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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官司马第四
五九 土方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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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氏掌土圭之法¹,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²,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³,而授任地者⁴。
【注释】
¹土圭:参见《地官·大司徒》第7节。
²以土地相宅:郑《注》曰:“土地,犹度地,知东西南北之深,而相(察)其可居者。宅,居也。”
³土化:参见《地官·草人》第1节。
⁴授任地者:授,贾《疏》曰:“谓以书作法授之。”任地者,郑《注》曰:“载师之属。”案《地官·载师》曰:“掌任土之法。”彼郑《注》曰:“任其地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见彼第1节)
【译文】
土方氏掌管运用土圭的方法,通过测度曰影,以度量土地的方位和远近而观测可居住的地方,建立诸侯国和采邑,辨别土地所宜种植的作物和所宜采取的改良方法,授给掌管使用土地之法的官吏。
2.王巡守,则树王舍¹。
【注释】
¹树王舍:郑《注》曰:“为之藩罗。”
【译文】
王外出巡守,就在王的行宫周围树立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