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周礼社会的各等级自由

近代社会的政治和法律自由直接源于西欧封建的各等级自由(liberty),宗教自由与liberty无关。liberty最正确的翻译不是“群己权界”,而是“私性契约特权”。封建之治,有私无公。罗马之公法,唯普世教会能用之。今人所谓列国,皆以近代各邦规模、版图逆推所得。时人心目之中,实无有界之英格兰王国或其他王国概念。王国不外乎国王及其同侪、各等级之多层次、多节点契约网络。各种特殊契约纵横交错,酷似大脑神经元网络,绝不如官僚科层制度之尊卑有序、单向流动。近代民主社会之多元性、网络性、去中心性,皆西欧封建之遗。自科层理性观之,无往而非野蛮混乱。司法讼费之外,朝廷别无正供。采邑之入,仅奉业主-国王私家之费。王事孔急,草率求助于若干自治团体,双方拟定各种特殊契约而已。

据谢尔登考证:自治市镇代表奉召赴御前,其初不以国会为名,亦不议王家大计或外埠之事。王有信用威望,市镇自然乐捐。筹款是否影响、如何影响第三方,则干卿底事、何预我邪?爱德华一世召集通国自治市镇,非但应召者不以为意,雄主之心,亦不过以为筹款多多益善而已。国会日后积累先例、蔚为巨川,在座诸公无一有此预见。终爱德华一世朝,下议院竟无集体行使同意权之例。各地代表仍然各自立约,不知何谓王国事务、何谓公共事务。卡特研究国会档案,断定各郡各市集体议事之例自爱德华三世十六年(1342)始有之。然此后各等级独立行动、目无余子,亦属司空见惯。集体议事仅以习惯为法源,依靠时间积累而渐次加强。欲求制度设计之规模优劣,则无从说起。甚至国会起源时间,武断确定于撒克逊入侵与都铎王朝之间任意一点,皆不患无词。

国会职能、议程,亦无非各种历史特殊事件积累而成。原始部落积累习俗,个人生活积累经验,皆无异于此。路径有异,积累自然不同。所谓自发秩序生成,不外乎如是。所谓不可复制性、不可重复性,亦不外乎如是,无须深文高义。吾人以英人所谓“健全常识”观之,任何科层制度之文明进步皆有自杀性。路径程序标准化肯定导致大多数个人和特殊经验知识损害或流失,得之于明者失之于暗。官僚帝国富其宫廷、弱其草野,终至早熟而先衰,拱手让位于草昧宽简之邦。学府先取知识于经验,终至理论谋杀经验,亦有其自然之理。文明取秩序于混沌,而混沌始终大于秩序。秩序一旦化为强制,混沌反噬指日可待。蛮族奉天承运,为混沌之代理人、自由之复辟者,其兴岂曰幸致?

周礼社会之礼法、等级,不幸鲜有私性契约性质。礼乐本身蕴涵广义的习惯法因素,但周礼社会宁愿选择实用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发展路径。或者不如说,先在条件使它很难有其他的选择余地。历史进入轴心时代:两希文明已经非常古老而丰富,华夏文明仍然非常年轻而单薄。从时间上看,华夏文明只有两希文明的一半长。也就是说:东亚文明和两希文明的关系更接近于中美洲文明和华夏文明的关系,一开始就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诸子百家仅仅相当于斯多葛派和其他各家哲人的学说,但明显缺乏形而上学和自然哲学的内容。相应地,东亚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独立于政治的权力或组织中心。它没有教会和神学利益集团,没有自治或独立的城市,没有契约社会和法学家阶级。罗马帝国在其官僚化和东方化最严重的时代,以上三种力量仍然存在。蛮族入侵时期,以上三种力量保护了社会中间组织。蛮族入侵只是毁灭了官僚组织,恢复了多国体系,带来了比罗马法更加平等的日耳曼习惯法。中世纪并不是黑暗时代,反而是逃离大一统压迫的解放。

迄今已知的历史和考古证据告诉我们:人类文明在六千年前产生于肥沃的新月地带,也就是今天以色列到伊拉克的地区。耶利哥出土的小麦、宫室和城墙比半坡村的半地窖式村落古老得多。亚伯拉罕时代的乌尔城邦市民住在前后花园围绕的洋房里,西汉长安的列侯没有这样的待遇。大洪水时代的乌鲁克共和国,国王、贵族和平民展开了一系列雅典式、英格兰式的宪法斗争。一千多年后,文明扩散到希腊和印度。再过一千多年,文明扩散到欧洲和中国。第三个一千多年过去,文明扩散到西非和美洲。此后,新文明没有产生。我们有理由相信:除了肥沃的新月地带,所有的文明都是在原生文明的直接或间接刺激下产生的。西欧封建是人类最古老、最丰富文明的嫡系继承者,保障多中心化的三种力量是它得天独厚的遗产,而非自我作古的创造。华夏文明位于人类文明的边缘地带,年龄只相当于两希文明的一半,文明积累远为单薄。晚清士大夫为了保护误置的虚荣,试图将古典华夏描绘成与古典诸文明平起平坐的一员,因此给诸夏设置了有失公正的苛刻标准。殷商没有犹太-基督教和罗马法的深厚沉淀,周礼社会的习惯自然产生不了普通法。

