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题解】
郑玄说:“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于仁、义、礼、知也。”
本篇阐述制定丧服所根据的四项原则——恩(恩情)、理(义理)、节(节制)、权(权变),而这四项原则分别本于仁、义、礼、智。本篇内容也见于《大戴礼记·本命》和《孔子家语·本命解》,可互相参看。
【原文】
凡礼之大体[1],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2],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
【注释】
[1]大体:郑注:“礼之言体也,故谓之礼,言本有法则而生也。”孙希旦说,此言凡礼由是四者而生,盖五礼之所同也。下文乃专以丧礼言之。
[2]訾(zǐ):诋毁。
【译文】
凡礼的基本点与法则是,取法天地,效法四时,比照阴阳,顺应人情,所以称之为礼。诋毁礼的人,是不知道礼是怎样产生的。
【原文】
夫礼吉凶异道[1],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2],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3]。
【注释】
[1]吉凶异道:孔疏:“言吉凶各异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
[2]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孙希旦说,有亲属而服之者谓之“恩”;本非亲属,因义理之宜而服之者谓之“理”;立其制限谓之“节”;酌其变通谓之“权”。
[3]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孔疏:“仁属东方,义属西方,礼属南方,知(智)属北方。四时并备,是‘人道具矣’。”
【译文】
吉礼、凶礼两种礼仪规制做法各不相同,不能互相干犯,因为它们分别取法于阴阳。丧服制度有四条准则,丧服的变化相宜地进行,就是取法于四时。服丧的四条准则,有据恩情而服,有据义理而服,有据节制而服,有据权变而服,都取法于人情。据恩情而服就是仁,据义理而服就是义,据节制而服就是礼,据权变而服就是智。有仁、义、礼、智这四条,做人的道德就齐备了。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译文】
对恩情深厚的,丧服就重,所以为去世的父亲要服斩衰三年,这就是根据恩情制定的礼。
【原文】
门内之治恩揜义[1],门外之治义断恩[2]。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3],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注释】
[1]门内之治恩揜义:孔疏:“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门内,指本族内。
[2]门外之治义断恩:孔疏:“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
[3]资:郑注:“犹操也。”
【译文】
为族内的人服丧,感情重于道义;为族外的人服丧,道义重于感情。拿为父亲服丧相同的敬意来为国君服丧,尊敬贵人,尊崇尊者,这是义理中最重大的原则。所以为国君也服斩衰三年,这就是根据道义制定的礼。
【原文】
三日而食[1],三月而沐,期而练[2],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3],坟墓不培[4],祥之日鼓素琴[5],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
【注释】
[1]食:郑注:“食粥也。”
[2]练:服丧满一年后举行练祭,改戴练冠。
[3]苴(jū)衰:苴麻之衰,即斩衰。
[4]培:孔疏:“益也。”
[5]祥:大祥祭。素琴:孙希旦说:“琴之无饰者也。”
【译文】
父母之丧,三天后可以喝粥,三月后可以洗头,一年练祭后改戴练冠,身体虽然毁伤但不至于危及性命,这是说不能因为死者而伤害了生者。丧期不超过三年,斩衰丧服破了也不补,坟墓不再垒土,大祥祭后就可以弹奏素琴,这是告诉人们服丧是有终结的,这就是根据节制原则制定的礼。
【原文】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杖者何也?爵也[1]。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2],或曰辅病[3]。妇人、童子不杖[4],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5],伛者不袒[6],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7],以权制者也。
【注释】
[1]杖者何也?爵也:孔疏:“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故云‘爵也’。”
[2]担主:孔疏:“《丧服传》云:‘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郑注云:‘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指无爵之嫡子假借丧杖而为丧主,主持丧事。
