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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官司马第四
七 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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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质掌质马¹,马量三物:一曰戎马²,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
【注释】
¹质马:王应电曰:“质者,平成之义,谓平其马价而成其交易。”
²戎马:及下田马、驽马,郑《注》曰:“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
【译文】
马质掌管评估马的价值以成交,衡量和购买三种马:一是戎马,二是田马,三是驽马,都有一定的毛色和价格。
2.纲恶马¹。凡受马于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²,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³。
【注释】
¹纲:郑《注》曰:“以縻索维纲狎习之。”
²旬之内更:更,偿也。郑《注》曰:“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
³其外否:郑《注》曰:“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译文】
用大绳拴系悍劣的马加以驯养。凡从马质那里领受马的,记录马的年齿、毛色与马价。如果马死了,是在十天之内死的就要原价赔偿,十天之外死的就要将马耳上缴以便验证死马的毛色,依照死马的皮肉骨骼的价格加以偿还,二十天以上死的就不赔偿了。
3.马及行¹,则以任齐其行²。若有马讼,则听之。禁原蚕者³。
【注释】
¹马及行:江永曰:“此谓将远行之马,亦谓受马于有司(马质)者。”
²以任齐其行:任,是指马的负载能力以及可行里程的远近。齐,调剂。行,指马的行程,包括马的负担。这是说,马质要把马的任载能力告诉领取马而将用以远行的人,以便“齐其行”。
³禁原蚕者:原,郑《注》曰:“再也。”是原蚕即一年两次养蚕,两次收获蚕茧。之所以禁原蚕,据郑《注》,因为“蚕与马同气”,而-“物莫能两大”,再蚕将会伤马,故禁之。
【译文】
马将远行,就要告诉领取马的人根据马的任载能力调剂马的负担和行程。如果有因买卖马而而争讼的,就受理听断。禁止一年两次养蚕,以免伤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