周礼社会的贵族训练包括庠、序、辟雍、泮宫等多种名目。战国以后的儒家解释说:庠是国人的乡校,序是土著的乡校,辟雍是射、御的竞技场,泮宫是乐、舞的会所。祭祀、武士和社交的内涵融为一体,人格和举止互为表里。他们通常会主持家族的祭祀、封地的祭祀,组织同侪的民社。三者都有柔性规训小共同体的意味,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礼制具有类似西欧的“司法国”功能。毕竟,礼乐的教育意义多于法律意义。礼乐教人怎样适应最适社会地位,可以造就优秀的仲裁者,但自身并不构成仲裁的具体依据。春秋时期的成文法产生以前,各地肯定存在针对类似情况的习俗或惯例,但周人的阶级复杂性较低,没有分化出法学利益攸关集团。从演化模式的角度考虑,没有利益集团守护的演化路径最有可能废弃。相反,礼乐产生了强大的教育利益集团。儒家和这种集团形成了演化意义上的共生关系,挤占了习惯法利益集团一度似乎有可能占据的生态位和演化路径。

周礼社会的仲裁位于德教和甲兵之间,三者都以德性-巫术思维为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契约的后继,产生于确定的因果关系。交感巫术依靠内外环境的相关性模拟,对因果性的概念极为陌生。周礼的仲裁需要以下的条件,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礼乐发挥精神熏陶和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权。裁量依据仲裁者对当事人性格和环境的综合模拟,裁断纯乎一心,优先考虑对人的规训后果,而非具体事务的后果。因此,周礼宜粗不宜细。惯例的积累和细密化对礼乐的艺术-巫术效果有害,基于德教巫术的仲裁者艺术只能是一种依靠经验习得或传授的秘传心法。仲裁者应该具备巫师和艺术家的特征,而非法学家的特征。两条路径在起点相去不远,在终点就无法沟通了。原始礼法类似原始习惯法,犹如草本植物的幼苗出土时类似木本植物的幼苗,但习惯法每隔百年就会上升到新的高度,礼法却始终在相当于甚至低于周礼的层次上横向蔓延展开。我们必须注意:真正的巫术绝对不是什么骗局,严格的程度不在科学之下。巫师在其经验训练的范围内,个案操作的效果并不比实验技术员更糟,问题在于不能重复和积累,因此集体效果不如实验人员,而且层次永远停留在初始水平上。例如:如果你根据体液学说或阴阳五行学说鉴别不同性格类型,相应地推断社交和博弈后果,就不能付诸实验证据,但推断的效果不见得会因此不可靠。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擅长用交感巫术知人论世,面对缺乏这种天赋和能力的其他人,他们经常能够获得重大利益。这种人如果生活在另一种社会中,很可能变成巫师。

巫术思维不是周礼社会独有的特征,而是几乎所有原始社会和早期文明普遍的特征。在这方面,中美洲文明尤其酷似早期华夏文明。殷商的模式如果延续至近代,就会非常接近阿兹特克人。人类相信普遍性规则或契约,其实是非常困难和违反自然的事情。几乎所有儿童都是交感巫术的信徒和语言魔法的巫师,无须任何训练。相反,理性思维才是训练的产物。甚至许多教育薄弱和意志薄弱的成年人都会经常退回到巫术思维中,面临重大压力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目前已知的普遍性规则或契约传统,大部分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追溯到犹太人的一神教和律法传统。古代犹太人以此为认同标识,感到自己不同于多神教、巫术和人治的东方邻邦。然而,隔绝巫术思维的华夏文明几乎是一个不可想象的概念。谁能想象一种用肺呼吸的鱼类呢?这种生物如果存在,大概应该属于某种遭到误解的鲸类吧。

早期希腊罗马存在强大的氏族组织。族长和家长在小共同体内部行使仲裁权,不逊于周礼。习惯法天真地信任家长对其亲族天然的善意,允许他们享有近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习惯法的演化动力并非来自族内纠纷。城邦和各部族、部族与其他部族、公民(家长)与其他公民的纠纷不断衍生更加复杂的习惯,迫使模糊的旧习明确化。城邦不是模拟和放大的家族,不能以族内仲裁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雄辩家、律师、法官的演化升级不可避免,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路径依赖。随着国家的强大和血缘共同体的瓦解,类似周礼的族内仲裁体系连极其次要的作用都消失了。周礼的基本精神在于家国同构,否则周文王及其继承者根本没有能力廉价维持“西周的和平”。较之规模相近的希腊罗马城邦,周代城邦内部的组织复杂度不高。诸侯和天子都是宗法家族的同构扩大,犹如马里亚纳海沟的巨型阿米巴虫(xenophyophore),规模超过了某些多细胞生物,但内部结构仍然缺乏分化,初期演化的路径妨碍了后期的结构深化。

