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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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郑玄说:“‘丧服小记’者,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

《丧服》为《仪礼》中的一篇,记生者为死去的亲人所服丧服的形制和丧期等内容。而本篇主要记述《仪礼·丧服》中未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吴澄曰:“此篇记《丧服》各章,又以补《丧服》经后《记》之所未备,又广记丧礼杂事,其事琐碎,故名《小记》。”本篇内容既与《仪礼·丧服》相通,亦可与《檀弓》篇的相关部分相互参考。

【原文】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1]。箭笄终丧三年[2]。齐衰:带、恶笄以终丧[3]。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4]。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注释】

[1]“斩衰”五句:父亲去世,孝子服斩衰(有关“斩衰”、“齐衰”见《曲礼上》“卒哭乃讳”节注[9])。父亲刚刚去世,用笄和(xǐ)束发(详见《檀弓上》“曾子袭裘而吊”节注[2]),小殓后,就去掉笄、,仅用一条麻绳从脖后前交于额,再向后缠绕发髻,约束头发,即“括发以麻”。母亲刚刚去世和小殓后,孝子也要括发以麻,但移尸于堂时就改用(音wèn,一寸宽的白麻布条)来束发,方法与用麻绳束发相同。

[2]箭笄终丧三年:此句本在下文“除丧则已”后,孙希旦认为根据文意应移至此,今从。箭笄,用做箭的小竹做的笄,长一尺,是未婚女子为父服丧三年的一种丧饰。

[3]带、恶笄以终丧:此句传本脱“带”,据段玉裁、王念孙考证,应补“带”字,且先带后笄。恶笄,即丧笄。孔疏:“榛木为笄也。”

[4]髽(zhuā):一种女性的丧髻,是用麻绳或布帛缠束头发并用笄固定的发髻样式,分别称为“麻髽”、“布髽”,也称为“露髽”。见《檀弓上》“邾娄复之以矢”节注[3]。

【译文】

斩衰:父亲去世,孝子在小殓后正式穿着的丧服,在穿着斩衰服之前要用麻绳束发。母亲去世,孝子在小殓后也要用麻绳束发,在正式穿丧服前用白麻布条束发。女子为父服三年丧,头上要插箭笄。齐衰:女子为亲人服丧,腰间缠麻带,头上要用榛木做的丧笄固定头发,一直到服丧期满。男子头上戴冠而女子头上插笄,小殓后,男子头上缠麻布条,而女子用麻绳或布编束头发。它的意思就是:男子束发叫“”,女子束发叫“髽”,以此区别男女。

【原文】

苴杖[1],竹也;削杖[2],桐也。

【注释】

[1]苴(jū)杖:服斩衰时所持的以粗劣竹材制作的丧杖。苴,粗劣。

[2]削杖:服齐衰时所持的丧杖,削去桐木枝叶制成。

【译文】

服斩衰所持苴杖,是用粗劣的竹子制作的;服齐衰所持削杖,是削去桐木枝叶而制成的。

【原文】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1]。

【注释】

[1]“祖父卒”二句:孙子本应为祖父、母服丧一年,如果是作为后人的嫡孙,则要为祖父、母服丧三年;祖父去世后祖母才去世,就和父亲去世为母服丧一样,也要服丧三年。

【译文】

祖父先去世,而后祖母去世,作为后人的嫡孙要为祖母服丧三年。

【原文】

为父、母、长子稽颡[1]。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2]。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注释】

[1]为父、母、长子稽颡(sǎnɡ):指服丧者向吊唁的宾客行拜礼并稽颡。子为父,父死为母,父为长子服丧时,要先稽颡而后拜,这三种情况丧期都是三年。其余则当先拜而后稽颡。稽颡,额头触地。

[2]“大夫”二句:这里指死者身份为士以下,大夫地位尊贵,因而即使只是服缌麻的亲戚也要先拜后稽颡。

【译文】

子为父、父死为母、或父母为嫡长子服丧时,宾客来吊唁,丧主要先磕头触地再行拜礼。如果丧主是士,大夫前来吊丧,为表示尊重,即使只是服缌麻之丧的亲属也要先磕头触地再行拜礼。妇人只有在为丈夫和嫡长子服丧时,要对来吊的宾客先磕头触地再行拜礼,其余丧事只需跪拜不用磕头。

【原文】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1]。

【注释】

[1]“男主”二句:这里指没有嫡子、嫡妇的情况下,需要找人代为充当接待宾客的男主、女主。孔疏:“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適子为男主,適妇为女主也。今或无適子、適妇为正主,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译文】

如果死者没有后嗣,找人充当男主、妇主,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做男主,找异姓的女子做妇主。

【原文】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1]。

【注释】

[1]出母:即被父亲休弃之妻。见《檀弓上》“子上之母死而不丧”节注[3]。妻子如果触犯了“七出”之一,丈夫即可将其休掉。“七出”指: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如果子不为父后,可以为出母服期年之丧。

【译文】

如果自己是父亲的嫡长子,被休出的母亲去世,不需为她服丧。

【原文】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1]。上杀,下杀[2],旁杀而亲毕矣[3]。

【注释】

[1]“亲亲”二句:指亲爱自己的亲属,上亲父,下亲子,和自己就构成了三辈。由父与子再延伸,由亲父而亲祖,由亲子而亲孙,这就构成了直系亲属的五辈。再由亲祖往上推,亲及自己的曾祖、高祖,再从孙往下延伸,亲及自己的重孙、玄孙,这就构成了直系亲属的九辈。

