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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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识阶段,主体(即人)的视野中唯有外物,人与外部世界处于“主体/客体”的完全对立当中。因此,外部世界通过其广袤空间与时间为人提供了一个无限丰富的客体对象。然而,面对这样的丰富,处于“意识”状态的人所能知道的也只不过是“它存在着”而已,这就是“感性确定性”的全部意涵。

这种认知模式的贫乏在于它其实并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或做什么,当它确定一个认知对象时,它只能指出最直接的“此时此地”,例如黑格尔所举的例子:“这时是夜晚”。如果认知主体将这个命题当作确定不移的真实写下来,那么第二天太阳升起时他就会发现,这明显已经不再正确了。或者,当这个主体将一棵树作为对象并说出:“这里是一棵树。”然而一个简单的转身,眼前便不再是那棵树,前面说出的那句真理便立刻失效 [4] 。

但这实际上是理性所发现的错误,意识本身则不会有这样的考虑与担忧,它仍然会不断地说“这是……这是……”因此,黑格尔所举两例看似荒诞,但却指出了意识的无自知之明:意识主体在认识一个特定对象时所说的“这”乃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毫无意识且别无选择地使用了一个普遍性概念!“这”可以指涉任何一个对象,意识却将这个普遍物与特殊对象等同起来,于是便导致了所谓“真理”甫一获得便立刻消失的困境。很明显,黑格尔完全是以理性立场来分析意识的“主/客”认知模式之缺陷的:“感性确定性在自身中证明了其对象中所包含的普遍物才是其对象的真实性所在,所以纯粹存在始终是感性确定性的本质,但它不是作为直接物,而是作为以否定与中介运动为本质的纯存在,与此相应,它不是我们在存在(概念)之下所意指(meinen)的,而是具有抽象物或纯粹普遍物之规定的存在。” [5] 换言之,意识只知道“纯粹”的存在,而不知道它这样认识的“存在”已经具有了“抽象物”或“纯粹普遍物”的“规定”,唯有理性才能认识到所谓纯粹存在所包含的否定、中介运动以及规定性。

意识必然陷于这样的错误中,然而,理性却可以从这里找出普遍物。意识所发现的“真理”尽管处于不断流变之中,但是意识自身并不知道的“感性确定性中的真乃在于作为我的对象的对象中,或者说,在我的意指中:它存在,因为我知道它” [6] 。换言之,这个永远不变的普遍物乃是作为意识的主体。这似乎是在说,唯有为人所知者才“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论何等人,只要为他所不知,对象便不存在。结合“实体即主体”公式以及历史终结的命题,则不难理解,唯有对于达到绝对知识者——即完全知道精神与万物的人,亦即精神在其头脑中达到“自我理解”的人,或者干脆直言:黑格尔——而言,不为他所知者,才必然不存在。而“意识”,尽管处于最低级状态,它也仍是精神——唯一主体兼实体——的形态,它的头脑只是不自知的普遍物(精神)。因此,它即便能够将认知行为所含有的“真”也归于作为主体的自己——那“没有消失的作为普遍物的我”,“但是,正如我不能说出我所意指的此时此地,同样也不能说出我所意指的自我” [7] 。这样一个错误并不只属于低级阶段的“意识”,而毋宁属于一切固执于“主/客”二元对立的思想,经验主义、怀疑主义甚至康德的知性论都有同样的问题。

黑格尔对此进行了辛辣的讽刺,这些持实在论——也就是将“真实性”与“确定性”归于外物——的头脑,连动物都不如,因为“动物并不把感官对象当作自在的存在,在它们面前静止不动,而是对它们的实在性不抱任何希望,完全确信它们的虚无性,它们(动物)决不想持有它们,而是吃掉它们。” [8] 二元论者并非是在“知”(wissen),而只是“知觉”(wahrnehmen)。

