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抽象法、道德与现代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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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说:不解决最终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眼前的问题。因此,当我们看到了黑格尔政治思想的最终政治逻辑及其结果之后,法哲学前两个部分的意义也变得更加清楚明晰了。这两个部分一方面共同构成了“前伦理”与“非伦理”的部分,另一方面也构成了黑格尔对“现代性”——无论它的实际出现从时间上看是在现代还是古代——及其逻辑的一次思想清算。
前一个方面体现在黑格尔对于抽象法和道德之内在问题与不足的展示上,抽象法部分中所涉及的所有权与契约,其产生时间可以说是不可考也不必考的。因为对于无论处于任何阶段的任何文明而言,这两个都是最基本且最简单的问题,它们一则很好解决,二则又无法解决。好解决是因为其逻辑太过于简单,而无法解决则是由于它们太过容易遭受侵犯与破坏,并且这一问题根本不可能按照其本身的逻辑而得到解决。
后一个方面亦即现代性反思之所以会成为一个无可避免的重要任务乃至责任,是因为所有权与契约在政治思想领域获得了远超其应得的重要地位。这完全是个现代事件,以所有权与契约逻辑建构起来的“国家”表明:第一,法人逻辑本身无法离开国家而自行;第二,法人逻辑无法建立起法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联系;第三,法人逻辑无法应对现代“道德”主体的挑战。这种基于个人自由的现代“道德”比抽象法权更符合主体性的逻辑,然而它非但不能为国家合理政治秩序的建立提供助益,反而会造成严重的政教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