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历史问题
历史或历史主义几乎是黑格尔唯一的出路,除了借助历史,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从精神性与现实两方面超越苏格拉底及其时代呢?除了借助历史,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将政治学、哲学、神学、自然科学、经济学甚或社会学等已经大有“往而不返”之势的学科重新整合起来呢?然而这样的超越与整合仍然无法为根本政治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这些永恒的问题始终是道义、理论、文化与秩序问题。
在《法哲学原理》行将结尾的地方,黑格尔提到了历史,或者准确地说,是黑格尔“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历史这一重大主题,并且,在黑格尔这里,历史哲学与政治问题密切相关。当黑格尔完成了对“伦理国家”内部各层次制度的合理规定之后,国际政治问题就自然而然提上议程,并且这个问题迅速就会转化为对于国际法相关问题的规定,因为国际法既是法的观念的自然延伸,也早已是既定事实。但是,应当由谁或什么机构来执行国际法呢?黑格尔显然不同意康德运用“空洞的抽象知性”而设想出的“全世界所有共和国的联盟”——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理念的空洞。但是,黑格尔似乎也拿不出更好的答案,因为无论一个世界君主,还是一个宗主国,抑或是寄望于各国出于对人类基本尊严的尊重而自觉遵守,也都不像是真正能够行之有效的选项。于是,黑格尔拒绝了一切类似于“国际联盟”的组织或机构,而坚决地将“国家”视为人力或人法无法加乎其上的“作为特殊意志的独立主体” [15] ,而国家之间也仅有“相互承认”这唯一的“纽带”作为各国竞争行为的软约束。 [16]
黑格尔之所以要指出这样一个若有若无的纽带的存在,是因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接受弱肉强食的、非人的丛林法则。黑格尔当然就更加不会认可,只是,既然拒绝了国际法的法律性,又不认可国家间禽兽般的无法状态,黑格尔到底要如何处理国家间的事务与态势呢?黑格尔认为唯有“国际惯例”这一虚实兼备的“规则”才是现实与务实的办法,因为它是“一切情况下被保存着的、行为的内在普遍性” [17] ,但是,它仍然是不够的,在它之上还必须有一个“彻上”的原则和一个最高法院——历史哲学正是由此而生。在这个被称为“世界历史”的“世界法庭”中,大法官不是任何尘世的机构或个人,而是作为普遍精神的世界精神。
我们不得不说,黑格尔在最不该谦虚的地方选择了谦虚,因为在“何人可担此大义”的重大问题上,容不得任何的模糊与虚化,否则就是哲人的失职。这个大法官的席位,难道除了万国之主或万国最高法庭,就没有其他可能性了么?或者,作为世界法庭的世界历史,这一概念还另有深意?
黑格尔的历史,当然绝非是交付盲目命运之手的、毫无逻辑的万般偶然的际会,而是“绝对精神”自我异化并最终达成和解的历程。但是,这一“历史真相”过于不明显——因为古往今来角逐权力的各类主体中从未有过以“绝对精神”为念的——以至于黑格尔不得不使用“历史的狡计”这样无奈的表述,因为黑格尔必须将人类灵性与理性的尊严从糟糕的历史记录中拯救出来。历史必须有高于利益的高贵目标。
但是,这一表述是极其糟糕的:首先,它并非是可观察、可证明的“事实”;其次,它也不是对历史中兴衰成败更好的理解;最后,它没有任何教益。这类观念并非黑格尔原创,至少在“人总是南辕北辙”的观念上,维柯已有阐发,而“人总能无意中得其所愿”的想法,柏克也曾力推。但是,从根本上讲,耶稣的教导才是这类观点最有影响的来源,并且,没有人会否认黑格尔哲学与基督教的深刻关联。