“主/客”对立始终是认知活动的结构,然而,知觉的头脑不再将“此时此地”作为对象,而是进一步将普遍性归于对象。因此,对“意指”而言,对象仅存在着,而对“知觉”而言,对象中则包含了极大的丰富内容,即诸多普遍的“属性”(die Eigenschaften)。理性告诉人们:这里实际上出现了“一”与“多”的问题,多种互不相干的属性同处于单一的事物之中,然而知觉的意识并不知道。因此,作为对象的事物一方面被当作诸多属性的机械集合体,即具有“多”的属性,然而另一方面,对象事物作为“一个物”又与属性的“多”相矛盾,因此,作为具有诸多属性的一个物,它成为前两个环节的扬弃与综合,从而成为知觉于不知不觉中实际上持有的“事物”概念。 [9] 由于受“主/客”对立所限,知觉主体的真理标准仍然归于对象,在它看来,对象物乃是“自身同一性”(die Sichselbstgleichheit),即认为对象物是永恒不变的“一个”,因此,当错误发生时,知觉绝无可能将错误归因于对象物,而是归于自身 [10] 。这样的错误归责,在理性看来,恰是意识从外物回到自身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知觉逐渐发现对象物中“一与多”的辩证统一在知觉主体自身中同样存在,与事物的诸项属性相对应,知觉主体也具有多种感官,“这样看来,我们才是那普遍的媒介,在其中那些环节相互区分并为自己而存在。” [11] 在这样的对峙中,“统一性就是意识必须算作属于自己的东西”,实际上,不只是单一对象物内部“一”与“多”达到辩证统一,对象物整体中的“一”与“多”亦要完成这样的统一,单一对象物初看来是单一的,然而却与其他对象物处于时间空间的诸多关联中,因而它实际上既是单一物,又同时是对象整体中的一部分。至此,主体与客体双方才获得无条件的整体性——自在之物与自在之我,意识本身亦由此而超出知觉而成为具有反思性的知性(das Verstand)。

但是,唯有理性知道这一切,它不但知道这样终极的“主/客”对立是如何由于作为实体兼主体的精神之本性而达成,也知道它将陷于什么样的困境。当知觉成为知觉的知性——即所谓“健康人类知性”(gesundes Menschenverstand),亦即常识(common sense)——之时,它便自夸于其知识“内容”的丰富,而在面对相互矛盾的概念(如整体与部分、无限与有限等)时,它便借助于“诡辩”肯定矛盾着的双方,而不是将双方真正统一起来 [12] 。

整个过程是:“那被设定为独立的诸多成分直接进入到它们的统一,而这个统一又直接展开而成为‘多’,而这些‘多’又再次还原为‘一’。这个运动过程就被称作力:它的一个环节就是它的外显,即它展开为诸多实存的独立质料;而作为其本身的消失,它又成为被迫从其外显中回到自身之物,或者成为力本身。” [13] 实际上,这个力就是知性对精神的理解,只不过它还没有将自身也纳入认知对象的整体之中。精神自身一分为二: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的存在物,即人,与处于普遍联系中的外部世界。然而知性仅将外部世界看做统一的外物,而不知自身乃与外物同源同属于精神。实际上,正是知性,作为精神的一种暂时形态,将知性主体与外部对象世界联系起来的,然而它却错误地将这一普遍联系归因于“力”——所谓无条件的普遍物。知性这样的一个认识仅只是表面的,它并未达到力的“现实”,因此,知性必须首先把实体设定为本质上自在自为地持存着的整个力,其次将力的诸多差别设定为实体性的或者为自身而持存着的诸环节 [14] 。换言之,力必须一方面被当作一个单一的对象,另一方面,力必须存在于对立物体之间,即它必须依附于外物。因此知性所理解的力实际上是两种:一是作为普遍媒介而将整个外部世界联为一体的力,二是产生于对立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力。唯有理性能够将两者重新结合为一,只有这样理解的力才是力的本质,也是事物的内核,它与概念本身(即存在物的“灵魂”)是同一之物。但是知性仍然将两者分开,从而将后者,即力的相互作用的整体当作“现象”,而将前者认为是现象背后的“真实世界”。而由于“现象”与“内在物”的二分,如此理解的“现象”,即所谓由因果律统治的、僵硬的必然世界,便被黑格尔讥为“假象的整体”,而所谓“内在物”由于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它实际上就成为了对知性而言的“虚空” [15] 。因此,知性既不能统一对象世界的内外两方面,也不能统一对象世界与自身,它还只是一个与自然世界相对立的孤立个体,它通过这种对立而回到自身,从而成为自我意识。


第三章 个体的历程二 自我意识

一 意识|第三章 个体的历程|黑格尔的政治神学:《精神现象学》与《法哲学原理》释义 - 陈岳、黄嘉树、蒲国良、任剑涛、王续添、王英津、杨光斌、周淑真|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