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奸
凡和奸¹,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²,杖一百。强奸者³,绞;未成者⁴,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⁵,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⁶,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各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奸者⁷,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⁸,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译文】
凡是通奸,处刑杖八十;妇女有丈夫的,处刑杖九十。引到居住地之外别的地方刁奸的行为,处刑杖一百。强奸,处绞刑;强奸已经发生还没有完成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奸淫十二岁以下幼女的,虽然是双方同意的,也按照强奸论罪。通奸、刁奸的行为,男女同罪。因为奸淫而生的子女,责成交给奸夫抚养。奸妇按照丈夫的意愿出嫁或者出卖。如果奸妇的丈夫愿意留下奸妇的,是允许的。如果把奸妇出嫁或者出卖给奸夫的,奸夫、本夫,各自处刑杖八十,该妇女与本夫或者奸夫的婚姻必须离婚并归宗,因为婚姻变动而产生的财物没收归官府。强奸的情况,妇女不论罪。如果有介绍容留通奸的,各自按照犯罪人的罪行减一等处刑。私下和解奸淫的犯罪行为,减二等处刑。如果不是在奸淫发生的地方抓到当事人的,以及事后指认有奸淫行为的,不论罪。如果奸妇怀孕,奸妇按照犯奸定罪。
【注释】
¹和奸:双方同意的通奸行为。
²刁奸:离开居住地在其他地方进行通奸的行为。
³强奸: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
⁴未成者:强奸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强迫发生性行为,只要存在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行动和意图就可以构成强奸罪,已经完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没有完成的通常比照强奸罪减轻处罚。未完成是指没有形成完整的性行为过程,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没有身体接触都可以视为未完成,但是也作为强奸罪对待,因为古人对女子贞操极为重视,严守男女大防观念,对强奸行为伤害更加敏感,即使没有完成也是对女子的深刻伤害,因此处刑较重。
⁵奸生:因为非法性行为而生的孩子。
⁶离异:离婚,从存在婚姻作为一家人的状态改变为分开,不再是一家人的状态。
⁷媒合容止:为双方联络提供奸淫条件,容留双方的奸淫行为。
⁸指奸:指认他人存在奸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