只是,人们不免会问,以绝对精神之大能,何以竟不能光明正大地自我实现呢?就如同人们无法理解,以耶稣之大能,何以竟不能王天下以造福万民而及万代呢?人们进而还会问,以绝对精神之大智慧,何以竟要历经数千年才能认识自己呢?黑格尔当然思考过这些问题,而黑格尔如此“安排”的原因也不难发现:黑格尔无法接受任何二元对立,无论是“此岸/彼岸”“主体/客体”,还是“理念/生灭世界”。因为如果上帝被“幽禁”于彼岸,无论是因为认为上帝没有意志,还是没有权能,都既是自相矛盾的,也是渎神的——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在的大能者。因此,黑格尔无法认可柏拉图的“理念”,也不能接受基督教关于“天堂”的设定,因为前者不带任何承诺,而后者终归不在大地上。所以,那最高级别的存在者必须能够也最终必然实现于这唯一的一个世界之中。很明显,最令黑格尔萦怀的,是“实现”问题:柏拉图的最佳政体从未许诺必然实现,并且历来被诬称为不可能实现,黑格尔对此无比痛心也不予接受;基督教许诺了一切,但是人类却丝毫不需要运用理性,也不必斗争,对此黑格尔也是断然不能接受的。作为哲人,黑格尔不能无视前人思想、政治以及其他文明成就,所以,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才必须既是理性的,又是有意志的,它既要“道成肉身”,又要对此有知。而一旦达到了“知”,历史将不再有“狡计”,从此以后世界各国的竞争似乎也将是具有文化与神性意涵的竞争了。只是,吊诡的是,一旦为人所知,历史本身也就终结了,因为按照黑格尔的“安排”,普鲁士所实现的伦理国家正是绝对精神最终的客观形态,而黑格尔的哲学正是绝对精神最终的哲学形态。
不难想象会有多少反对的声音,但是,我们的问题是,既然黑格尔有如此高贵的雄心,为何不直陈,我,以及得我此学者,即为世界法庭之大法官?既然黑格尔没有这样做,既然黑格尔不得不将如此重要的“机构”再次付之于缥缈无定之中,则黑格尔必有苦衷。按照其历史哲学的逻辑,普鲁士实际上是整个思想体系最重要的现实支柱。只是,普鲁士当得起如此重托么?黑格尔对普鲁士的论述,是在如实描述普鲁士,还是借普鲁士表达政治思想?无论黑格尔出于何种苦心,他对普鲁士的理想化都是难以服众的,当时的普鲁士不可能是天命所归的理性典范,它也不可能获得黑格尔由衷的认可。但问题也正在于,一旦普鲁士被确定为哲学泡沫,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就将面临极大的危机。
事实也证明,正是其历史哲学成为黑格尔体系的败笔。尽管黑格尔没有当仁不让地出任世界法庭的大法官,在其历史哲学中,黑格尔还是“名不正言不顺”地行使了这一权力。我们决不反对哲人对各个国家、宗教及宗教派别、政治制度、文艺流派或思想学派等进行分析评判,但前提是,哲人必须至少对其分析评判的对象有足够全面的了解与足够深刻的理解。但是,黑格尔显然没有达到这一基本要求,黑格尔对于中国的理解与评价是几乎没有丝毫公正可言的,他提到了孔子手定的群经成为中国至今风俗礼节之根本这一事实,但却意识不到其中伟大的“精神性”,反而认为孔子的箴言“不能出于平凡以上” [18] !黑格尔的不公不独是对中国,对印度、波斯、犹太、埃及等,其论述无一可以服众。满纸的不公最终使得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沦为了一部极不审慎的失败之作,其影响之恶劣,难以言表。它丝毫不能为国家间的竞争增加任何高贵或公正,反而极易助长文化偏见乃至种族偏见,甚至为殖民主义提供理论支持。当然,黑格尔绝无此意,因为法哲学中的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种种弊端及其流弊都有清晰的认识,并试图为之设下重重防线以彻底杜绝特殊利益对国家公器的染指。
黑格尔的努力最终并未能赢得普鲁士统治阶层应有的尊敬,也未能对普鲁士乃至后世德国的实际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按照黑格尔的抱负,这样的结果只能意味着失败。尽管我们没有必要拿黑格尔批评苏格拉底时使用的原则来回敬黑格尔本人,但是我们仍然不得不问,再长的历史也无法承诺德性原则的实现,再多的罪恶也无法否定德性原则的真实与正确,这两个基本命题真的有那么难以直面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