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丧及僧道犯奸
209字 下载全书
凡居父母及夫丧¹,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²,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³,以凡奸论。
【译文】
凡是处于父母以及丈夫的丧期之内,还有和尚、尼姑、道士、女道士犯奸淫罪的,比照一般的犯奸罪加二等论罪。相奸的对方,以普通的犯奸罪论罪。
【注释】
¹居父母及夫丧:处于丧期之内称为居丧,不同的服制亲属丧期不同,父母以及夫属于斩衰三年丧期,在父母以及夫丧的三年之内为居丧期。
²女冠:女道士。
³相奸之人:犯奸淫罪的对方,与本条规定中的居父母及夫丧、僧道等身份的人犯奸的对方,如奸夫为僧,奸妇为普通人,奸妇为相奸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