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市民社会的不足
在有着诸种需要的具体的人向作为一个等级体系的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它更多是一个逻辑的展开,而非历史过程)中,个人在精神上得到的“教化”起到了核心作用。具体的人的需要是其逻辑起点,它的最低层次是最基本的自然需要。但是,“具体的人”即便从生物学上讲也是一种比其他动物有着更大范围需求的高级动物,因此,人的需要在复杂性上天然地就超过了其他物种。再加上人的“精神性”,人的需要就具有了无限增多与无限细化的可能性,这才是作为一个经济体系的市民社会本身之复杂性的根本原因。
由于精神性因素的作用,人对于需要之满足的追求就渐渐从需要本身的满足向“意见”的满足转化。“正如满足已经变成挑剔的诸种需要的手段与一般而言的满足方式的自我细分与复杂化,它们本身也变成了相关的目的与抽象的需要。这种复杂化……总的说来,就是精炼(die Verfeinerung)。” [32] 换言之,简单的需要本身固然仍是简单的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却同时也成为一种需要或追求的对象,即:手段成为目的。当手段也成为目的时,目的与手段之间就形成了相互刺激、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需要精炼的手段为人的“创造力”打开了一个无限广阔的领域,而精炼化了的手段反过来又会促使人不断产生更加精炼的品味与需要。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不但满足需要的“手段”是人“制造”出来的,大量精炼化了的需要也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33] ,这种需要不但从性质上超出了自然需要,在数量上远远超出了后者,更重要的是,它的丰富化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
这还仅仅是从对象性需要的角度展示了“精炼化”的产生动因,其中,人的“精神性”要素所起的重要作用已经有所呈现,但是唯有从社会角度才能更加充分地展示出这个“精炼化”过程、人、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
需要的精炼化与丰富化促进了社会分工,因此,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各种手段就成为“为他人而存在的存在物……抽象就成了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 [34] 而“抽象”则意味着任何个体都被化约成了某种产品的生产者或某种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得到“承认”的某种“普遍物”,这种抽象化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将普遍物的个别化与抽象化转变为具体的——即社会性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与方式的环节” [35] 。也就是说,这个“抽象”的普遍物诚然是某种普遍物,但却仍然不是真正的普遍物,而只是它的一个过渡性的环节。这个抽象普遍物在市民社会的个体中催生出了“平等”与“特殊性”的诉求,“平等”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同样是“有需求者”,而“特殊性”则意味着所有的人乃是有着不同需求的“有需求者” [36] 。于是,以社会整体为视野,则可以看出,需求的精炼化过程实际上也是社会中诸多个体形成不同等级的过程。等级意味着“不平等”,因此,市民社会逻辑的发展过程就是从“平等”到“不平等”,但是,这个不平等的结果并不意味着自由的丧失,反而恰恰是自由的实现。黑格尔认为,自然状态中仅有简单的自然需要并且只靠自然界偶然提供的中介物获得满足的人并不是“自由的”,持这种自由观的人并未认识到“劳动”的解放意义 [37] 。“劳动”——确切地说,是“人的劳动”——意味着“精神”对“自然”的超越,所以它首先意味着人从自然物的限制中得到“解放”。但是,“这个解放只是形式的” [38] ,劳动只有通过成为“社会劳动”才能成为所有人满足所有人需求的、解放性的活动,而劳动之成为社会劳动同时也意味着成为相应于精炼化了的需要的、丰富化与细致化了的劳动。这种劳动固然包括了上节所说的“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它们似乎是使人(或大多数人)获得了精神上的“教化”,但同时也将人规训成为身心两方面都合格的劳动者。在精细分工之下,这种劳动一方面使得每个人的任务更加简单,从而使得整个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它也会“使得劳动越来越机械化,最后,人就可以走开,而让机器取而代之” [39] 。机器彻底取代人显然是不可能的情景,因为无法想象一种无须人管理维护的机器。同样无法想象的还有:机器取代人之后,人应该做些什么,还能够做些什么。既然劳动本身越来越“机械化”,作为其中一个环节的人实际上也在逐步走向机械化,因此,当说“机器取代人”时,很难分清到底是具体的机器取代了活生生的人,还是活生生的人与机器融为一体并与之一同成为一个更大的机器。既然这个最终的取代是当前机械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逻辑终点,那么,与其将它理解为科技发展的美好前景,不如把它看成是黑格尔对现代市民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批判性考察。必须注意的是,这个考察显然是针对整个生产体系中数量庞大的底层产业工人的状况的,各个产业中的领导者或管理者阶层则不在论列。在这里可以将现代市民社会中的产业工人与古代的奴隶做一个比较,前者的逻辑起点是有着诸种具体需要的“人”,但是,这些彼此相同的“人”为了彼此的需要之满足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活动却使得其中的绝大多数成为“机械化”的劳动者;后者的起点则是将人视为一般的自然的存在物,而不是“精神性”的存在者,因此,奴隶制的理论基础是片面的、错误的 [40] 。但是,两者的结果都是被“物化”了的人,甚至某种程度上,自由经济之下毫无保障的、“自由的”现代产业工人的处境还不如奴隶,毕竟主人对于奴隶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是负有一定伦理责任的。因此,从黑格尔对奴隶制精神基础的批判并不能得出“黑格尔赞同现代自由”这样的结论,因为与奴隶制截然对立的另一种态度——认为人人皆“生而自由”——在黑格尔看来也是同样片面的、空洞的、形式的与错误的 [41] 。
