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小结
这个历史的起点不是别的,正是古希腊的伦理实体。如果——如马克思所言——黑格尔的体系就是一部世俗版本的“创世纪”,那么这个伦理实体就是“精神”最初的“创世”——“伦理”是“真实的精神” [40] ,而“实体”则意味着它还不是“主体”。古希腊伦理实体的“沉没”,或原子式个体的出走,就类同于亚当夏娃之“被逐出伊甸园”。因此,此后的历程既是个体意识向个人主体性深处的继续下沉,也是向着真正主体(上帝)的回归。而在距离终点仅一步之遥处,基督徒的共同体及其对上帝的理解完成了对那自我实现并自我认知的精神的对象性认识。也正由于这种认识的“对象性”,基督徒共同体还没有真正将“尘世”视为自己的现实,并将其改造为自己的现实 [41] 。唯有在最后的“科学”中,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古希腊人所实现的“实体”才与基督教神学中作为唯一主体的上帝相结合,从而最终完成了从“实体”到“主体”的圆环 [42] 。因此,尽管对于绝对知识而言,一切“被知道的”都已经实现于历史之中 [43] ,但由于古希腊伦理实体已经“沉没”而当下的基督徒共同体尚未创造出自己的现实世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格尔真的将拿破仑帝国、普鲁士王国或任何一个现实的国家确定为“历史的终结”。他所要求的乃是一个以其科学体系为“圣经”且具有古希腊伦理实体组织形态的国家,而这样一个国家并不曾出现过,甚至根本就不会出现。因此,黑格尔的“科学”就只是一个“纯粹的”政治神学,而他所许诺的“和解”也只是一个不可能的回归。
整部精神现象学已经完全展示了黑格尔的政治神学及其所要求的伦理共同体的样板,但是这个样板已经沉没于历史的幽暗之中,因此,黑格尔仍然需要“创造”出一个现实的伦理共同体。但这个“创造”不是领导人民揭竿而起重新建立一个国家,而是——如《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那样——用言辞更正世人对国家的理解,从而使之自发地融入其中并通过这个共同体而结合成一个整体。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最终选择了普鲁士,这也成为后世争论的话题之一。尽管是以普鲁士的现实为基础,但其中所描画的伦理国家显然不是真正的普鲁士。尽管黑格尔被冠以“国家哲学家”的光荣称号,但是,上至君主,下至黎庶,几乎无人理解并接受黑格尔的布道。因此,这个王国并没有成为一个真正的“伦理国家”。《法哲学原理》一方面为《精神现象学》创造出的“绝对精神”提供了一个伦理国家的“身体”,另一方面这个“身体”仍然只是“言辞”,从而,仅就黑格尔的思想体系而言,它所补全的只是黑格尔的纯粹政治神学,而就黑格尔思想的命运而言,它所加深的却只是黑格尔的悲壮。
[1] G.W.F.Hegel,Werke ,Bd.3,p.49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0页。
[2] G.W.F.Hegel,Werke ,Bd.3,p.49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3页。
[3] G.W.F.Hegel,Werke ,Bd.3,pp.496-49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0~181页。
[4] “一般说来,宗教与国家的基础乃是同一的;它们自在自为就是相同的。”G.W.F.Hegel,Werke ,Bd.16,p.236;黑格尔:《宗教哲学》,魏庆征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第147页。
[5] G.W.F.Hegel,Werke ,Bd.3,p.49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1页。
[6] 这一章在“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中一直处于被低估的状态,也几乎没有得到多少探讨。某种程度上,这种状况可以说明黑格尔的“政治神学家”身份在主流学界中所受到的忽视。参阅Jon Stewart,The Unity of Hegel’s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p.384。
[7] G.W.F.Hegel,Werke ,Bd.3,p.50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6页。
[8] 黑格尔在19世纪20年代的《宗教哲学讲演录》中更加详细地探讨了宗教问题,其中,在对东方几大文明的宗教的探讨中更是加上了中国人与犹太人的内容。尽管黑格尔对东方世界显然有着极大误解,但是,作为一个特定民族的政治神学家,他“可以”保留偏见,或者说,他只是继承了误传的古希腊人对“野蛮人”的偏见。
[9] “它包含了曾出现于直接自我意识中的那个形式,即主人与那从其对立物回到自身的、精神的自我意识相对立的形式。”G.W.F.Hegel,Werke ,Bd.3,p.50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9页。
[10] G.W.F.Hegel,Werke ,Bd.3,p.50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91页。
[11] G.W.F.Hegel,Werke ,Bd.3,p.50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88页。这里显然是指产生于犹太世界的早期基督教,然而它却没有被列入“自然宗教”。
[12] G.W.F.Hegel,Werke ,Bd.3,p.5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96页。
[13] G.W.F.Hegel,Werke ,Bd.3,pp.512-51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96页。
[14] G.W.F.Hegel,Werke ,Bd.3,pp.513-51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96~197页。
[15] G.W.F.Hegel,Werke ,Bd.3,pp.519-52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02~204页。
