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周礼 - 徐正英、常佩雨译注 >
- 夏官司马第四
三二 祭仆
418字 下载全书
1.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宫之戒具¹。既祭,帅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劳之,诛其不敬者²。
【注释】
¹纠:郑《注》曰:“谓校录所当共之牲物。”
²敬:《说文》曰:“肃也。”
【译文】
祭仆负责奉王命视察祭祀的准备情况,而警诫负有祭祀职责的官吏,检查和记录各官依事前的告诫所当具备的牲物。祭祀之后,率领负有祭祀职责的官吏们向王汇报,奉王命慰劳负有祭祀职责的官吏,责罚那些不严肃认真的人。
2.大丧,复于小庙¹。
【注释】
¹复于小庙:复,招魂。小庙,郑《注》曰:“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太庙。”
【译文】
有大丧,就在诸小庙为死者招魂。
3.凡祭祀,王之所不与,则赐之禽¹。都家亦如之。凡祭祀致福者²,展而受之³。
【注释】
¹赐之禽:官献瑶曰:“以王命赐之,虽不与犹与也。”案禽,此处指牺牲。
²致福:致祭肉于君。
³展而受之:郑《注》曰:“展谓录视其牲体数。”据《礼记·少仪》,进献胙肉的礼数为:若以太牢而祭,将牛之左前腿折成九段进献;若以少牢而祭,就将羊之左前腿折成七段进献;若以特豚(一头猪)而祭,就将豚的左前腿折成五段进献。
【译文】
凡畿外同姓诸侯祭祀,王不参加的,就以王的名义赐给牺牲。对于畿内同姓采邑主也这样。凡臣下祭祀毕而向王馈送祭肉的,就记录所送的牲体数而接受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