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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官司马第四
三七 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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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兵掌五兵、五盾¹,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²,亦如之。及其用兵³,亦如之。
【注释】
¹五兵、五盾:五兵,郑司农曰:“戈、殳、戟、酋矛、夷矛。”(参见《考工记·庐人》第l节)贾《疏》说,这里是指“车之五兵”。五盾的名目,郑《注》曰:“未尽闻也。”
²兵输:据郑《注》,谓战罢送还兵器。
³用兵:郑《注》曰:“谓出给卫守。”
【译文】
司兵掌管五种兵器、五种盾牌,辨别它们的种类和质量等级,以供军事所需。到出兵打仗发授兵器时,遵从司马的法令而颁授。到打完仗接受送还的兵器时,也遵从司马的法令。授给守卫所需的兵器时,也遵从司马的法令颁授。
2.祭祀,授舞者兵。大丧,廞五兵¹。军事,建车之五兵²;会同亦如之。
【注释】
¹廞(xīn):陈列。
²建车之五兵:六军之制,二十五人为两,配革车一乘,车上皆备建五兵,故谓之兵车。
【译文】
举行祭祀时,授给舞蹈者用作舞具的兵器。有大丧时,陈列用作明器的五种兵器。有军事行动,装备战车上的五种兵器;会同时也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