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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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噬嗑》以其雷电之动、之明,来象征先王“明罚敕法”的法制之严明,又以“啮合”食物为喻,来形象化说明刑罚、罪行的轻重之别:初九、六二、六三皆因罪小罚轻而“无咎”;九四、六五皆以“噬”得“金”物来比喻治狱之艰难;上九积恶太甚,故罪大而凶。因为爻所处的位置不同,所以刑罚的轻重也就有所不同。故《周易折中》引李过之言曰:“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在《噬嗑》中,着重在说明“狱治”要明,而不是在强调“刑罚”要严。

【原文】

噬嗑[1]:亨。利用狱[2]。

【注释】

[1]噬嗑(shì hé):卦名,下震上离。噬,咬。嗑,合。《颐》卦()为食养之象。《噬嗑》之九四如《颐》中有物,有啮嗑之状,故名之以“噬嗑”。

[2]利用狱:六三至六五互坎,坎为狱,也指刑罚。上卦为离,离为日,日为光明。下卦为震,震为动,动而见明,故曰“利用狱”。

【译文】

《噬嗑》象征着啮合与刑罚:亨通。有利于施行刑罚。

【原文】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刚柔分,动而明[3],雷电合而章[4]。柔得中而上行[5],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注释】

[1]颐中有物:颐,面颊,下巴。《噬嗑》之卦象,上下为阳爻,阳为实,中阴为虚,九四如虚中之物,故其象如口中有物。

[2]噬嗑而亨:有物在口,使上下相隔,若啮之,则又能使上下相通,故曰“亨”。

[3]刚柔分,动而明:《噬嗑》卦下为震,为阳卦,为刚;上为离,为阴卦,为柔,故曰“刚柔分”。下震为动,上离为明,故曰“动而明”。

[4]雷电合而章:章,同“彰”,显明。雷声以震动显示出威力,闪电以光耀显示出光明。二者相合,就使其威力和光明显示出来。

[5]柔得中而上行:六五柔居离中,离为光明。《乾文言》曰“本乎天者亲上”,故六五能“上行”。

【译文】

《彖传》说:“口中含有东西就需要啮合。啮合而亨通,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当雷声震动时,闪电就闪耀出光芒,雷电交合在一起,就使其雷声的威力和闪电的光明显示出来。阴柔居中,其性如地气喜爱上行一样,虽然六五爻因以阴居阳而不当位,却有利于刑罚。

【原文】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1]。

【注释】

[1]明罚敕(chì)法:敕,整治,整饬。雷动其威,火显其明,以其明而照其威,则刑罚明白而公正。

【译文】

《象传》说:雷电交加,象征着啮合。先代的君王运用这个卦象中所蕴涵的道理,严明法律,公正刑罚。

【评析】

《噬嗑》之《彖传》释其为“口中有物”,《象传》释其为“雷电交加”。若以《彖传》言,则“啮”去其物而使之通。《正义》曰:“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彖传》借口象为义,以喻刑法。凡物有不亲,因其有间;物之不齐,因其有过;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能通。法有所通,则“利用狱”。若以《象传》言,则威而有明,“雷电合而章”。雷动之以威,电耀之以明,法明则民服,刑威则民惧,此刑法之所以存。“公生明,廉生威”,廉洁与光明是维护法律公正的前提,公正与威力则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噬嗑》的卦象,既以互坎、互艮象征着刑律与囚狱,又以雷电交加象征着震撼性的威力,更以“动而明”的意义昭示执法者要“明镜高悬”。

【原文】

初九,屦校灭趾[1],无咎。

【注释】

[1]屦(jù)校灭趾:屦,用如动词,即脚上着物。校,古代刑具,桎梏之统称。灭,灭伤,伤没。趾,足。意即脚上戴着刑具而伤害了脚趾。初九上应九四,九四在互坎中,坎为桎梏,故曰“屦校”。又震为足,初九在震下,故曰“趾”。“趾”之于“屦校”,故曰“灭趾”。

