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小结
“普鲁士模式”是黑格尔全部哲学努力的目标。黑格尔坚信,这个模式能够统合传统与现代、异教与基督教以及上帝与尘世的三重和解,因为它使普鲁士几乎自诞生以来便一直保持着强大、统一与有序的局面,非但如此,它还在此基础上创造了繁荣的文化生活。它应当得到更加合理的理解与支持,而不应当在现代性的危机中遭到唾弃,这个深刻的危机包括了两方面,一是逐渐成形的现代国家体系中已然出现的重大外部危机,二是源于康德哲学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错误自由观甚而还有唯求私利的市民精神而造成的内部危险。为此,在作为民族精神之基的文教层面,黑格尔试图提供一套无懈可击的政治神学:在哲学思想领域,黑格尔要坚决清算自希腊化时代至法国大革命时代一切沾染上原子个人主义从而极具政治破坏力的哲学;在神学与人类学领域,黑格尔则试图以精神贯通人性与神性从而确立全新的“人神论”,并以此确定理性与此世的终极价值;在政治思想领域,黑格尔则主要是清理近代以来主流的契约论国家观及其个人主义理论基础,而代之以一个有机整体国家的新观念。
必须注意的是,黑格尔所确立的、基于全新自由观的君主国,其根本在于其“有机整体”的性质,唯其如此,才可称“自由”。而历史上一切实际的共同体中,除了他本人的“伦理国家”,黑格尔唯一还称过“自由”的就是古希腊的城邦了,而自城邦时代终结后直至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之间的一切典型的政治实践与政治体,都受到了黑格尔的批判,第一共和国所受批判尤为严厉。这一点也使得黑格尔的“历史主义”呈现出更加复杂的面貌:黑格尔的历史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进步过程,它有一个“奇迹”般的结尾。
[1]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善恶之彼岸》,谢地坤、宋祖良、程志民译,第211节。
[2] G.W.F.Hegel,Werke ,Bd.3,p.1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3页。
[3] G.W.F.Hegel,Werke ,Bd.3,p.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2页。
[4] G.W.F.Hegel,Werke ,Bd.3,p.1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2页。
[5] G.W.F.Hegel,Werke ,Bd.3,p.4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31页。
[6] G.W.F.Hegel,Werke ,Bd.3,pp.19-2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8页。
[7] G.W.F.Hegel,Werke ,Bd.3,pp.16-1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5页。
[8] G.W.F.Hegel,Werke ,Bd.3,p.1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5页。
[9] G.W.F.Hegel,Werke ,Bd.3,p.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6页。
[10] G.W.F.Hegel,Werke ,Bd.3,p.2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8页。
[11] G.W.F.Hegel,Werke ,Bd.3,p.2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3页。
[12] G.W.F.Hegel,Werke ,Bd.3,p.2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3页。
[13] 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的逻辑学部分中,对三种哲学有详细批判,并将康德的批判哲学与经验主义同列为“第二种态度”;参阅黑格尔《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4,“绪言”。
[14] G.W.F.Hegel,Werke ,Bd.3,pp.22-2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0~11页。“das Wahre”或“die Wahrheit”若译作“真理”,则颇有“命题”甚或“教条”之嫌,而译作“真实者”或“真实”则似更可传达黑格尔之本意。
[15] G.W.F.Hegel,Werke ,Bd.3,p.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7页。
[16] G.W.F.Hegel,Werke ,Bd.7,pp.12-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序言”,第2页。
[17] G.W.F.Hegel,Werke ,Bd.3,p.1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2页。
[18] G.W.F.Hegel,Werke ,Bd.3,p.1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3页。
[19] G.W.F.Hegel,Werke ,Bd.3,p.1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4页。
[20] G.W.F.Hegel,Werke ,Bd.3,p.1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4页。
[21] G.W.F.Hegel,Werke ,Bd.3,p.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5页。
[22] G.W.F.Hegel,Werke ,Bd.3,p.1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6页。
[23] G.W.F.Hegel,Werke ,Bd.3,p.2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2页。
[24] G.W.F.Hegel,Werke ,Bd.3,p.2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1页。
[25] G.W.F.Hegel,Werke ,Bd.7,§258,Zusatz;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8节,“补充”。
[26] G.W.F.Hegel,Werke ,Bd.3,p.2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2页。
[27] G.W.F.Hegel,Werke ,Bd.3,p.2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3页。
[28] G.W.F.Hegel,Werke ,Bd.7,§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节。
[29] G.W.F.Hegel,Werke ,Bd.7,§4,p.4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节,“附释”。
[30] G.W.F.Hegel,Werke ,Bd.3,§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节,“附释”。
[31] 参阅埃里希·艾克《魏玛共和国史》(上卷),高年生、高荣生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四章、第五章;埃里希·艾克《魏玛共和国史》(下卷),王步涛、钱秀文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