[2]上杀(shài):在直系亲属中,从父亲逐渐往上,关系愈远,亲情愈疏,丧期愈短,丧服也愈轻。下杀:从儿子逐渐往下,关系愈远,亲情愈疏,丧期愈短,丧服也愈轻。

[3]旁杀:指旁系亲属中,和自己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疏。如由亲兄弟而至从兄弟,再远至曾祖兄弟、高祖兄弟。

【译文】

亲爱自己的亲属,上亲父,下亲子,形成三辈相亲;然后由父而亲祖,由子而亲孙,扩大至五辈;在此基础上,再上亲及曾祖、高祖,下亲及曾孙、玄孙,这样就扩大为九辈。由父亲往上,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疏,丧期愈短,丧服愈轻;由儿子往下,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疏,丧期愈短,丧服愈轻;在旁系亲属中,和自己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期愈短,丧服愈轻,一直到亲尽无服而毕。

【原文】

礼,不王不禘[1]。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2],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3]。庶子王亦如之[4]。

【注释】

[1]礼,不王不禘:此句原在后文“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句下,今据孔颖达、孙希旦等说移于此处。王,孔疏:“天子也。”禘,天子每五年在宗庙中举行祭祀祖先的大祭。

[2]禘其祖之所自出:郑注:“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如周祭天,就要以后稷神主配祭。

[3]四庙:指始祖庙之外的高祖庙、曾祖庙、祖庙、祢庙(父庙)四庙。

[4]庶子王:庶子继承王位。庶子,指嫡子以外的众子。庶子本来无资格继承王位,但如果嫡子因故不能继立,就由庶子继位。

【译文】

礼制规定,不是天子不得举行祭天的禘祭。天子举行禘祭,是祭祀降生了始祖的天神,因此要以始祖配祭,建立始祖庙祭祀之外,还要立高祖、曾祖、祖、祢四亲庙。如果是庶子继承了天子之位,祭天、立庙之礼也是如此。

【原文】

别子为祖[1],继别为宗[2]。继祢者为小宗[3]。有五世而迁之宗[4],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5]。尊祖故敬宗[6],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注释】

[1]别子:即庶子。因其与嫡长子有别,故称。别子不能继承王位,他的后裔即尊别子为祖。如周公是武王之弟,是别子,被封于鲁,即为鲁之始祖。

[2]继别为宗:郑注:“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依宗法制度,别子所立新宗,世代皆由嫡长子继承,百世不迁。

[3]继祢者:别子的庶子,又分出另立新宗,其又由嫡长子继承,此为小宗,小宗五世而迁。

[4]五世而迁之宗:此指小宗。小宗有四种:有继祢的小宗,有继祖的小宗,有继曾祖的小宗,有继高祖的小宗。小宗传到五世,其庙就要迁毁。从自己上推祢、祖、曾祖、高祖,是五世。如果自己去世,高祖之庙即毁弃,而将牌位迁于大宗的庙内,此所谓“五世而迁之宗”。

[5]“是故”二句:自己去世后,自己的神主成为祢,原来的祢升为祖,原来的祖升为曾祖,原来的曾祖升为高祖,原来的高祖则将牌位迁入大宗之庙,即所谓“祖迁于上”。而自己的嫡长子成为新的继祢小宗,即所谓“宗易于下”。

[6]宗:指嫡长子。郑注:“宗者,祖祢之正体。”只有嫡长子才被承认是继承先祖的正体,有权主持宗庙祭祀。

【译文】

嫡长子之外的庶子称为别子,别子的后裔奉其为始祖,别子的嫡长子另立新宗,世代由嫡长子继承而不变更,即为大宗。别子的庶子的嫡长子,再立新宗,就是小宗。五世之后即变迁、更动的小宗,就是祭祀到高祖一代的小宗。因此高祖一代的神主上迁于大宗的祖庙中,继祢的小宗变易为下一代。因为尊敬先祖,所以才尊敬作为继承先祖的正体的大宗,而尊敬大宗作为继承先祖的正体,正是尊重祖辈、父辈的实际表现。庶子不得主持祖庙的祭祀,表明上有宗子在,必须由他主持祖庙的祭祀。

【原文】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1]。

【注释】

[1]“庶子”二句:庶子不为自己的嫡长子服斩衰之丧,而只服齐衰一年。因为庶子不是继承父祖的正体,其嫡长子也不是继承先祖的正体,所以庶子不得为其嫡长子服三年之丧。如果父为嫡长子,就要为自己的嫡长子服丧三年。

【译文】

如果父亲是庶子,就不能为自己的嫡长子服斩衰三年之丧,因为庶子不是继承祖与父的正体,其嫡长子也不是继承祖与父的正体。

【原文】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1],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2]。

【注释】

[1]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郑注:“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殇,未成年而夭折者。无后,指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

[2]从祖祔(fù)食:附于被祭的祖先享受祭祀。

【译文】

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以及没有后嗣的死者,未成年而死者以及没有后嗣的死者,都附于始祖庙中受祭。

