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名责实,案法立威(1),是明王也。夫明于形者(2),分不过于事(3);察于动者(4),用不失于利(5)。故明君审一(6),万物自定。名不可以外务(7),智不可以从他(8),求诸己之谓也。

【注释】

(1)案法立威:《指海》本此句作“案法立成”,明初刊本、《百子全书》本作“察法立威”,“案”与“察”形近易误,“成”与“威”亦形近易误,依上下文义,其当为“案法立威”。此句意为:依据法度确立威势。案,通“按”,按照,依据,凭借。

(2)明于形者:明了事物实际情形的人。形,相对于“名”而言,指事物的实际情形。

(3)分不过于事:诸世传本此句皆作“分不遇于事”,“遇”或当为“过”(過)之误。其意为:做事不越出当有的界限。分,分际,恰当的界限。

(4)动:变化。

(5)用不失于利:明初刊本、《百子全书》本此句作“用不失则利”,今从《指海》本,改“则”为“于”。其意为:行动不会失其所宜。用,行事,行动。利,宜,适宜。

(6)审一:明察于一,亦即明察所谓“循名责实,案法立威”这一“一”。审,明察,察知。

(7)外务:致力于外,向外寻求。务,致力,从事。

(8)从他:宾从他人,服从他人。

【译文】

依据其名责求其实,凭借法度确立威势,这样做才是明智的君主。明了实际情形,做事就不会越出分际;洞察事物变化,行动就不会失其所宜。所以,明智的君主只悉心致力于一件事——“循名责实,案法立威”,万千国事自会由此而定。名不可以向外求取,智不可以宾从他人,这即是说要求之于自己。