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市民社会与国家
市民社会的发展并不能改变它本身对家庭和国家的依赖,并且这种依赖与它本身内部“第二家庭”(同业公会)的建制合在一起也仍然不能解决其内部的贫富分化问题。社会化的需求与社会化的生产共同催生了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双重普遍性”(die gedoppelte Allgemeinheit),它一方面促进了社会财富生产与积累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底层产业工人的依赖性与困苦(die Not),从而使得这个阶级(die Klasse)没有能力感受与享受到更广泛的自由,尤其是市民社会的精神上的好处 [54] 。于是,当产业工人的贫困达到无法自持的程度时,他们就极有可能丧失“人应当自食其力”的基本荣誉感,从而成为——如甘斯在“补充”中所说的——懒惰、轻佻、反社会的人,即:贱民(das Pöbel)。导致产生贱民的并不仅仅是贫困,还有由贫困而来的对整个社会以及对国家的敌对意识与情绪,正是由于后者,贱民才成为“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解决贫困这个既有力地推动了现代社会的运转又使它痛苦不堪的问题 [55] 。
解决贫困的办法,或者是让富人阶层或其他公共财产担负起维持贫困者基本生活的责任,或者是用生产的扩大来增加产量,即:以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前者违背了市民社会中基本的独立自主的原则与情感,后者非但不能解决贫困,它本身恰恰就是在制造贫困,生产的扩大仅仅意味着生产的过剩,即:相对于消费能力而言的过剩——“两种方式都只能导致祸害越来越大” [56] 。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但是黑格尔决不会以彻底颠覆现代市民社会根本原则的彻底革命来解决问题。既然私人的援助、富人阶层或公共财产的援助以及国家的扶助都不足以成为长期有效的机制,那么这个任务就只能交给市民社会本身,这就是前面分析过的同业公会。但是,这仍然只是限定在特定民族国家“内部”的解决方案,市民社会不断制造的、不断精炼化的需要仍然在不为所动地推动着生产的扩大化与精炼化,同时也不断地制造着相对的或绝对的“匮乏”,同业公会提供的福利保障只能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对外”的维度。
“市民社会就是通过这种辩证法而被推到了自身这个特定社会之外,以向其他民族寻求消费者与必需的生活资料。” [57] 这种向外部的扩张本身说明了市民社会或者包含了市民社会环节的民族国家本身的“非自足性”,并且这个非自足性并不是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而是由于市民社会本身辩证法的无限性。正是在这个辩证法的作用之下,曾经被认为是天然界限的河流与海洋现在恰恰变成了不同民族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工商业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然而在海外扩张中,工商业恰恰是通过其本身对利润的追求而超出了利润本身,并且用动荡不安的、充满危险甚至有可能走向毁灭的生活代替了在固定疆域中与有限的市民社会中的享乐生活,从而使得这种海外交流(der Verkehr)——它秉承的是市民社会中基本的契约原则——成为最大的“教化工具”(das Bildungsmittel),而贸易也就具有了世界历史的意义。历史上的伟大民族都将自身推向了海洋,而拒绝海洋的民族,在自身的“教化”上必然已经陷入了迷信,并且已经变迟钝了 [58] 。民族国家通过海外贸易而与其他国家建立的关系就成为殖民事业的媒介物,更重要的是,黑格尔指出,殖民事业是所有已经成型的市民社会都必然“被迫”要进行的事业 [59] 。
黑格尔对殖民问题的论述至此就戛然而止了,没有继续推进,从而将市民社会在内部造成的分裂和对外扩张的必然需要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仔细发掘出国家在市民社会在国家内部与外部两种趋势中所必然扮演的角色、所要承担的任务、所应具备的功能以及在整个世界范围所将造成的后果。后来的历史给出了这个答案:首先,殖民扩张意味着已经进入现代的西方世界对尚未现代化的非西方世界的压迫与掠夺;其次,它意味着现代西方世界中的各个国家之间必然从利益冲突走向政治、经济与军事的全方位冲突。以西方世界为中心的所谓“世界体系”的形成与维护以及国家或地区间全方位的对抗几乎可以被认为是现代世界历史的核心内容,时至今日这些内容也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并且几乎没有任何迹象能够表明它们能够有什么本质变化。
这个对外维度的存在,反过来恰恰说明了市民社会内部的同业公会机制和国家权力所提供的司法与警察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解决市民社会本身固有的矛盾,或者可以说,基于原子式个人主义的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乃是现代世界中的无解问题——某种程度上,“问题”这个词往往就意味着“无解”。在《法哲学原理》的结尾出现了“历史哲学”,看上去似乎黑格尔是要将这个问题的解决交付历史,但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并不是要解决“未来”问题。或者说,黑格尔不是要把将问题交给“未来”,因为,历史哲学只是想证明当下西方已经兴起现代国家中普鲁士王国所达到的精神原则的终极性,而普鲁士所“应当”达到的那个“典范”的政治共同体已经在法哲学中得到了展示。但只是在法哲学的“言辞”中,国家才达到了它的至高无上性,它“驯服”了原子式个人主义并将其限制在了个人对于特定等级的选择这个层面。然而在真正的现实中,基于个人主义的市民社会原则却剥夺了国家的自足性,国家必须参与对外殖民扩张的“潮流”。只是,对于这个潮流所必然导致的后果——冲突与战争——黑格尔保持了沉默,他确实没有号召国家积极发动战争,但也没有努力使国家远离战争。所以,从国际政治方面讲,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原则“奴役”了国家,而从国内政治方面,这个原则也从未停止对国家“伦理性”的破坏。这个国家的君主,和历史上所有君主一样,仍然有着陷入个人激情之中从而置国家、民族利益于不顾的无限可能性。它的官僚集团,和历史上任何地方的官僚一样,始终保持了陷入以公权谋私利与派系斗争的可能。市民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代表本来就很难站在公共利益的高度考虑问题并出谋划策。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也不可能满足于保持自身的“非政治性”,公共舆论尽管只是“主体性”洪流的疏导渠道,但其中所包含的契约论国家观以及相关的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抵触情绪,作为某种政治教育,始终是国家内部的某种“非伦理”甚至“反伦理”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