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澄清两个事实
一、关于乔木同志对《道德规范和经济规律》的批评
乔木同志的批评是这样说的:“第三种是‘向钱看’,说‘向钱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向钱看’。跟这个相联系的文章很多了,比如有这么几句话:经济学不能讲道德,讲道德不能讲经济学。按这个观点,好象在社会主义里面,要就是讲经济学,要就是讲道德,讲道德就是唯心主义的。这个文章是我自己看到的,登在《人民日报》上的,这不是科学院同志写的。”
乔木同志这一批评是不符合事实的。
一九七九年八月三日《人民日报》第五版发表少民的文章《道德规范和经济规律》。这篇文章是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不愿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而发的。文章一开始就说:
“不过要按经济规律办事,是很不容易的,要克服很多思想障碍。其中一个重要障碍,就是用道德规范代替经济规律”,“当你要尊重价值规律,严格实行等价交换的时候,有人会说:‘何必斤斤计较,要讲共产主义风格嘛!’…”
接着文章就说:
“一个是道德规范,一个是经济规律,它们当然有联系。不过对于经济管理来说,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规律。就拿‘讲价钱’和‘斤斤计较’来说吧,这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道德上看,很少有人把它当作美德,我们也决不提倡这种思想。但是在经济管理上,如果忽视了它的经济意义,那是要碰钉子的。”
文章主要是批评有些同志忽视按劳分配的规律:
“当然,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劳动是值得尊敬的…然而有些同志往往用这种道德标准作为领导经济的一种方法,这就成问题了。因为把这种道德规范引入经济管理的领域,实际上就为不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打开了大门。你劳动多了,报酬少了吗?不要斤斤计较,应当不计报酬嘛!…”
文章中明白讲“在社会主义阶段当然要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并且专门讲了一段:
“我们当然要进行思想工作,这是毫无疑意的。在思想工作中,共产主义是要讲的,艰苦奋斗是要讲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要讲的。人是要有点精神的,除了现实的物质生活之外,总要有个理想。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因此作为工人阶级的成员,应当具有最远大的眼光。最高尚的道德品质。”
文章不只是强调“不能把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现实的社会公德的经济实践混为一谈”。并且指出:“在领导经济的实践中,群众越是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我们越应当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办事,越应当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这样,就可以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按经济规律办事,不但是一致的,而且是互相促进的”。
乔木同志批评这篇文章所下的结论是“经济学不能讲道德,讲道德不能讲经济学。按照这个观点,好象在社会主义里面,要就是讲经济学,要就是讲道德,讲道德就是唯心主义。 ”显然是违反事实的,是不公正的。
二、关于乔木同志对郭罗基文章的批评:
乔木同志批评“绝对的言论自由”时是这样说的:“这个主张大概不对在社会科学院的同志首先提出的,但是当时有人提出说反革命的言论可以自由发表,只要他没有行动,就不必去管。”又说:“最先发表这种主张的就是原来北大的郭罗基… 后来大概是《法学研究》同志写的文章,隔了很久我才在报上看到,对这个观点批评得非常没有力量。”
乔木同志这一批评的事实也有出入。
郭罗基同志《政治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一文,原载社科院《未定稿》。《人民日报》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发表时,作了一些删改。该文在本报发表后,乔木同志批评了这篇文章。这篇文章中说:“有人发表反革命言论怎么办?好办,你发表革命言论同他辩论,对他批判就是了。对反革命言论不能放纵姑息,但不要动手抓人。法律惩罚的对象是行为,不是思想。”这段话没有说对反革命言论“可以不要管”,而是明确地说要“对他批判”、“ 不能放纵姑息”。这段话的错误,在于笼统地说“不要动手抓人”,把反革命言论同反革命行为截然分开。
乔木同志批评后,我们针对郭文的那段话,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高铭暄同志写一篇《谈谈反革命罪中的言论和行为问题》的文章。我们把文章的清样送耀邦同志审阅。耀邦同志阅后作了指示:“对于这个问题,要非常慎重,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建议将高文送到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然后修改发表。”耀邦同志这个指示是李洪林同志口头传达的。李洪林同志受耀邦同志委托,也看了这篇文章,提了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耀邦同志指示,把高文送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律系征求意见,我们根据他们的意见,修改后才发表的,时间是:一九八O年二月二十九日。
高文针对郭文把反革命言论同反革命行为截然分开的观点,指出“言论是不是就可以构成犯罪”,“要具体分析”。一方面指出,“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也指出:“人民的言论自由,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刑法上规定的诽谤罪、诬陷罪、教唆罪都是与一定的言论分不开的”,“反革命罪中涉及言论的问题较多的是反革命煽动罪”,“这种罪,是在群众中进行煽动的,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如发表反革命演说),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书写、张贴反革命标语、反革命大字报,散发反革命传单)。” 文章还以魏京生犯了反革命煽动罪而受到惩办为例进行了阐明。
现在看来,这篇文章对郭罗基观点的批评,虽然不能说批评得非常有力量,但也不好说 “批评得非常没有力量”,当时,组织和改写这篇文章,征求了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的意见,反复修改,在那种情况下,我们主观上是努力把它写得更好的,不能说我们对郭的批评没有积极性。
人民日报理论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