【原文】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1]。

【注释】

[1]明其宗:只有宗子可以立祢庙祭祢,庶子不得立祢庙祭祢,只能在宗子家参加并协助祭祀,表明对宗子的尊崇。

【译文】

庶子不得立祢庙祭祢,只能在宗子家参加并协助由宗子主持的祭祀,这表明了对宗子作为继承祖、父的正体的尊崇。

【原文】

亲亲、尊尊、长长[1],男女之有别[2],人道之大者也。

【注释】

[1]亲亲:亲爱父母。尊尊:尊重祖、曾祖、高祖。长长:敬重兄弟及旁系亲属。郑注:“言服之所以降杀。”即指不同身份者丧服的区别。

[2]男女之有别:孔疏:“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有别也。”

【译文】

丧服制度体现敬爱双亲,尊崇祖先,敬重亲戚长辈,对男女不同的身份是有差别的,这是人伦之道中必须遵循的大原则。

【原文】

从服者[1],所从亡则已。属从者[2],所从虽没也服。妾从女君而出[3],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注释】

[1]从服:即本人与死者原无亲属关系但自己亲属中有与死者有关系的人,自己就跟从亲属服丧。“从服”可分为六种,详见《大传》“从服有六”。其二曰“徒从”。徒,空,指非亲属而空为之服丧。孔疏说“徒从”有四,如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妾子服君母之党等。

[2]属从:“从服有六”之一。即本人与死者有间接亲属关系,自己跟从与死者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为死者服丧,如子从母服母亲的亲属之丧,妻从夫服夫的亲属之丧,夫从妻服妻的亲属之丧。孔疏:“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

[3]妾:这里指随嫁的媵妾,一般是主妇的妹妹或侄女。女君:嫡妻。

【译文】

随从而服丧,是本人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而随从自己亲属中与死者有关系的人服丧,若所随从的人已去世,即可停止服丧。因亲属而随从服丧,是本人与死者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并随从死者的直系亲属为其服丧,那么尽管所随从的人已去世,也要继续为死者服丧。如果媵妾跟随主妇一同被丈夫休出,如果主妇之子去世,媵妾就不为其服丧了。

【原文】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1];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

【注释】

[1]世子不降妻之父母:丧服有根据尊卑亲疏而降服的规定,世子虽然地位尊贵,但夫妇一体,妻之父母为妻之正尊,故夫要正常服丧,不能降低为妻之父母服丧的规格。

【译文】

天子、诸侯的嫡长子虽然身份高贵,但是为妻之父母服丧的规格也不能降低;天子、诸侯的嫡长子为其妻服丧,与大夫之嫡子为其妻服丧规制相同,都是齐衰杖期。

【原文】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1]。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注释】

[1]“父为士”四句:如果父亲生前是士,而儿子现在做了天子、诸侯,儿子在祭祀时要以天子、诸侯规格行礼,但象征父亲的尸要穿着士服,因为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

【译文】

如果父亲生前是士,而他的儿子现在为天子或诸侯,祭祀其父就用天子或诸侯之礼,但代表父亲的尸还要穿士服受祭。如果父亲生前为天子或诸侯,后来儿子成为了士,那就要以士礼来祭祀其父,代表父亲的尸也要穿士服。

【原文】

妇当丧而出[1],则除之[2]。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3],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注释】

[1]当丧:正当公婆之丧。

[2]除:除服。孔疏:“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3]练:即小祥,服丧的周年祭。因祭时改戴练冠,故名。

【译文】

妇人如果在为公婆服丧期间被丈夫休出,就不必再为公婆服丧。如果是为自己的父母服丧,在未满周年的练祭前被丈夫休出,就和自己的兄弟一样服丧三年,如果是在已满周年的练祭后被丈夫休出,因为服丧期已满,就不必继续为父母服丧;如果被休出的妻在未满周年的练祭前又被丈夫召回,就按常规为父母服丧期年,如果是在已满周年的练祭后被丈夫召回,就要为父母服丧三年。

【原文】

再期之丧[1],三年也。期之丧[2],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3],三时也。五月之丧[4],二时也。三月之丧[5],一时也。故期而祭[6],礼也。期而除丧[7],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注释】

[1]再期(jī)之丧:即斩衰之丧,丧期为二十五个月,实际上跨了三个年头。期,周年。

[2]期之丧:指齐衰之丧,丧期是十三个月,经过两年。

[3]九月、七月之丧:指大功之丧,丧期是九个月。对于成人应服期丧者,如果死者为长、中殇,就降为大功。长殇的丧期是九个月,中殇的丧期是七个月,皆经过三个季节。

[4]五月之丧:指小功之丧。

[5]三月之丧:指缌麻之丧。

[6]期而祭:指一周年的小祥祭和两周年的大祥祭。

[7]期而除丧:在小祥祭后男子可以除去首绖,妇人可以除去腰绖;大祥祭后就可以除去丧服。

【译文】

服丧期两周年,服丧月数为二十五个月,实际跨着三年。服丧期一周年,服丧月数为十三个月,实际跨着两年。服丧期九月或七月,实际服丧过三季。服丧期五月,实际服丧过两季。服丧期三月,实际服丧过一季。所以为死者服丧一周年举行小祥之祭,两周年举行大祥之祭,表示对亲人的思念,这是合于礼的。周年祭后就可以逐渐除去丧服,表示活着的人要恢复生活,这合乎人伦之道。祭祀后虽然可以除服,但举行周年祭的目的不是为了除去丧服。