日耳曼人习惯法得以汇集和体系化,得益于多重司法权威的竞争刺激。十一世纪以前,政教二元性和教廷对罗马法的改造意义重大。教会法的示范作用足够强大,垄断作用又不够强大。政出多门的封建法庭大多依靠诉讼当事方的讼费为生,有总结和改良司法程序尽可能吸引客户的强烈动机。亨利二世的普通法改革在这方面堪称典范,但绝不是唯一的典范。如果说宗法封建是一座整齐有序的阶梯金字塔,西欧封建就是一座三维网络构成的迷宫。前者只要确定了亲亲关系,就能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宗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杜绝跨越层次的多重联接,保证差序的稳定性。后者肯定包括大量跨越层次和节点的联接,许多节点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据血缘关系确定。多层次契约关系相互锁定、相互冲突,不断制造宪法危机。任何领主都要有所准备,为不同契约义务的优先级顺序解释权而发动战争。差序永远不会稳定,封建网络会像神经元网络一样自行演化产生新的联接。联接密度跨越阈值的时候,系统就会发生相变。相反,宗法金字塔的单线差序性为以后的官僚金字塔准备了原型。血缘的尊卑结构解体后,武断的尊卑结构取而代之。在这两种情况下,契约及其解释都是不必要的。西欧封建是司法国,宗法封建是德化国。

周礼社会的贵族是精湛的巫师-表演艺术家,通过魅惑和催眠效应调节观众的心灵。节制和均衡的魅力超过力量和热忱,故曰“先王耀德不观兵 [110] ”。文王的仲裁权不是基于古老的判例,而是依靠礼让之风的熏陶。各国君主无法抗拒德性的巨大魅惑,竞相以体贴和蔼的举止提升阶级地位,从而解决了战争解决不了的领土纠纷。大臣的任务是揆理天地,发挥自身的德性感染力,像优秀的音乐家调节舞者的步伐节奏一样,诱使各等级心悦诚服地各安本位。仲裁是德教不足的证明,必须以柔性规训代替自愿效仿。甲兵是仲裁失败的证明,必须以刚性规训代替柔性规训。然而,即使战争也是德教魅惑法术的一部分。惩罚的严厉程度并不取决于主角演员的罪行轻重,而是取决于广大观众的剧场效果。罪人可能得到与其罪行不相称的宽大或严惩,只要这样有利于德性影响力的最大化。纣王这种人之所以众恶所归,主要是演出的需要。最重要的是,没有任何罪行仅仅属于个人。观众如果窃窃私语,那就是导演或指挥艺术不够精湛的缘故。共同体出现任何混乱,都怪在上者德性不足。他应该根据交感巫术的原则,演出符合扰乱性质和程度的忏悔仪式。这些仪式能够恢复天地德性循环的平衡,犹如人牲能够平息殷商祖灵的怒火,血祭能够防止阿兹特克太阳的熄灭。

周礼社会的平民村社生活在不同节令祭祀规范的节奏中,祭祀包含教化村民配合天地德性循环的意义。春季不宜杀生,夏季不宜储藏。逆时而动,就会上干天和。他们将符合时令的物产送给领主,换取他们的保护,但他们没有自己的法庭或议事会,他们的习惯也约束不了领主。他们享有消极性质的自由,免除了高级政治的责任或负担,自己的社会组织不会解散重组,即使在易君、亡国、迁移的剧变中,他们的氏族和民社都会保持原状。他们不需要通过各等级会议之类的制度参与政务,只需要保护自己免遭其他等级的干扰。他们的军事义务即使存在,也是若有若无的。村社的祭祀往往不同于封国,像防火墙一样保护着他们自己的生活。野人和平民的区别是含混而暧昧的,很可能所有的平民都是野人浸染封国礼乐的结果。近郊的前野人融入封建体系较深,仅此而已。

周礼社会的百工地位介于国人(贵族)和野人(平民)之间,负责武器和其他战略物资的生产。殷商对战车和青铜武器的生产实施管制 [111] ,周人也不例外。“国有六职,百工居其一焉 [112] 。”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 [113] 。”2003年庄李M9墓葬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三鼎二簋、两马一车随葬,说明他们享有“士”的待遇 [114] 。 “殷民六族”之类的匠户构成技术人员的核心,像封建家臣一样世袭。他们人数虽少,但位居要害之地,组织模式和行动模式酷似贵族领导的附庸、家臣。楚人以子西、昭雎为工尹,以掌百工。这种管理模式相当于前任国务卿奉命主持原子能委员会,普通大臣不能望其项背。推翻周厉王的政变中,他们和国人一起行动。推翻卫庄公的政变中,他们扮演了国人的领导者角色。王子带发动的政变中,他们发挥了核心作用。悼王不得不“盟百工于平宫 [115] ”,争取他们的合作。他们在封建解体的混乱中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不亚于1917年的彼得格勒铁路工会和1989年的波兰团结工会。


三 军事殖民与地缘政治叁 通向盛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