黑格尔的态度是复杂的。对于作为市民社会之逻辑结果的“物化了的劳动者”这个现实结果,黑格尔是持批判态度的,因为,作为“不平等”现象的一部分,劳动者的物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与之相伴的还有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平等以及生活方式上奢侈与贫困的鲜明反差 [42] 。但是,黑格尔的批判态度并没有直接走向“不平等”的反面,而毋宁是以另一种方式承认、肯定并接受了“不平等”,因为“不平等”本身的基础在于人的自然的不平等。因此,“理念中所包含的精神的特殊性的法(权利)不但不在市民社会中扬弃自然所规定的人的不平等……反而从精神中产生不平等,即:将其提升为技能、财富以及智能与道德教化上的不平等。提出与之对立的平等的要求属于空洞的知性,它将它的抽象产物与它所认为的应然提升为实在的与理性的东西。” [43] 平等的主张是不可取的,因为不平等本身有其自然基础,而平等则是反自然的,是人的抽象知性的臆造物,无论以平等还是不平等作为逻辑起点,其终点都必然是不平等。因此,黑格尔绝不是要否定不平等本身,而恰是要承认不平等并以不平等为组织原则来去除由于抽象平等而导致的不平等中所必然包含的非人的、残酷的东西。
这种组织就是同业公会,它专属于不稳定的工商业等级 [44] ,它的使命包括:一方面对其成员提供福利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为其成员提供确定的地位、承认、归属感、荣誉以及符合其等级的且具有相对普遍性的生活方式 [45] 。由于实际福利上与精神上的双重照料,同业公会就成为“第二家庭”。与之相比,一般而言的市民社会只是一个“不确定的家庭” [46] ,那么这个“不确定的家庭”之需要“第二家庭”,以及它之将自身理解为“外在的国家”,就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了市民社会本身的非伦理性以及对伦理之物的需要。
另外,黑格尔在对市民社会进行的等级划分中所区分出的“普遍等级”实际上乃是超越了市民社会从而属于“国家”的“政治等级”,市民社会所必需的“司法”与“警察”也都是来自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司法权与警察权都属于由普遍等级专有的“统治权”。行使统治权的国家官员的司法活动是市民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所有权”(Recht des Eigentums)之实现的保证 [47] ,而所有权实际上正是作为“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中的成员之抽象自由的“定在” [48] ,是人的诸多法定权利的基础,是订立契约的基础,也是诸多实定法的法理基础。因此,由精神本身规定的、自在的权利是通过实定的法律得到实现的,从而,自在的权利与实定的法律之间就有可能存在落差 [49] 。这意味着法律中就出现了“好”与“坏”的差别问题或者“度”的问题,原则的简单性与适用情境的无限复杂性构成了法律内部“二律背反”的原因:法律一方面应当是一个完备的、封闭的整体;另一方面又不断地需要新的法律规定 [50] 。而从法律的公开性角度来讲——法律应当被普遍知晓才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被任何人知道的法律与过于复杂以至于普通民众无法理解的法律都是坏的法律,只有居间的尤士丁尼式的法典才是能够造福大众的好法律 [51] ,但是一部完备的法典又是不可想象与不应欲求的 [52] 。因此,法律本身的不可完善性就使得司法行为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成为了无可避免的,而法官的司法行为就不仅仅是法律行为,而是必然同时具有政治性。另外,法律的不可完善性也说明了仅仅依靠法律并不足以造成或维持一个合理的公共秩序,它需要来自国家或政治等级的、自上而下的治理。警察权或警察行为也是同样来自国家共同权力的、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福利的行为。
归根结底,市民社会的不足来自其本身的基础,即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抽象法权中最重要的所有权就是以此为基础的,而市民社会的“教化”所能达到的最高点也仍然是个人主义的“道德主体性”。换言之,市民社会始终没有从精神上达到“伦理”的层次,它之所以能够位列于“伦理”部分之中,其伦理性乃是来自作为其基础的家庭与其内部的“第二家庭” [53] 。但是,即便如此,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本身并没有在市民社会的等级体系中、通过作为第二家庭的同业公会以及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依赖而真正与现实达成“和解”,因为和解本身就意味着或者从根本上要求原子式个人主义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