【原文】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1],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注释】

[1]祭:指小祥祭和大祥祭。

【译文】

如果双亲去世未能及时安葬,三年后才下葬,那也要举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祭不可同时,必须于异月举行,要隔开一段时间,然后才除去丧服。

【原文】

大功者主人之丧[1],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2]。

【注释】

[1]大功者主人之丧:与死者有服大功之丧的亲属,死者无子或子年幼,就由服大功者为其主持丧事。

[2]虞:祭名。郑注:“虞,安也。士既葬其父母,迎精而返,日中而祭之于殡宫以安之。”(《仪礼目录》)之后隔日举行一次。士三虞而止,大夫五虞,诸侯七虞,天子九虞。祔(fù):祭名。即将死者的神主按昭穆顺序移入祖庙时的祭祀。虞祭结束后的次日举行卒哭之祭,卒哭祭的次日举行祔祭。参《檀弓下》“丧礼,哀戚之至也”节注[23]。

【译文】

如果死者无子或子年幼,为死者服大功的男性亲属就要为其主持丧事,而且要为死者主持举行小祥、大祥之祭;如果是为朋友主持丧事,举办虞祭、祔祭即可。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译文】

士之妾如果有子,去世后就为她服缌麻,如果无子就不为她服丧。

【原文】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1],己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2]。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注释】

[1]税(tuì)丧:追服丧服。此句是说生前从未见过去世的亲属,亲属死后已过丧期才知晓,父亲要为亲属追服丧服。

[2]“为君”三句:此三句原在本节“己则否”下,今据郑注移于此。

【译文】

自己从未见过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得知这些亲属去世的消息时,已经过了丧期,这种情况,父亲应追服丧服,自己就不必服丧了。如果是本应服齐衰、大功之丧,因故降为小功、缌麻之丧的,则应追服丧服。臣子应为国君的父亲、母亲、嫡妻、长子服丧,如果臣子出使他国,得知国君的上述亲属去世时,国君已除丧,这种情况下,臣子就不再追服丧服。如果国君出国时亲属去世,回国后才得知,这种情况下,国君如果追服丧服,亲近之臣也要跟着追服丧服。其他臣子,如果还在丧期内就跟着服丧,过了丧期就不用追服了。国君在国外而臣子在国内,国君虽然还不知亲人去世,但留在国内的臣子应正常为死者服丧。

【原文】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1]。

【注释】

[1]“虞,杖不入于室”二句:虞祭在死者生前的正寝举行,孝子不能将丧杖带入寝室之内。祔祭在祖庙中举行,也不能将丧杖带入祖庙中。去掉丧杖,意味着哀情减少而恭敬增多。室,死者生前的正寝,即殡宫。堂,祖庙之堂。

【译文】

虞祭时,不要将丧杖带入寝室;祔祭时,不要将丧杖带到庙堂。

【原文】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1]。

【注释】

[1]“为君母后者”三句:此处所述即“从服”的原则,见上文“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君母,嫡母。

【译文】

作为庶子而被立为嫡母的后嗣,嫡母在世时,其娘家人如果去世,庶子要从嫡母服丧,嫡母如果去世,就不用再为其娘家人服丧。

【原文】

绖杀[1],五分而去一[2]。杖大如绖。

【注释】

[1]绖(dié):指首绖和腰绖。为亲属服丧,不仅身穿孝服,而且要头缠麻缕,腰系麻带。头缠的叫“首绖”,腰系的叫“腰绖”。下文“杖大如绖”的“绖”指腰绖。杀(shài):减少。

[2]五分而去一:此处有两层含义。一指在同一种丧服里,腰绖的围长比首绖要少五分之一;一指在相邻的两种丧服里,后一种丧服的首绖围长要比前一种丧服的首绖少五分之一,即前一种丧服腰绖的围长和后一种丧服首绖的围长相同。如斩衰丧服的首绖围长九寸,腰绖的围长七寸八分,齐衰丧服的首绖也是七寸八分。

【译文】

首绖和腰绖的减省,都是以递减五分之一为度。斩衰所用的苴杖,其粗细与斩衰腰绖相同;齐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细与齐衰腰绖相同。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译文】

妾为丈夫的嫡长子与嫡妻为嫡长子服制相同,都是齐衰三年。

【原文】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1]。

【注释】

[1]“除丧者”二句:男、女为父母服丧都有首绖、腰绖。男子以首绖为重,以腰绖为轻;女子以腰绖为重,以首绖为轻。卒哭祭后男子要将腰绖由粗麻换成葛麻,女子要将首绖由粗麻换成葛麻。周年祭除丧时男、女则要首先除所重之绖。

【译文】

小祥祭后除去丧服,男子先除首绖,女子先除腰绖。因为男子以首绖为重,女子以腰绖为重,除服要先除重者;卒哭祭后以轻丧之服改换重丧之服,男子以轻丧的腰绖变为重丧的腰绖,女子以轻丧的首绖变为重丧的首绖,因为变服要先改换轻者。

