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黑格尔的伦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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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现象学中呈现出了“伦理时代”与“后伦理时代”的鲜明对比,前者具有典范性的组织形态,但缺少合格的政治神学基础,而后者已在基督教中达到对“精神”的对象性认知,但却没有现实的依托,并且,即使有,基督徒们也不会将其视为“自己的”现实世界从而投身其中。这个对比实际上给启蒙后的整个欧洲提出了一个根本的抉择:任何一个特定的族群,如果不能真正理解一个合理的伦理共同体的全部意义并生活于其中,那么就一定会陷入一个苦恼的伪善世界之中。这个合理的伦理共同体必须能够同时克服古希腊伦理实体的实践与基督教神学的“知识”这两者各自的缺陷,从而将两者完美地统一起来。精神现象学已经提供了这个完美共同体的政治神学基础——“科学”,然而却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具体国家,也没有描绘出一个合理的现代伦理共同体的组织形态,因此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政治神学。
《法哲学原理》补足了这个内容,黑格尔在其中用言辞“创造”出的这个国家就是绝对精神或上帝的道成肉身。但是,由于这个国家或整部《法哲学原理》仍然只是黑格尔的“语言”,因此,黑格尔只是用一个“语言”补足了另一个“语言”,从而成为一整套完善的“语言”:这两部著作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使两者都得到恰当的理解。
《法哲学原理》全书共分三部分:抽象法权、道德与伦理。前两部分对应于前文分析过的整个“后伦理时代”,在这两个部分中,黑格尔再次批判了以个人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与道德思想之不足。而最后一部分则展示了黑格尔结合了古希腊伦理实体与基督教神学而“创造”出的现代伦理国家。正如现象学的核心部分是“理性”,法哲学第三部分“伦理”也是其核心内容,由于黑格尔政治神学的精神基底已经在现象学中呈现,所以对于法哲学的解读就可以并且也应当直接从国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