【译文】

初九,脚上戴着刑具伤没了脚趾,没有太大的罪过。

【原文】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1]。

【注释】

[1]不行:“灭趾”则不能行,故曰“不行”。又《噬嗑》下卦为震,震为行,互卦为艮,艮为止,故有止于前行之象。

【译文】

《象传》说:“脚上戴着刑具伤没了脚趾”,不重犯以前的罪行。

【评析】

初九虽当位,然位处震下,震为足,震为动;动而前行,行遇坎象,坎为险,为陷,陷之于“桎梏”,故有“屦校灭趾”之象。因初九动之于下,动之于初,则象征着罪之所始,刑之所始。“始”则罪过较小,故以“屦校”罚之。相较其他刑罚,“屦校”之罚为“小惩”。《王注》曰:“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初九因“小惩”而防止“大过”,如《系辞下》之所谓“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故虽有“灭趾”之苦而终“无咎”。

【原文】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1]。

【注释】

[1]噬肤灭鼻,无咎:噬,啮,食。肤,皮肤上的肉。灭,割去。灭鼻,《噬嗑》卦互为《蹇》(),下艮上坎,艮为鼻,鼻没于水中,故曰“灭鼻”,即劓刑,古代一种刑罚。又因六二以柔居正,故虽“灭鼻”,终无大刑加身,故仍然“无咎”。

【译文】

六二,如咬脆肉一样地割除犯人的鼻子,以使其不再犯大的罪行。

【原文】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1]。

【注释】

[1]乘刚:六二居正当位,然处于初九阳刚之上,有乘刚之失,故有“灭鼻”之刑。

【译文】

《象传》说:“如咬脆肉一样地割除犯人的鼻子”,因为六二有乘刚之嫌。

【评析】

《噬嗑》之上下均为阳,初九为趾,上九为耳,不在“颐”中,故爻辞不曰“噬”。二至五,尽在颐中,故曰“噬”。“噬肤”而“灭鼻”,则可见其刑远重于初九。《程传》解此爻象曰:“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然六二以柔居中,并非“刚强之人”,却受“灭鼻”之刑。有“灭鼻”之酷刑,却断之以“无咎”,此足以证实古代刑罚之残酷。六二之所以受此重刑,原因仅仅是因为其有“乘刚”之嫌,其刑也冤,其罚也重,念之令人伤痛之至。

【原文】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1],无咎。

【注释】

[1]噬腊肉遇毒,小吝:六三施刑于人,就像噬咬腊肉一样,不仅很难咬,而且遇到了有毒的物质,故稍有困难。按《王注》,“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译文】

六三,噬咬腊肉却遇到毒物,稍有困难,却没有大的灾祸。

【原文】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1]。

【注释】

[1]位不当:六三失位不正,上承九四而“遇毒”,故曰“位不当”。

【译文】

《象传》说:“六三之所以遇到有毒的物质”,就是因为其所处的位置不当。

【评析】

六三失位不正,其政有失而施刑于人,故人不能服。上承九四,九四为所噬之毒,“遇毒”而小有“吝”。其所以“无咎”者,就在于其与六二相比,有“柔不乘刚”之德。

【原文】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1]。利艰贞[2],吉。

【注释】

[1]噬干胏(zǐ),得金矢:胏,《集解》引陆绩曰:“肉中有骨谓之胏。”坎为肉,九四在互坎,故曰“噬干胏”。金,古人所谓“金”,多指“铜”,为金属材料之统称。矢,指箭镞。“坎为弓”,类于箭矢,阳为金,故曰“得金矢”。这里是以“金”喻其刚,以“矢”喻其直,比喻刑罚之刚直有力。