【原文】

无事不辟庙门[1],哭皆于其次[2]。

【注释】

[1]辟:打开。庙:指殡宫。这里是说,灵柩停在殡宫期间不得随意开门,因鬼神性喜幽暗。

[2]次:倚庐,即守丧时,在寝门外临时搭建的简陋的庐舍。按规定,朝夕哭丧在殡宫,平时就在庐舍哭悼。

【译文】

死者入殓后,无事就不开殡宫之门,因思念死者而哭,都要到倚庐之中。

【原文】

复与书铭[1],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2],如不知姓,则书氏[3]。

【注释】

[1]铭:明旌,即书写死者姓名的旌旗,悬于棺首。

[2]伯仲:我国传统以“伯、仲、叔、季”表示排行,“伯”是老大,“仲”是老二。

[3]姓、氏:秦、汉以前姓、氏有别,姓起源于女姓,氏起源于男姓。姓以别婚姻,氏以表贵贱。贵族有氏,贱者有名无氏。如周为姬姓,鲁、卫、晋等诸侯国也是姬姓。而鲁国“三桓”则是季氏、孟孙氏、叔孙氏。

【译文】

招魂时所喊的和明旌上所写的死者之名,从天子至士,文辞都是一样的。男子,就称呼其名,妇人,就称呼其姓和排行,如果不知其姓,就书写上氏。

【原文】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1],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注释】

[1]斩衰之葛:指卒哭祭后改换的葛绖。齐衰之麻:齐衰初丧所戴的是麻绖。

【译文】

斩衰丧服在卒哭祭后要把麻绖改为葛绖,葛绖的大小与齐衰丧服初丧时所服的麻绖相同;齐衰丧服在卒哭祭后所服的葛绖,大小与大功丧服在初丧时所服的麻绖相同;如果服丧时又有亲属去世,就要兼服麻绖与葛绖,男子首绖服葛,腰绖服麻,女子则首绖服麻,腰绖服葛。

【原文】

报葬者报虞[1],三月而后卒哭。

【注释】

[1]报(fù)葬:按礼制规定,死者要停柩三月再下葬,但因故不停柩,死而即葬。报,通“赴”,急速。

【译文】

如果没有停柩而直接下葬,也要快速举行虞祭,但卒哭祭不能提前,一定要等三个月以后才能举行。

【原文】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1]。其葬,服斩衰。

【注释】

[1]“父母”三句:此节是说父母同时去世时的礼节规定。下葬要按先轻后重的原则。据《曾子问》:“并有丧,如之何?”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父为重,母为轻。偕,同。先葬者,指母亲。

【译文】

如果遇到父母同时去世的情况,就要先葬母亲,但葬后不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到安葬父亲,并为父亲举行虞祭、祔祭后,再为母亲举行虞祭和祔祭。葬母时因为父亲还未葬,所以应服斩衰之服。

【原文】

大夫降其庶子[1],其孙不降其父[2]。

【注释】

[1]大夫降其庶子:大夫为嫡长子服斩衰三年,为庶子则降为大功九月。降,降低服丧等级。

[2]其孙:大夫之孙,指庶子之子。其孙为其父服丧不随其祖降等。

【译文】

大夫为其庶子服丧降级为大功,但其孙,即庶子之子为父服丧,不随其祖降等。

大夫不主士之丧。

【译文】

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因为大夫位尊。

【原文】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1]。

【注释】

【原文】

[1]慈母:有两种,一是某妾无子,某妾子丧母,父命二人为母子。这种情况母子虽非亲骨肉,子待慈母应同亲生母亲,为其服三年之丧,但对慈母之父母则不服丧。此处所说就是这种情况。二是指养育自己的妇人,相当于保姆。这种“慈母”去世,则不服丧。参见《曾子问》“子游问曰”节注[1]。

【译文】

不为非生母的慈母之父母服丧。

【原文】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1]。

【注释】

[1]“夫为人后者”二句:夫本为支子(非嫡长子),而后成为宗子的继承人,如有亲生父母的丧事,则要降等服丧,其妻也随夫降等服丧。其夫已为宗子继承人,对本生父母则降等服期年丧,其妻服大功丧。

【译文】

丈夫原非嫡长子,如果后来过继到宗子家成为嗣后的继承人,其亲生父母去世,也要降等服丧,妻子为公婆降等服大功。

【原文】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1]。

【注释】

[1]士祔于大夫则易牲:祭士本用特牲(一猪),士死后将神主安置于祖庙,如果其祖是大夫,孙祭祀时就要改用少牢(一羊一猪)。

【译文】

士的神主祔于祖庙,如果其祖为大夫,祭祀时的牺牲就不能再按士的标准而要按大夫标准使用少牢。

【原文】

继父不同居也者[1],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2]。

【注释】

[1]继父:父死而子随其母改嫁,所嫁之夫即为此子继父。继子为同居的继父服齐衰期年,如果异居则为继父服齐衰三月。

[2]有主后者为异居:孔疏:“异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

【译文】

说“不同居的继父”,那一定是曾经同居过。继父没有亲生之子,没有应服大功丧的亲属,随母改嫁而来的继子也没有应服大功丧的亲属,继父并以自己的财产建庙,以祭祖、祭父,这就是同居;如果继父有亲生之子,或继父、继子皆有服大功丧的亲属,或者曾经同居后来又分开了,或财务上各自独立等,那就是异居。

【原文】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1],南面。

【注释】

[1]门外之右:寝门外西边。

【译文】

朋友去世,哭朋友时要站在朋友寝门外的西边,面朝南哭。

【原文】

祔葬者不筮宅[1]。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2],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注释】