[16] G.W.F.Hegel,Werke ,Bd.3,pp.523-52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06~208页。黑格尔的“神殿”原文为“die Hallen des Gottes”,其中,“神”是单数,而神殿是复数。
[17] G.W.F.Hegel,Werke ,Bd.3,p.52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08页。
[18] G.W.F.Hegel,Werke ,Bd.3,p.52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0页。
[19] G.W.F.Hegel,Werke ,Bd.3,p.52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2页。
[20] G.W.F.Hegel,Werke ,Bd.3,p.52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2页。
[21] G.W.F.Hegel,Werke ,Bd.3,p.52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2页。
[22] G.W.F.Hegel,Werke ,Bd.3,p.53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3页。
[23] G.W.F.Hegel,Werke ,Bd.3,p.53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5页。这里的“本质”应当理解为“尚未显现的、唯一的神”。
[24] G.W.F.Hegel,Werke ,Bd.3,p.53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7页。
[25] G.W.F.Hegel,Werke ,Bd.3,p.53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18页。“der Held”一词兼有“主人公”与“英雄”之义,但是悲剧主角不一定都是史诗中的战争英雄,故译为“主人公”似更为合适;“言说者”(der Sprechende)意指悲剧中只有主人公才“说话”,而合唱队则只“歌唱”。
[26] G.W.F.Hegel,Werke ,Bd.3,p.53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0页。
[27] G.W.F.Hegel,Werke ,Bd.3,pp.536-53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0~201页。
[28] G.W.F.Hegel,Werke ,Bd.3,p.54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3~224页。
[29] G.W.F.Hegel,Werke ,Bd.3,p.54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5页。
[30] G.W.F.Hegel,Werke ,Bd.3,p.54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5页。
[31] G.W.F.Hegel,Werke ,Bd.3,pp.542-54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6页,以及该页注①。
[32] G.W.F.Hegel,Werke ,Bd.3,pp.543-54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6~227页。
[33] 在黑格尔看来,苏格拉底的“理念”虽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普遍的主体,但仍然只是一个“存在物”,而不是以能够自我实现的“精神”,因此不是真正的主体,而他的学说也只是被后世拿来当作“掩护一切假哲学的外衣”的、不合于伦理的“道德学说”。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第39~40、42~43页。
[34] G.W.F.Hegel,Werke ,Bd.3,p.54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7页。
[35] G.W.F.Hegel,Werke ,Bd.3,p.54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28页。
[36] G.W.F.Hegel,Werke ,Bd.3,p.54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31页。需要注意的是,第六章末尾出现的“美丽灵魂”就是“苦恼意识”,并且是最高等级的苦恼意识,即有自我意识的苦恼意识。
[37] G.W.F.Hegel,Werke ,Bd.3,pp.547-54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31~232页。
[38] G.W.F.Hegel,Werke ,Bd.3,p.57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57页。
[39] G.W.F.Hegel,Werke ,Bd.3,p.58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66页。
[40] 参第六章第一节的标题。G.W.F.Hegel,Werke ,Bd.3,p.32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5页。
[41] G.W.F.Hegel,Werke ,Bd.3,p.58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69页。
[42] G.W.F.Hegel,Werke ,Bd.3,p.58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68页。
[43] G.W.F.Hegel,Werke ,Bd.3,p.58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