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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题解】
《讼》象征着争议和诉讼。或争而不已,或争而结怨,不损人,则必损于人,二者必居其一。故卦以“中吉”而“终凶”来劝诫那些陷于争讼的人,不要因为时或有“吉”而争讼不已,否则必遭遇“终凶”之实。《论语·颜渊》载孔子之言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以筮遇此卦的人切不可因卦辞有“中吉”和九五爻之“元吉”,就心迷于讼之得而不知讼之祸。因为所谓“元吉”,并非指争讼者本人,而是指评判争讼的君子。在此卦象中,除九五外,皆为持讼者本人,初六以不“永”讼而“终吉”,九二以“归”而“无眚”,六三以守“贞”而“终吉”,九四以“不克讼”而获“吉”,上九因讼“受服”而终得“三褫”之辱。儒家政治理想是“和为贵”,而争讼则是他们力求避免的事,息事宁人与和睦相处才是他们寻求社会和谐的方法。
【原文】
讼[1]:有孚窒惕[2],中吉[3],终凶[4]。利见大人[5],不利涉大川[6]。
【注释】
[1]讼:卦名,下坎上乾,水就下而行,天向上而行,一上一下,其所行方向有迥异不和之象。《说文》:“讼,争也,从言公声。”《释文》:“争也,言之于公也。”《本义》释为“争辩”。
[2]有孚窒惕:坎之九二为孚,孚,诚信。窒,堵塞,遏制。惕,恐惧。有孚,按《说卦》,坎为孚。九二失位于坎中,上无所应,故其诚信被堵塞。又因居位不正,故有恐惧感。
[3]中吉:讼则争而不亲,然九二以阳刚之德居于中位,象征着《讼》有“中吉”之象。
[4]终凶:争而讼,讼而有所得,然而,讼为不祥之事,不可长久,争之太甚,终之必凶。
[5]利见大人:大人指九五,九五得位而居中正之位,故曰“大人”。人有争讼,必言之于公,决断于“大人”,故曰“利见大人”。
[6]不利涉大川:上九处于《讼》之穷极之处,且不当位,下应六三,六三在坎,坎为险难,故曰“不利涉大川”。
【译文】
《讼》卦象征着争辩之事,因为诚信被阻塞而心情恐惧。其过程中可能有暂时的吉利,然最终还是凶险的。此时,有利于去拜见大人,但不利于去涉越大川。
【评析】
“冤家宜解不宜结”。《讼》而“得理饶人”,则有“中吉”之象;《讼》而“结怨”则必“终凶”。其所谓“利见大人”,则对世人有更大的启发,因为有了争讼之事,不能私自了事,应诉诸于法律才是正理。
【原文】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1],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2]。“终凶”,讼不可成也[3]。“利见大人”,尚中正也[4]。“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注释】
[1]上刚下险,险而健:上刚指乾,下险为坎。坎内而外乾,险于内而健行于外,故曰“险而健”。
[2]刚来而得中:九二为阳,阳为刚,阳本为三位,来居二位,故曰“刚来而得中”。
[3]“终凶”,讼不可成也:讼为不亲之争辩,因诚信堵塞而争,诚信不在,故曰“终凶”,且“不可成”也。
[4]尚中正:《讼》卦唯有九五当位而正,其余均失位而不正。九五居君位,以阳刚而决断九二与九四之争,故在卦中深为众爻所崇尚。
【译文】
《彖传》说:争辩之事,是因为上有阳刚之乾,下有坎水为险,内险而外健,故有争辩之事。“争讼是因为诚信被阻塞,心有恐惧,其过程可能有暂时的吉利”,阳刚之爻来归于中位。卦辞说“最终是凶险的”,原因就在于争讼之事是不可能有所成功的。“利于去拜见大人”,因为九五得中正之位,能决断九二与九四之争,因而深受其崇尚。“不利于涉越大川”,这是因为阳来居于坎水之中,如“入于深渊”。
【原文】
《象》曰:天与水违行[1],讼。君子以作事谋始[2]。
【注释】
[1]天与水违行:《讼》之上卦为乾,乾为天,下卦为坎,坎为水。古人认为日月星辰皆自东向西运转,水自西向东流动,故天与水之运转的方向不同。《集解》引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又《程传》曰:“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于义也通。