[2]利艰贞:九四因位不正,故虽有刑人之力,须从艰难中得之,故曰“利艰贞”。

【译文】

九四,噬咬干肉,却遇到了骨中的金属箭头。这有利于在艰难中守正,吉祥。

【原文】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1]。

【注释】

[1]未光:四以阳居阴,本来失位不正,又处于上下之间,有乱而不正之嫌,故于其刑罚“未光”。

【译文】

《象传》说:“有利于在艰难中守正,吉祥”,这说明九四不能使刑之威罚之明发扬光大。

【评析】

九四为卦之主,虽不能当位而正,然以其刚直之力施刑于人,故利在“艰贞吉”。又在互坎中,坎多艰险,上无所应,噬“胏”得“矢”,终不能通其道,故《象》云“未光”。

【原文】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1]。贞厉,无咎[2]。

【注释】

[1]噬干肉得黄金:干肉,喻指肉质坚硬。六五在互坎上,坎为血,为赤,类如“干肉”,故曰“噬干肉”。黄,为中和之色。金,为刚直之物。六五失位不正,动而变,阴变阳,则九四至上成乾,乾为金,故曰“得黄金”。此句喻指施刑虽有不顺,其刑罚则得当。

[2]贞厉,无咎:厉,指危险。六五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噬物遇刚,下无所应,物有不服,故曰“厉”。然处尊柔中,变而成“乾”,故曰“无咎”。

【译文】

六五,噬咬干肉得到黄金一样的东西。事有危险,但最终没有灾难。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译文】

《象传》说:“事有危险,但最终没有灾难”,这说明六五所用的刑罚是得当公正的。

【评析】

六五爻辞之“干肉”、“黄金”。前辈注《易》,多忽略卦象,训字为义。然古人作《易》,始于象而非始于辞,故朱子曰:“伏羲之易,有占而无文。”文王、周公演易,渐有卦爻辞,以明卦象而为卜筮以断吉凶。如《易传》之所谓“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朱子也曰“《易》为卜筮作,非为义理作”。即使是《彖传》之所作,也是“言乎象者也”。故注《易》释辞,不从卦象中出,则不知象之所示,辞从何出,义从何来。以六五之爻辞言,就须从象中探寻其究。因“《易》为卜筮作”,卜筮者断吉凶的依据,一方面源自本卦,另一方面,则须考虑到动变之爻。如《噬嗑》之六五,从本卦中,我们既看不到“干肉”之象,又找不到“黄金”之象。然从互卦看,六三至六五互为坎。按《说卦》坎为血,为赤,类如肉象。且肉取坎象,非只此一卦。如《屯》之九五“屯其膏”,“膏”即为“肉”。至于“黄金”,古人多从旁通与反对中取其象,但是,“圣人作《易》”、“观象系辞”时,并没有旁通与反对的概念,而取变之法则为当时常理,一如《系辞》所言:“爻者,言乎变者也。”如《噬嗑》之六五,失位不正,变而得正,则出乾象,“乾为金”,故“六五”之“黄金”象,是从变爻中求得。《姤》之初六“系于金柅”,《困》之九四“困于金车”,《鼎》之六五“金铉”,皆以乾象为金。

【原文】

上九,何校灭耳[1],凶。

【注释】

[1]何校灭耳,凶:何,通“荷”,即担于肩上。校,刑具。耳,因上九处于“颐”之边、《噬嗑》之极,故近于耳;又互卦为坎,坎为耳。刑灭伤至耳,就是伤其首,故曰“凶”。

【译文】

上九,肩上荷负的刑具伤没了耳朵,有凶险。

【原文】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1]。

【注释】

[1]聪不明:上卦为离,离为火,本有光明之象,然互为坎,坎为水,为水所灭,故“不明”;互坎为耳,然上九为坎之不正,故又“不聪”。

【译文】

《象传》说:“肩上荷负的刑具伤没了耳朵”,这说明上九积恶不改,如不听话的聋子,太不聪明了。

【评析】

上九失位不正,故作恶多端,恶积不改,必罚至其首,其恶也甚,其罚也重。《噬嗑》卦中唯上九有凶,余则以“无咎”论,皆因其失位不正,穷居《噬嗑》之极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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