[3]辅病:即扶病。孔疏:“《丧服传》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谓庶子以下,虽非適(嫡)子皆杖,为其辅病故也。”
[4]妇人、童子不杖:孔疏:“杖既扶病,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为其不能病也。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童子,谓幼少之男子。”
[5]髽(zhuā):孔疏:“髽者是妇人之大,重丧辫麻绕发。”即用麻线编辫发髻。
[6]伛(yǔ):驼背。
[7]八者:即前述八种情况。孔疏:“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者,五也。伛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
【译文】
用侍奉父亲的相同的态度来侍奉母亲,敬爱之心是相同的。但是,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里没有两个尊者,只能由一个人来治理。所以父亲健在为去世的母亲服齐衰一年,即体现家中没有两个尊者。服丧为什么要拄着丧杖呢?表示服丧者是有爵位的人。国君去世,第三天授给世子丧杖,第五天授给大夫丧杖,第七天授给士丧杖。丧礼中,有的人没有爵位也拄丧杖,或是因为是嫡子要主持丧事,或是因为生病而要用杖来支撑身体。男女未成年的不用拄杖,因为他们不能因为哀伤而生病。百官齐备,百物具备,有的丧主不用说话就能把事情办好,这样的丧主可以竭尽其哀痛之情,要别人搀扶才能站起来;有的丧主需要自己发话才能把事情办好,这样的丧主要适当收敛其哀痛之情,自己拄杖站起来;有的丧主要亲身做事才能把事情办好,这样的丧主蓬头垢面也是可以的。服丧时,秃头的人不用露出发髻,驼背的人不用袒衣露体,跛子哭丧时不需跳脚。年老和有病的人不需停止喝酒吃肉。以上八件事,这就是根据礼仪的权变制定的礼。
【原文】
始死,三日不怠[1],三月不解[2],期悲哀[3],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
【注释】
[1]不怠:郑注:“哭不绝声也。”
[2]不解:郑注:“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
[3]期悲哀:孔疏:“谓期之间,朝夕恒哭。”
【译文】
亲人刚死,孝子三天内哭声不断,三个月不解衣而睡,没有倦意;一年里悲哀愁苦,朝夕常痛哭;三年内忧思在心,恩情随着时间过去而减弱,哀痛逐渐递减。圣人依据恩情随着时间过去而减弱,哀痛逐渐递减的情况来制定礼节,所以丧期是三年,贤人也不能超过,不肖的人也不能达不到,这是丧礼中的中庸之道,是历代君王所常实行的。
【原文】
《书》曰:“高宗谅,三年不言。”[1]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2],谓臣下也。
【注释】
[1]“《书》曰”以下二句:出自《尚书·无逸》。谅,居丧所处的倚庐。,同“暗”。
[2]言不文:出自《孝经·丧亲章》:子曰:“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
【译文】
《尚书》上说:“殷高宗居处倚庐,三年不说政事。”这是在赞扬他。君王没有不行此礼的,为什么只夸奖殷高宗呢?回答说:殷高宗,就是武丁。武丁,就是殷代的贤王。继承父亲即位,孝顺温良地守丧。他在位时,殷代由衰而逐渐复兴,礼由废弃逐渐兴起,所以赞扬他。因为赞扬他,所以记载在《尚书》中并颂扬他,所以称他为“高宗”。三年之丧,君王不开口谈政治。《尚书》上说的“殷高宗居丧住在倚庐中,三年不开口谈政事”,说的就是这件事。然而,古书上说“孝子在居丧期间,说话不讲究文辞”,说的是臣下的居丧礼。
【原文】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1]。
【注释】
[1]“斩衰之丧”八句:见《间传》“斩衰,唯而不对”节。
【译文】
礼制规定:服斩衰之丧,别人问话时只发出“唯唯”的声音而不回答别人的问话;服齐衰之丧,可以回答别人的问话但不主动说话;服大功之丧,可以主动说话但不发表议论;服缌麻、小功之丧,可以发表议论但不说快乐之事。
【原文】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1],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比终兹三节者[2],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注释】
[1]菅(jiān):茅草。屦(jù):鞋。
[2]三节:孙希旦说,谓三月而沐,期而练,三年而祥。盖丧以既葬、既练、既祥为变除之大节也。
【译文】
为父母服丧,头戴丧冠,冠缨用麻绳编成,脚穿草鞋,三天后才喝点儿稀粥,三个月后才洗头,满一年即十三个月后才改戴练冠,第三年举行大祥祭。完成了这三个阶段的孝子,仁者就可以观察到他的爱心,智者就可以观察到他的理性,强者就可以观察到他的志意。用礼来治理丧事,用道义来规正丧事,是不是孝子,是不是顺从的兄弟,是不是贞洁的妇人,都可以观察出来。
聘义第四十八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