[1]祔葬:按礼制,孙死祔祖。在家族墓地中安葬时,按昭穆顺序左、右排定,孙与祖排在同侧,宗庙祭祀时牌位也依昭穆设置,孙与祖在同侧,此即为祔葬。不筮宅:不再用卜筮的方法选择墓地,因为祖先已选定,而族葬按昭穆已有一定的次序。宅,指墓地。

[2]亡(wú):无,没有。中一:间隔一代。孔疏:“祖无妾,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因为祔葬时昭从昭,穆从穆,孙必从祖,此处本应祔于祖之妾,因为祖无妾,则再向上推,当中必又间隔了曾祖一代,而要祔于高祖之妾了。

【译文】

在家族墓地祔葬于祖坟时,不再占筮选择墓地。士、大夫不得祔葬于曾经为诸侯的祖父之墓旁,只能祔葬在世时为士、大夫的叔伯祖父之墓旁。士、大夫之妻也只能祔葬在为士、大夫的叔伯祖父之妻的墓旁,士、大夫之妾也只能祔葬在叔伯祖父之妾的墓旁,如果叔伯祖父没有妾,就要间隔曾祖一代而上祔于高祖之妾,因为祔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顺序排列。诸侯不能祔葬于做了天子的祖先之墓旁,但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葬于做士的祖先的墓旁。

【原文】

为母之君母[1],母卒则不服。

【注释】

[1]母之君母:指母亲的嫡母。母亲是庶生,但要称其父的嫡妻为君母。母亲在世,如果其嫡母去世,母亲要为其服齐衰期年,儿子要随母亲从服小功。母亲若已去世,此时其嫡母去世,儿子就不用服丧。

【译文】

自己的母亲为庶出,其嫡母去世,如果此时母亲已去世,就不用为她的嫡母服丧了。

【原文】

宗子母在为妻禫[1]。

【注释】

[1]禫(dàn):祭名。在大祥祭后的下个月举行,为除服之祭。孔疏:“贺玚曰:‘父在,適(嫡)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可知此处宗子为父亡母在。

【译文】

如果是宗子,父殁母在,为亡妻服丧期满除服要举行禫祭。

【原文】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1],为祖庶母可也[2]。

【注释】

[1]庶母:有子之妾受父命抚育无母的妾之子,此子称其为“庶母”。

[2]祖庶母:有子的祖父之妾受父命抚育无母的妾之子,此子称其为“祖庶母”。

【译文】

要为慈母服齐衰,那么同样也要为庶母服齐衰,为祖庶母也要服齐衰。

为父、母、妻、长子禫。

【译文】

为父亲、母亲、妻、嫡长子,都要举行服丧期满除服的禫祭。

【原文】

慈母与妾母[1],不世祭也。

【注释】

[1]妾母:庶母。

【译文】

慈母和庶母去世,由受其抚育的妾之子服丧,不用世世代代为其祭祀。

【原文】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1]。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2]。

【注释】

[1]“丈夫冠”二句:男子行冠礼,女子行笄礼,都代表已成人,若去世则不得以殇死行丧礼。

[2]“为殇后者”二句:这是说宗子夭折,另立他人作为宗子的继承人,但此人不能作为死去的宗子之子的身份为父服斩衰丧,因为殇代表未成人,是不能有子的,因而只按原来的亲属关系服丧。

【译文】

男子行过冠礼就是成人,去世不能按殇死对待;女子行过笄礼就是成人,去世不能按殇死对待。宗子未成人而去世,他人立为宗子的后嗣,只须按照与宗子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

【原文】

久而不葬者[1],唯主丧者不除[2],其余以麻终月数者[3],除丧则已。

【注释】

[1]久而不葬:孔疏:“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

[2]主丧者:即丧主。孔疏:“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也。”

[3]其余:指从齐衰期年至缌麻的亲属。以麻终月数:因故久不入葬,则亲属不能变服,而要一直服麻,到应服的月数为止再除服。

【译文】

因故而不能如期下葬的,只有丧主始终穿着丧服,其余的亲属一直服麻,服满自己应服的月数可以除丧。

【原文】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1]。

【注释】

[1]绳屦:麻绳编成的鞋。

【译文】

齐衰三月的丧服,与大功九月的丧服相同之处,就是都穿麻绳编的鞋。

【原文】

练[1],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2],有司告具而后去杖[3]。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4]。

【注释】

[1]练:即小祥祭。服丧十三个月为死者举行的周年祭。

[2]要绖:即腰绖。服丧至小祥,男子已除去首绖。要,同“腰”。

[3]具:指上述筮日、筮尸、视濯三事准备完毕。去杖:放下丧杖,表示对祭祀的敬重。

[4]吉服:头戴缟冠,身穿朝服。大祥时也要筮日、筮尸和视濯。这里是省文。

【译文】

小祥祭,丧主事前要占筮选择吉日,占筮选择充当尸的人,亲自检查祭祀用器的洗涤情况,在做这些事情时都要腰缠葛绖、手执丧杖、脚穿麻绳编制的鞋,等到有关执事报告已准备就绪,然后放下丧杖,去主持占筮日期、占选尸者和洗涤祭器的事情。在占筮择日、占筮选择充当尸的人时,有来宾参加,等有关执事报告占筮结束,丧主又拿起丧杖,拜送宾客。到大祥祭,丧主也要占筮选择吉日,占筮选择充当尸的人,亲自检查祭祀用器的洗涤情况,此时要换上吉服。