[2]君子以作事谋始:君子指《讼》之上卦乾,乾为君子,有元始之德,故其“作事”之初就要有谋划。
【译文】
《象传》说:天与水相背而行,故有讼象。君子因有元始之德,作事之初就要有谋划。
【评析】
《彖传》从下卦与上卦之间的阴阳关系来论断《讼》卦的吉凶,因为讼本有不亲之争,争之于公,则必诉诸“大人”。虽然大人有中正之明,决断争讼,但是,《讼》因失诚信而来,故不可持久,也不可有所成,其终以“入渊”必“凶”。《讼》卦以阴阳失位不和的卦象来告诫人们争讼之事是不吉利的。《讼》又有天水违行、上下不和之象,“违行”则有“争”,不和则必“讼”。人常曰:“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君子当深谋远虑,防患于未然。不然,难免终乱、终凶之后则生愧悔之心、窘迫之情。
【原文】
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2],终吉。
【注释】
[1]不永所事:初六以阴居《讼》卦初爻,有退而不争之象,故不能永于讼事。永,长久。《正义》:“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
[2]小有言:言,争论,责难。初六处“讼”之始,遇九四相犯,变而正,故“小有言”,即稍有责难之语。
【译文】
初六,不能长久从事诉讼之事,稍有言语责难,最终是吉利。
【原文】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1]。
【注释】
[1]其辩明:《讼》卦九五处中正之位,具有分清辨明是非的能力。
【译文】
《象传》说:“不能长久从事诉讼之事”,因为诉讼之事本身是不能长久的。虽然“稍有言语相伤”,然有九五处阳刚中正之位,能辨明是非。
【评析】
《讼》之上、下之行相背,爻多失位,有诉讼之象。其初六动而有变,变而成兑,兑为口舌,故有言语之伤。因初六与九四相应,九四失位,与初六有诉讼之事,然初六处下,且能变而正,使讼不能长久,故最终还是吉利。事有所变,人也应有所变,变而得正则吉,若筮得初六变,则初变为正,使讼不可久,终岂不吉?俗言“得饶人处且饶人”,意在劝诫人们“讼不可久”。
【原文】
九二,不克讼[1],归而逋[2]。其邑人三百户[3],无眚[4]。
【注释】
[1]不克讼:克,能够,胜任。九二居阳而失位,与九四争而不能赢,且变刚为柔,不能与五敌,故不能克。
[2]归而逋:逋,逃亡,逃跑。
[3]其邑人三百户:一个三百户的小城。九二变阴后则下卦为坤,坤为户,乾为百,故曰“三百户”。《集解》引虞翻曰:“眚,灾也,坎为‘眚’。谓二变应五,乾为‘百’,坤为‘户’,三爻,故‘三百户’。”
[4]无眚(shěnɡ):眚,灾异。无眚,即无灾难。
【译文】
九二,不能赢得诉讼,回家后就急速逃跑。跑到一个有三百户人家的城中,就没有灾难了。
【原文】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1]。
【注释】
[1]患至掇(duō):掇,停止。九二身居坎险之中,遭遇祸患后,逃而罢讼,故曰“掇”。吴汝纶《易说》:“掇,借为‘辍’。辍,止也,患至而止,即讼而‘不克’,逃离家园。”
【译文】
《象传》说:“不能赢得诉讼”,就回到家里,立即逃跑。这是因为九二以下讼上,以民告官,故有灾难来到,灾难来而逃跑则灾难就暂时停止了。
【评析】
自古就有“民不告官”之说,九二以失位之刚,怒而告上,告之不能赢,则急急逃跑,跑至人多处才能无灾。告则有失,逃则有谋,终免于难。九二处不正之位,然变而柔,柔虽不能胜九四之刚,但是,罢其讼而逃其难,则虽有患而终无难。如《诗·魏风》有“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之歌。
【原文】
六三,食旧德[1],贞厉[2],终吉。或从王事,无成[3]。
【注释】
[1]食旧德:六三不正,不能胜九四之阳刚,变而为阳,阳来自乾,“乾为旧”,故曰“食旧德”。
[2]贞厉:厉,危险,祸乱。六三失位不正,且居于坎险之中,故曰“厉”。
[3]或从王事,无成:六三失位不正,其所应之上九也失位不正。其跟随君王做事,成功而不居功。《集解》引虞翻曰:“乾为王,二变《否》时,坤为事。”六三临九四,故从君王而辅助之。
【译文】
六三,享用往日累积的功德,虽然占测的结果是危难,但最终会吉利的。或跟随君王做事,但不要把成绩归于自己。
