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妻妾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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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¹,本夫、义父²,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³,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⁴,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译文】
凡是纵容自己的妻子、妾与他人通奸的,本夫、奸夫、奸妇,各自处刑杖九十。强迫妻子、妾以及养女与人通奸的,本夫、养女的义父,各处刑杖一百,奸夫处刑杖八十,被害妇女不论罪;同时必须离婚让女性回归自己的家族。如果纵容逼迫亲生女儿以及儿孙的妻子、妾与人通奸的,同样论罪。如果花钱让他人休妻、为了钱而休妻、合谋娶他人的妻子的,本夫、本妇以及用钱让他人休妻的人,各自处刑杖一百;妇女离婚回归自己家族,有关婚姻的财物没收归官府。如果买休人和被休的妇女用计谋逼迫本夫休妻的,丈夫没有为了钱财而休妻的情节,不论罪。买休人和被休的妇女,各自处刑杖六十,徒一年。参与买休的妇女逼迫本夫的其余罪责采用赎刑,把妇女交给本夫,按照本夫的意愿嫁出去或者卖掉。妾犯本罪减妻子的刑罚一等处刑。介绍联络的人,各自减犯人的罪一等论罪。
【注释】
¹抑勒:强迫,勒逼。乞养女:养女。
²义父:收养女儿的男子。
³买休:为了得到他人的妻子而给予女子的丈夫钱财使其休妻。卖休:为了获得他人钱财而休弃自己的妻子。和娶人妻:合谋娶他人的妻子。
⁴余罪:本条妻子用计谋逼迫丈夫休弃自己的,除了本条的犯奸罪名之外,逼迫和用计谋的行为如果也构成了犯罪,如辱骂、伤害、欺诈等本身也构成了犯罪,即为犯奸的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