【原文】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1]。庶子不以杖即位[2]。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3]。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注释】

[1]“庶子”二句:庶子与父亲同居,生母去世,由于受父尊的制约,可以为母亲行周年祭而不能举行禫祭。

[2]不以杖即位:父母之丧,嫡子持丧杖立于东阶左前方朝夕哭之位,庶子须将丧杖放在殡宫外,再入内即朝夕哭位。以杖即位是丧主之事,庶子非丧主,故不能以杖即位。即位,指即朝夕哭位。

[3]孙:指庶子之子。

【译文】

庶子与父亲同居,为生母服丧结束时不举行禫祭。庶子不能手执丧杖到朝夕哭位即位。庶子去世,如果父亲不为庶子主丧,那么庶子之子可以手执丧杖到朝夕哭位即位。庶子之妻去世,虽庶子之父在世但不为庶子之妻主丧,而由庶子本人主丧,庶子可以手执丧杖到朝夕哭位即位。

【原文】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1]。诸侯吊,必皮弁锡衰[2]。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3]。主人未丧服[4],则君亦不锡衰。

【注释】

[1]“诸侯”二句:诸侯本无吊臣丧之礼,这里说的是诸侯到他国出聘,恰遇他国臣子去世,所以前去吊丧,这时主国国君要代其臣之子为丧主。

[2]皮弁:谓弁绖,即在皮弁上加麻绖。锡衰:是用锡布制作的丧服。锡,《仪礼·丧服》:“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经过加灰捶打洗涤后洁白光滑的细麻布。

[3]免(wèn):同“”,头缠白麻布。“免”是未成服(停柩前)时的打扮,已葬而,是表示重视他国国君。

[4]未丧服:即未成服。

【译文】

诸侯出访他国,遇他国之臣去世,若诸侯去此臣家里吊丧,主国国君应代替死者之子做丧主。诸侯前去吊丧,一定要穿皮弁服,外穿经加工的细麻布制作的丧服。如果所吊唁的死者已经下葬,丧主也要头缠白麻布。如果主人还未成服,国君就不用穿细麻布制作的丧服。

【原文】

养有疾者不丧服[1],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注释】

[1]养有疾者不丧服:这是说自己本在居丧,但有生病的亲属需要侍奉,病人求吉恶凶,所以不穿丧服。

【译文】

本人居丧期间,因需要奉养有病的亲属,就不穿丧服,如果病人去世,就要为他主持丧事。本人居丧期间,另有没有奉养过的病人去世,本人需要为其主丧,就不用更换自己原来的丧服。侍奉父兄等尊长病人,一定要换下丧服,对于幼辈的病人就不用换下丧服。

【原文】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1]。

【注释】

[1]“妾无妾祖姑者”二句:妾本应祔于妾祖姑(公公之妾),如果无妾祖姑,就间隔一辈,祔于高祖之妾。如果高祖也无妾,那就祔于嫡祖姑(女君)。这种情况属于以卑祔于尊,所以祔祭的牺牲也要升级一等,由特牲变为少牢。

【译文】

妾无妾祖姑可祔,又无高祖之妾可祔,在这种情况下只好祔于嫡祖姑,祔祭使用的牺牲要由原来的特牲改为少牢。

【原文】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1]。

【注释】

[1]祔则舅主之:郑注:“祔于祖庙,尊者宜主焉。”舅,指夫之父。

【译文】

媳妇辈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可由她的丈夫或儿子来主持,但将她的神主祔祭于祖姑之庙时,应由她的公公来主持。

【原文】

士不摄大夫[1],士摄大夫唯宗子。

【注释】

[1]摄:代为丧主。

【译文】

士,不得代理做大夫的丧主;如果士是宗子的话,则可以代理做大夫的丧主。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译文】

主人尚未除去丧服时,如果主人的兄弟从国外奔丧回来,主人可以不用头缠白麻布继续主持丧事。

【原文】

陈器之道[1],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2]。

【注释】

[1]器:随葬的明器。

[2]“多陈之”二句:送死者陪葬的器物有一部分是朋友和宾客赠送的,这部分器物在陈列时以多为荣,但下葬时则有数量限制,不能全部随葬;另一部分是主人自己准备的明器,是按礼制规定准备的,陈列时可以不全部拿出来,但下葬时则可以全部纳入。

【译文】

陈列明器的原则是,宾客馈赠的物品要全部陈列出来,但不必全部随葬放入墓穴,主人自己准备的物品可不必全部陈列出来,但可以全部放入墓穴。

【原文】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1],则哭于宫而后之墓[2]。

【注释】

[1]所知:指朋友与同事。

[2]宫:殡宫,即死者生前的正寝。

【译文】

从远方回家赴兄弟之丧,要先到墓地去哭,然后再回家,在自己的哭位上哭。如果是奔赴朋友之丧,则应先到殡宫去哭,然后再到墓地去哭。

【原文】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1]。

【注释】

[1]众子:嫡长子以外的庶子。次:丧次,倚庐。见本篇“无事不辟庙门”节注[2]。

【译文】

庶子去世,父亲不用在门外设倚庐守丧。

【原文】

与诸侯为兄弟者[1],服斩。

【注释】

[1]与诸侯为兄弟:包括本国的兄弟和在他国的兄弟。

【译文】

如果与诸侯是兄弟关系,诸侯去世,即使是人在他邦,也要为其服斩衰。

【原文】

下殇小功[1],带澡麻不绝本[2],诎而反以报之[3]。

【注释】

[1]下殇:指八岁至十一岁的夭折者。小功:指因其下殇,而降二等,从齐衰之服降为小功之服。

[2]带澡麻不绝本:郑注:“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腰),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即用漂白的麻,不去除根部,弯曲向上折至腰部,制成腰绖。本,根。

