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咬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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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而记号拴系不如法¹,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²。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³。其受雇医疗畜产⁴,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译文】
凡是马、牛以及狗,有用头角抵撞人、踢人、咬人,身上应有的标记不明确,拴系控制的方法不正确,包括有狂犬病而不杀死的情况,笞四十;因为上述原因而杀死或伤人的,以过失杀伤人论罪。如果故意放纵让马、牛、狗杀伤人的,减斗杀、伤人罪一等处刑。接受雇佣医治牲畜的兽医没有能力控制牲畜,或是无故触碰动物而被杀死或受伤的,不论罪。如果故意放出狗让它杀死或伤害他人牲畜财产的,各种情形都笞四十,赔偿受伤牲畜财物减损的价值。
【注释】
¹记号:牲畜标记,如烙印、截耳之类,根据法律的规定,马、牛、狗需要做出明确标记表明所属,以便明确责任。拴系:马、牛、狗应当拴牢控制,防止失控伤害他人。
²以过失论:以过失杀伤人的罪名论罪。
³斗杀、伤:斗殴杀死或伤人的罪名。
⁴受雇医疗:兽医受雇于人给牲畜做治疗,应该能够掌握控制生病牲畜的技术,如果因为自身能力不足导致没有控制好动物,造成损害的,牲畜主人不认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