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作为问题的现代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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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章中所展示的伦理国家本身仍然只是“包含”而不是“扬弃”了“特殊”与“普遍”之间的矛盾。从表面上看,这个伦理国家是“完善的”,作为上帝的显现与人类合理的共同生活的最终实现,它本来就“应当”是“完善的”:所有的矛盾都应当在国家整体中得到扬弃。然而黑格尔的论述又时时在提醒着人们:它并不完善。因为上至君主、官僚集团,下至土地贵族、诸社会团体领导层与普通民众,几无例外地全部具有陷入“个别性”的危险倾向。透过这个表面去看,则“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仍然处于无可调和的对立之中,基于特殊利益的特定市民社会团体成员或基于原子式个人主义之自我理解的个人始终都将国家权力视为与自己处于敌对关系的力量 [1] ,所谓的“和解”只是“言辞”中的和解。
因此,黑格尔的伦理国家的真正基础乃是他的政治神学,更确切地说,他的政治神学必须成为实实在在得到广泛理解、信仰与遵从的公民宗教,他所“建立”的伦理国家才能够是一个真正的伦理国家。而如果黑格尔的政治神学无法真正成为这样的公民宗教,所有的制度或法律都仍然会成为对所谓“自由”个人而言的外来的与强加的限制。因此,究其根本,问题最终仍然还是落在了市民社会的、“非伦理”的精神原则之上,现实的伦理共同体始终无法真正将其“扬弃”于自身之内,而它则始终与“伦理”处于对立之中,并且始终是“伦理”——无论是古希腊伦理实体还是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最危险的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