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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一 國事類
本朝嶽鎮海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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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承運皇帝詔曰。自有元失馭。群雄鼎沸。土宇分裂。聲教不同。朕奮起布衣。以安民為念。訓將練兵。平定華夷。大統以正。永惟為治之道。必本於禮。考諸祀典。如五嶽、五鎮、四海、四瀆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號。歷代有加。在朕思之。則有不然。夫嶽鎮海瀆。皆高山廣水。自天地開闢以至於今。英靈之氣。萃而為神。必皆受命於上帝。幽微莫測。豈國家封號之所可加。瀆禮不經。莫此為甚。至如忠臣烈士。雖可加以封號。亦惟當時為宜。夫禮所以明神人。正名分。不可以僭差。今命依古制定。凡嶽鎮海瀆。並去其前代所封名號。止以山水本名稱其神。郡縣城隍神號。一體改正。歷代忠臣烈士。亦依當時初封以為實號。後世溢美之稱。皆與革去。其孔子善明先王之要道。為天下師。以濟後世。非有功於一方一時者可比。所有封爵。宜仍其舊。庶幾神人之際。名正言順。於禮為當。用稱朕以禮祀神之意。所有定制各各神號。開列于後。
一五嶽。稱東嶽泰山之神、南嶽衡山之神、中嶽嵩山之神、西嶽華山之神、北嶽恆山之神。
一五鎮。稱東鎮沂山之神、南鎮會稽之神、中鎮霍山之神、西鎮吳山之神、北鎮醫巫閭山之神。
一四海。稱東海之神、南海之神、西海之神、北海之神。
一四瀆。稱東瀆大淮之神、南瀆大江之神、西瀆大河之神、北瀆大濟之神。
一各處府州縣城隍。稱某府城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某縣城隍之神。
一歷代忠臣烈士。並依當時初封名爵稱之。
一天下神祠無功於民。不應祀典者。即係淫祠。有司毋得致祭。於戲。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其理既成。其分當正。故茲詔示。咸使聞知。嗚呼。此我太祖所以高出百代。見理之切。夫豈群下之意可及哉。予嘗親至東鎮碑下。其碑高可三丈。書乃詹孟舉之楷。考之於時。洪武三年六月頒刻。遐想天下之碑。亦必如是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