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外主权与外部国家法
如果说黑格尔对国家对内主权或国内法的规定处处都体现了其对于个体自由原则的反对与限制,他对对外主权以及外部国家法的规定更是从国际层面批判了现代主流意识形态赋予个体自由的虚假理想性与普遍性。
黑格尔的伦理国家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既是上帝在此世的实现,同时也是这个国家伦常礼俗、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意识的整体——“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方式……所以每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并属于它本身的国家制度。” [59] 这是一个极具修辞色彩的命题,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黑格尔的政治擘画并不具有普世性,他没有如同康德等启蒙思想家那样企求为万民立法,他更关心的毋宁是本民族的命运;另一方面,我们同样可以认为,其政治擘画确有普世意义,只是为其加上了一个民族意识的前提,即:唯有那能够以黑格尔的绝对知识为认知与信仰之基础的民族才配享这唯一合理的国家形态。但是,无论哪种解释,民族国家在对外方面都是一个“无限否定性的自我关联”与“一个排他性的自为存在” [60] ,因此,“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首要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61] 国家间这种相互排斥、相互否定同时又极具偶然性的关系就构成了国家最特有的环节,在关于民族存亡荣辱的战争中,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与个体自由、私有财产和集团利益的虚无性便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这个对照之下,个体在危难时刻就有义务牺牲思想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但是这样的牺牲并不是对个体性的纯粹否定,换言之,它仅仅否定了个体自然的与偶然的方面,而肯定了个体的“绝对个体性”,即:作为个体的人作出这样的牺牲,其目的乃是保护同样作为个体的国家。由于这个肯定意义,战争就不再是罪恶或者纯粹偶然的事情,而是成了具有必然性并有益于一个民族的“伦理健康” [62] 。
黑格尔对战争的论述为其招来了无数的指责,然而站在谋国者的立场上,对战争之可能性甚至必然性的认知恰恰显示了黑格尔对政治生活之严肃性的清醒认识。战争对民族国家的伦理意义是一回事,而谨慎对待战争则是另一回事,黑格尔并没有鼓吹国家应当以战争为手段进行对外扩张,而是指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不以本身的武装力量作为本身独立之保障的国家……即便能够通过某种内部国家制度而持存,它们也无法保障内外两方面的安定”。“它们的自由死于对死亡的恐惧” [63] 。战争或国防任务并不直接由所有公民直接承担,尽管为国牺牲是一个将所有人联系起来的纽带,它仍然首先只属于一个特定等级,即常备军,黑格尔称之为“勇敢等级”(der Stand der Tapferkeit)。唯当国家危亡关头,全体公民才有义务应召参战 [64] 。但是,在黑格尔这里,勇敢并不是一种太崇高的美德,作为对特殊目的、财产、享乐以及生命的“抽象”或否定,它只是一种“非精神性的”与“形式的”美德 [65] ,它可以包含任何内容,或者说,它可以为任何东西而死,总之,其价值并非由本身决定,而是完全取决于其内容或目的。唯有为国家主权这一真实而绝对的终极目的而献身,勇敢作为一种纯粹否定性的美德才具有肯定与真实的意义 [66] ,因此,勇敢等级本身必须是君权的附属,军权以及外交权必须属于作为国家最高主权之化身的君主 [67] 。国家主权在对外方面的这种“否定性的自我关联”性质决定了外部国家法的一般性质。民族国家作为“地上的绝对权力”必须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或者说,所有的国家之间应当相互承认,这实际上是对国家主权的一个外部限制,它要求国家必须具备特定的“内容”,即某种“合理”的国家制度。对于“低级文化”的民族,如游牧民族,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将其认定为一个国家就成了一个问题。同样,从宗教角度说,犹太人与伊斯兰教诸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也缺乏作为相互承认之基础的一般认同 [68] 。因此,黑格尔对国家间关系的规定实际上具有明显的地区色彩,它特指欧洲诸基督教现代民族国家或“日耳曼诸民族”。
由于这些特定民族国家本身的绝对性,国家间或者各个国家之上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普遍意志,国家之间始终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因此,外部国家法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就只能停留在“应然”上,即:各国“应当”遵守共同订立的条约 [69] 。“应然”二字体现了黑格尔国际政治思想的现实主义性质。相比之下,康德的国际联盟设想则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它以及它所代表的抽象自由原则必须以所有国家的一致同意为基础,因而实际上没有任何实在的基础,因为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在不存在普遍认可的情况下,一个国际联盟的存在,对于预防乃至消除战争不但毫无积极作用,反而为侵略战争制造了比一般利益冲突更加恐怖的理由。例如康德认为,所有已经实现共和制的民族国家为普遍人权的实现对非共和制的民族进行讨伐的战争就是正当的战争。而黑格尔则更专注于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而在对外方面则只强调被动防御。战争是作为绝对主体的诸国家间不得不委之于偶然性的事务——即便它们之间已经达成了相互承认。同样,即便黑格尔已经确定外部国家法的应然本性,他仍然要为战争设定限制,即:战争必须包含和平的可能性,以及,战争不得指向他国内部制度、家庭生活、个人生活以及私人的人身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