【原文】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1]。
【注释】
[1]从上吉:六三处于阳刚之下,故尊从上之阳刚则吉。
【译文】
《象传》说:“享用往日累积的功德”,尊从于上位之阳刚则会吉利。
【评析】
《集解》引侯果曰:“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六三之所以“食旧德”而享有“终吉”之果,就在于他坚持“或从王事”、尊从于上、顺应于上的臣道,实践了“地道无成而有终”的本分。且六三虽有事王之德,辅王之功,却秉持“知雄守雌”之心性,故而不仅没有矜功伐善之心,还深怀老子所谓“为而不有”和“功成弗居”的美德,因而能于《讼》中享有“终吉”之果。此《老子》所谓:“夫唯不争,故天下莫与之争。”
【原文】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1]。安贞吉[2]。
【注释】
[1]复即命渝:复,返还,恢复。即,就,接近,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就位于……”。渝,改变。九四失位不正,与初六争讼,“讼”而不能“克”,则回复到应有之位,九四复于阴位,就有归正之吉。
[2]安贞吉:九四动而变阴,九二先于九四已变为阴,则下卦有坤象,如此则同有坤之所谓“安贞吉”。
【译文】
九四,不能赢得诉讼,就复其本来之位,改变争讼的想法。安于已变之正位就吉利。
【原文】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1]。
【注释】
[1]“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九四既变,变阴而正其位,则如人安于本分,守持正道,故无过失。
【译文】
《象传》说:“复其本来之位,改变争讼的想法”,安于已变之正位则没有过失。
【评析】
九四不能胜初六,则退而求其本位,复于本位也就随之改变它的诉讼争胜之心。《论语》曰:“过则勿惮改。”又曰:“君子思不出其位。”其位正则人也正,其位不正则人也不能正。九四之所以有“安贞不失”的好处,就在于它既能罢争讼之事,又能复于正当之位。
【原文】
九五,讼,元吉[1]。
【注释】
[1]元吉:九五居尊位中正,能明辨争讼之事,故大吉。
【译文】
九五,明辨诉讼之事,大吉。
【原文】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1]。
【注释】
[1]以中正:处尊位而为众爻之主,用其中正之德辨明是非,故曰“中正”。
【译文】
《象传》说:“明辨诉讼之事,大吉”,因其居九五之尊位,有中正之德。
【评析】
《讼》之爻多失位而争,争而多凶,唯赖于九五决之以理、辨之以正。人能用其正则吉,君能用其正则大吉。《集解》引王弼曰:“处得尊,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
【原文】
上九,或锡之鞶带[1],终朝三褫之[2]。
【注释】
[1]或锡之鞶(pán)带:或,疑惑,《乾文言》曰:“‘或’之者,疑之也。”锡,即“赐”。鞶带,《说文》:“大带也。”即束衣的革质大带。这里是以朝中之服饰来比喻高官厚禄。
[2]终朝三褫(chǐ):终,尽,整个。终朝,指从天明至夜晚的一整日。三褫,三指多次;褫,《尚氏学》:“褫,夺也。”以讼而得“鞶带”,得之不正,故一日之间,被九五夺去三次。
【译文】
上九,在疑虑中被赐予鞶带,又在一日之间多次剥夺这一赏赐。
【原文】
《象》曰:以讼受服[1],亦不足敬也[2]。
【注释】
[1]以讼受服:因争讼所得朝服。
[2]亦不足敬:讼因阻塞诚信之心而起,有不正之心,不亲之争,虽得其显贵,故曰“不足敬”。
【译文】
《象传》说:因为争讼而得到显贵的服饰,故不足以为人所敬重。
【评析】
《乾凿度》曰:“初为元士,二为大夫,三为三公,四为诸侯,五为天子,上为宗庙。”上九失位不正,故有所惑,惑而赐“鞶带”,又间有争讼之事,实惑而有惑,虽有受赐之幸,然一日之间被夺之再三。上九因讼而得,得之不正,不正则难以长久。失者不能服,得者心有惧,故不足以有“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