[3]诎(qū):屈折。报:合。

【译文】

下殇小功这种丧服,腰绖用不去根的麻加灰漂白制作,下垂的部分折起来缠在腰上。

【原文】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1],则祔于亲者[2]。

【注释】

[1]祖姑有三人:指祖母去世后,祖父又两次娶妻。

[2]亲者:郑注:“谓舅所生。”即公公的生母。

【译文】

妇人去世后,她的神主祔祭于祖姑之侧,如果祖姑有三位,应当祔祭于自己的嫡亲祖姑之侧。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译文】

妻去世时丈夫为大夫,后来丈夫不再是大夫,这种情况下祔祭妻时只能用与丈夫后来的身份适配的牺牲,不能用大夫之牲。如果妻去世后丈夫成为大夫,这种情况下丈夫祔祭妻时可以用大夫之牲。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译文】

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对被父亲休出的生母不服丧。之所以不服丧,是因为被休出的母亲不在祖庙祭祀了。

【原文】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1],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2]。女子子在室为父母[3],其主丧者不杖[4],则子一人杖[5]。

【注释】

[1]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妇人服丧一般不持丧杖,此处讲述妇人持杖的若干情形。主,丧主。

[2]削杖:见本篇“苴杖”节注[2]。

[3]女子子:即女子。

[4]其主丧者:因无兄弟,使族中男子代为丧主,主持料理丧事。

[5]子一人:郑注:“谓长女也。”

【译文】

妇人不作为丧主也可手持丧杖,如婆婆在世而丈夫去世,妻应为夫持丧杖,嫡长子去世,也要手持削杖。女子还未出嫁,为父母治丧,家中若无兄弟,就由族中男子代为丧主,代理丧主不持丧杖,而由长女持丧杖。

【原文】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1],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2],比反哭者皆冠[3];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4]。

【注释】

[1]报:通“赴”。下同。

[2]远葬者:葬在远郊。

[3]反哭:指下葬后从墓地返回祖庙而哭。

[4]亲者:谓大功以上亲属。

【译文】

服缌麻、小功的亲属,到虞祭和卒哭祭时还要用白麻布缠头。如果下葬后没有立即举行虞祭,那么即使是丧主也要戴冠,等到虞祭时再脱冠着。为兄弟服丧,如果死者久而未葬,就各按丧期除去丧服,但等下葬时,还要穿上原先的丧服。如果葬后按时举行了虞祭和卒哭祭,那就用白麻布缠头,否则送葬后就可以除去丧服。如果葬在远郊,等到反哭时,男性要戴上冠,进入近郊后再脱冠着,返回祖庙去哭。国君来吊臣之丧,即使不应当戴,丧主也一定要戴,腰中的麻绖不要下垂散开。即使是异国之君来吊,大功以上的亲属都要如此打扮。

【原文】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1]。

【注释】

[1]朝服:指玄冠、缁衣、素裳。朝服是纯吉的祭服。除服之祭(大祥)还不到穿朝服的时候,所以把“玄冠”改为“缟冠”,这是半吉半凶的祭服。

【译文】

为未成年而夭折的人服丧,到了除服之祭时一定要戴玄冠,穿玄衣玄裳。为成年人服丧,到了除服之祭时要穿缁衣、素裳,戴缟冠。

【原文】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1],袒,降,踊,袭绖于东方[2];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3],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4]。

【注释】

【原文】

[1]括发:见本篇首节注[1]。堂上:殡宫堂上。

[2]袭:与“袒”相对,谓穿上左臂衣服。东方:谓东序之东。“东序”是堂上的东墙。

[3]成踊:跳脚以三次为一节,三节礼成,共跳九次。

[4]五哭:初来之日一哭,明日早、晚各一哭,后日早、晚各一哭,共五哭。三袒:初至一袒,明日早晨一袒,后日早晨一袒。

【译文】

奔父之丧,到家后应在堂上头缠白麻,袒露左臂,从阼阶下堂,在阼阶之东南边哭边跺脚,然后升堂到东墙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绖;奔母之丧,不用头缠白麻,要在堂上袒露左臂,从阼阶下堂,边哭边跺脚,掩好衣襟,然后在东墙下穿好衣服,系好腰绖。然后就孝子之位,跳脚九次,然后走出殡宫之门,停止哭泣。三天内,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

【原文】

適妇不为舅后者[1],则姑为之小功[2]。

【注释】

[1]適妇:嫡长子之妻。適,同“嫡”。

[2]小功:公婆本应为嫡妇服大功,但嫡妇没有生下继承人,故而降服。

【译文】

嫡长子的媳妇去世,如果嫡长子废疾或媳妇无子,没有能做父亲的继承人,婆婆就只为嫡妇服小功之丧。


明堂位第十四大传第十六

丧服小记第十五|礼记|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