声称,他们的国家作为“世界文明的受托人”接受了一项神圣的使命。
从罗马帝国通过军队建立的罗马和平,再到大不列颠建立的“日不落帝国”,然后再是美国今天充当的“世界警察”,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看见罗马世界帝国概念的深远影响。这一影响在下一世纪还将长久地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