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部民妻女
213字 下载全书
凡军民官吏¹,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²,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译文】
凡是管理军民的官吏,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奸淫被管理人的妻子、女儿的,比照一般人的奸淫罪加二等论罪,官和吏各自罢免官职或者工作不再启用。被奸淫的妇女按照一般的奸淫罪论罪。如果奸淫被囚禁的女性,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女囚犯只按照原来被囚禁的罪名论罪。
【注释】
¹军民官吏:管理军人和民的官吏。
²凡奸:本条是针对有管辖权的官吏而言,凡奸是对应于官吏的普通人的奸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